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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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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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30
    2026.01
    高淳法院:非法运输危化品,可“驶”不得!
    高淳法院:非法运输危化品,可“驶”不得!

    无资质、无防护,私家车被用来运输危险化学品,成为行驶在道路上的“流动炸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驾驶小型汽车,装载29罐规格为15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沿高速行驶至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称重,液化气钢瓶均为满罐,瓶内装的是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另查明,2024年3月,被告人王某曾两次驾驶小型汽车,共装载54罐液化石油气实施非法运输。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其运输环节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时要专人专车。

    2.驾驶员、押运员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安全知识,熟知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3.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在此提醒大家,安全无小事。务必严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法律法规红线,摒弃侥幸谋利心理,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共筑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线。

  • 31
    2025.12
    高淳法院:代收“包裹”,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高淳法院:代收“包裹”,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收个“包裹”就能赚外快,有这种“捡钱的好事”你会心动吗?小心!做这些“小事”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人”。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4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赵某等七人在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即时社交软件取得上游犯罪人员指令后,按照获取的运送车辆、路线等相关信息,接收装有违法犯罪资金的包裹,再将涉案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交付至上游犯罪人员。经查实,张某、赵某等七人参与接收、转移的违法犯罪资金共计350余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等人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共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不断迭代翻新,作案手段愈发隐蔽。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与上游犯罪人员建立固定联络渠道,实施资金收取并帮助转移。从行为本质来看,各被告人虽未实施上游犯罪,但其参与的资金转移环节,客观上促成了犯罪链条的闭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11
    2025.12
    高淳法院:小心!“心动”变“心痛”
    高淳法院:小心!“心动”变“心痛”

    网络的世界里,信息如潮水般涌来,其中不乏美丽的“谎言”。一场寻常的网络交友、一次看似普通的投资都可能是诈骗的开端……

    2019年以来,某团伙在境外租赁场所,以公司化模式组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张某、赵某、王某受“高薪”诱惑,相继远赴境外加入该团伙,抵达后才发现所谓“高薪工作”实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然而,三人并未选择及时脱身,反而被利益裹挟,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他们伪装为“成功人士”,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小明为好友,以婚恋交友等名义骗取其信任后,诱导小明在该诈骗团伙控制的平台上“投资”,共骗取小明20余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及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1.警惕“高薪“陷阱

    境外非法外之地,任何赴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受利益诱惑以身试法,合法劳动才是增收致富的唯一正道。

    2.提高反诈意识

    切勿向陌生账户转账或泄露个人信息,若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及时报警,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 16
    2025.10
    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攻坚行动 | 常见问题“一问一答”(上)
  • 14
    2025.10
    高淳法院:这种“退货”无效!
  • 26
    2025.06
    高淳法院:不当行使留置权,造成损失需担责
    高淳法院:不当行使留置权,造成损失需担责

    给别人修理完东西、保管完物品、运送完货物,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费用?遇到类似的情况“留置权”是不是可以随意行使呢?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使留置权不当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12月,甲公司联系张某运输家具,张某按约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双方对运输费用产生争议。张某表示运费6000元,甲公司认为说好的3000元,多一分都不行。

    2022年5月,甲公司再次联系张某帮运输家具。张某接收货物后,提出先结算之前拖欠的运输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直接将家具运至自己家中。

    甲公司表示,定制家具价值8万元,张某运走家具导致不能交付,定作方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现在也找不到新买家,这个损失张某要赔偿。遂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家具并赔偿损失8万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案中,甲公司与张某两次运输的货物种类、交付地点均相同,且间隔时间不长,两次债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张某作为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案涉家具为可分物,张某在留置财产时未作区分,全部运至家中,实际留置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争议债务,张某留置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家具折旧以及市场价值等方面考虑,酌定由张某赔偿甲公司损失1.5万元,并向甲公司返还家具。

    法官说法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4.留置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排除。

    判断留置财产的价值是否相当于债务金额,通常应当根据留置财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考量,留置财产的价值不能明显超过债权金额。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
    2025.05
    “某天,我扫码进入一个群聊……”
    “某天,我扫码进入一个群聊……”

