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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6.05
偷蟹19次,重达2000余斤!高淳法院判了蟹农老张长期辛勤劳作,期盼通过销售螃蟹获得收益,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借机实施盗窃行为,侵害蟹农财产权益。近日,高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螃蟹案。
蟹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经营的蟹塘内螃蟹数量大幅减少,怀疑遭到盗窃。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阿明系该案作案人员。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阿明趁夜先后潜入多家蟹塘实施盗窃。其身着黑色衣物,携带大网丝袋,前往蟹塘窃取塘内螃蟹,并将窃得的螃蟹转售至螃蟹市场。
经查,阿明累计实施盗窃19次,窃得螃蟹共计2000余斤,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勿以恶小而为之,莫存侥幸触法网。
作为蟹农应强化防范意识,通过安装监控设备、设置防护设施、开展联合巡逻等方式,加强蟹塘安全防护。
2026-05-19 -
092026.05
高淳法院:随意横穿马路?行人违规也要担全责行人是交通里的 “弱势群体”?不遵守规则引发事故也不用担全责?大错特错!法律从不纵容任性出行,弱者不等于免责金牌。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日,孙某从路边绿化带快速冲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受损。
交警大队认定行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要求孙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诉讼中,孙某称当时误以为事故损失小,故未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现请求重新划分责任。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核,亦未提交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法院调取监控核实,吴某系正常行驶,孙某违规闯入非机动车道是事故直接原因,故对其重新划分责任主张不予采纳,依法判决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300余元。
在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并非“行人必然无责”,更不是“弱者必然免责”。行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需要遵守交通规则。
2026-05-09 -
302026.01
高淳法院:非法运输危化品,可“驶”不得!无资质、无防护,私家车被用来运输危险化学品,成为行驶在道路上的“流动炸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驾驶小型汽车,装载29罐规格为15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沿高速行驶至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称重,液化气钢瓶均为满罐,瓶内装的是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另查明,2024年3月,被告人王某曾两次驾驶小型汽车,共装载54罐液化石油气实施非法运输。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其运输环节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时要专人专车。
2.驾驶员、押运员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安全知识,熟知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3.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在此提醒大家,安全无小事。务必严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法律法规红线,摒弃侥幸谋利心理,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共筑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线。
2026-01-30 -
312025.12
高淳法院:代收“包裹”,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收个“包裹”就能赚外快,有这种“捡钱的好事”你会心动吗?小心!做这些“小事”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人”。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4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赵某等七人在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即时社交软件取得上游犯罪人员指令后,按照获取的运送车辆、路线等相关信息,接收装有违法犯罪资金的包裹,再将涉案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交付至上游犯罪人员。经查实,张某、赵某等七人参与接收、转移的违法犯罪资金共计350余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等人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共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不断迭代翻新,作案手段愈发隐蔽。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与上游犯罪人员建立固定联络渠道,实施资金收取并帮助转移。从行为本质来看,各被告人虽未实施上游犯罪,但其参与的资金转移环节,客观上促成了犯罪链条的闭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5-12-31 -
112025.12
高淳法院:小心!“心动”变“心痛”网络的世界里,信息如潮水般涌来,其中不乏美丽的“谎言”。一场寻常的网络交友、一次看似普通的投资都可能是诈骗的开端……
2019年以来,某团伙在境外租赁场所,以公司化模式组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张某、赵某、王某受“高薪”诱惑,相继远赴境外加入该团伙,抵达后才发现所谓“高薪工作”实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然而,三人并未选择及时脱身,反而被利益裹挟,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他们伪装为“成功人士”,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小明为好友,以婚恋交友等名义骗取其信任后,诱导小明在该诈骗团伙控制的平台上“投资”,共骗取小明20余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及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1.警惕“高薪“陷阱
境外非法外之地,任何赴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受利益诱惑以身试法,合法劳动才是增收致富的唯一正道。
2.提高反诈意识
切勿向陌生账户转账或泄露个人信息,若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及时报警,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2025-12-11 -
16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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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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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25.06
高淳法院:不当行使留置权,造成损失需担责给别人修理完东西、保管完物品、运送完货物,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费用?遇到类似的情况“留置权”是不是可以随意行使呢?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使留置权不当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12月,甲公司联系张某运输家具,张某按约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双方对运输费用产生争议。张某表示运费6000元,甲公司认为说好的3000元,多一分都不行。
2022年5月,甲公司再次联系张某帮运输家具。张某接收货物后,提出先结算之前拖欠的运输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直接将家具运至自己家中。
甲公司表示,定制家具价值8万元,张某运走家具导致不能交付,定作方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现在也找不到新买家,这个损失张某要赔偿。遂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家具并赔偿损失8万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案中,甲公司与张某两次运输的货物种类、交付地点均相同,且间隔时间不长,两次债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张某作为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案涉家具为可分物,张某在留置财产时未作区分,全部运至家中,实际留置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争议债务,张某留置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家具折旧以及市场价值等方面考虑,酌定由张某赔偿甲公司损失1.5万元,并向甲公司返还家具。
法官说法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4.留置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排除。
判断留置财产的价值是否相当于债务金额,通常应当根据留置财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考量,留置财产的价值不能明显超过债权金额。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06-26 -
152025.05
“某天,我扫码进入一个群聊……”“扫码进群免费领礼品”……走在街头突然被热情拉住,以免费送福利等为由 ,让你扫码进群加好友,小心!这白来的“福利”背后暗藏陷阱。
以下是王阿姨讲述的亲身经历:
事情是从一篮子鸡蛋开始的——
某天,我去农贸市场赶集,一个小姑娘很热情地拉住了我,说她叫张小花,公司今天搞活动,扫码就送我一篮子鸡蛋。
我想着鸡蛋虽然不是什么名贵的东西,但不拿白不拿,扫个码也不是什么麻烦事,就很痛快地扫码了。
扫码后,进入一个群聊,群名是“平台优惠券——每天带你薅不停”。里面好热闹,有人每天在里面发放红包和优惠券。虽然红包的金额并不大,但我觉得也没付出什么成本,白白得到钱也很不错。
再后来,群主说拉人进群抢红包,获得的奖励会更多。我一开始不相信,但看着一个个群友截图晒出拉好友进群后的红包奖励,也不免有些心动。
我把身边的亲朋好友都拉进了群主组建的各个群里。直到有一天,好友阿丽打电话来说她可能被骗了,这时我才知道,阿丽在群里被诈骗了15万元。
我很后悔,要不是我贪图小便宜,也不至于让身边的好友被骗这么多钱!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花(化名)等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吸粉引流”是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的“前菜”, 没有“引流”诈骗团伙就不能精准地实施诈骗。“引流”团伙伪装成各类“服务人员”,以线下扫码送礼品、面对面扫码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受害人进入诈骗微信群。
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自身反诈骗意识,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2025-05-15 -
302025.04
高淳法院:销售加“料”牛肉,3人获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仍有不法分子将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食品推向市场,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被告人吴某为牟利,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将该肉牛运送至其无证经营的屠宰场内进行宰杀销售。
被告人张某明知从吴某处购买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在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检,张某销售的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后公安机关在吴某经营的摊铺查获尚未销售的牛肉共计63.6千克,并检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成分。
此外,张某为逃避监管,明知其采购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安排被告人赵某通过软件修改证件落款日期等方式,先后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8份,并打印提供给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销售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被告人张某、赵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吴某、张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8000元不等。禁止吴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吴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二人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86000元。
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的肉类产品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经营主体要诚实守信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销售、运输活动,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举报,揭露不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食品市场环境。
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