    “扫码进群免费领礼品”……走在街头突然被热情拉住,以免费送福利等为由 ,让你扫码进群加好友,小心!这白来的“福利”背后暗藏陷阱。

    以下是王阿姨讲述的亲身经历:

    事情是从一篮子鸡蛋开始的——

    某天,我去农贸市场赶集,一个小姑娘很热情地拉住了我,说她叫张小花,公司今天搞活动,扫码就送我一篮子鸡蛋。

    我想着鸡蛋虽然不是什么名贵的东西,但不拿白不拿,扫个码也不是什么麻烦事,就很痛快地扫码了。

    扫码后,进入一个群聊,群名是“平台优惠券——每天带你薅不停”。里面好热闹,有人每天在里面发放红包和优惠券。虽然红包的金额并不大,但我觉得也没付出什么成本,白白得到钱也很不错。

    再后来,群主说拉人进群抢红包,获得的奖励会更多。我一开始不相信,但看着一个个群友截图晒出拉好友进群后的红包奖励,也不免有些心动。

    我把身边的亲朋好友都拉进了群主组建的各个群里。直到有一天,好友阿丽打电话来说她可能被骗了,这时我才知道,阿丽在群里被诈骗了15万元。

    我很后悔,要不是我贪图小便宜,也不至于让身边的好友被骗这么多钱!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花(化名)等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吸粉引流”是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的“前菜”, 没有“引流”诈骗团伙就不能精准地实施诈骗。“引流”团伙伪装成各类“服务人员”,以线下扫码送礼品、面对面扫码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受害人进入诈骗微信群。

    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自身反诈骗意识,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 30
    2025.04
    高淳法院:销售加“料”牛肉,3人获刑!
    高淳法院:销售加“料”牛肉,3人获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仍有不法分子将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食品推向市场,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被告人吴某为牟利,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将该肉牛运送至其无证经营的屠宰场内进行宰杀销售。

    被告人张某明知从吴某处购买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在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检,张某销售的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后公安机关在吴某经营的摊铺查获尚未销售的牛肉共计63.6千克,并检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成分。

    此外,张某为逃避监管,明知其采购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安排被告人赵某通过软件修改证件落款日期等方式,先后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8份,并打印提供给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销售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被告人张某、赵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吴某、张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8000元不等。禁止吴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吴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二人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86000元。

    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的肉类产品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经营主体要诚实守信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销售、运输活动,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举报,揭露不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食品市场环境。

  • 15
    2025.04
    高淳法院:直播间里“疯狂的石头”,竟是一场“局”!
    高淳法院:直播间里“疯狂的石头”,竟是一场“局”!

    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直播“赌石”的骗局悄然兴起,不少消费者抱着暴富的心态掉入不法分子精心设下的圈套,最终落得血本无归。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赌石”诈骗案件。

    被告人赵某等人在某直播平台以直播销售翡翠原石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赵某等人租借翡翠原石后,以直播间内销售的翡翠原石系从缅甸等地开采、质优价低等话术诱导被害人购买,并谎称可将被害人在直播间购买的翡翠原石交由公司代为销售。

    通过找人冒充收货商,虚构代售事实并向被害人返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继续购买价值较高的翡翠原石,待被害人支付的价款数目较大时,再以直播时被相关部门查获为由关停直播间,并从翡翠市场购买低廉的翡翠制品邮寄给被害人,谎称系被害人购买的翡翠原石加工而成,不再帮被害人代售并返利,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

    被告人赵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对赵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赌石是一种高风险行为,诈骗人员在直播间往往利用专业术语和灯光效果,将普通原石吹嘘为“极品”,通过伪造鉴定证书,或者通过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用劣质原石冒充高档原石,甚至安排“托儿”参与赌石,营造出“切涨”的假象,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从而骗取财物 。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认清风险、理性消费,即使购买翡翠原石也要选择正规渠道,并保留交易凭证,不轻信主播宣传,一旦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营者应自觉诚信,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翡翠原石信息,提示交易风险,告知交易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07
    2025.04
    高淳法院:“捡漏”有风险,二手平台交易需谨慎!
    高淳法院:“捡漏”有风险,二手平台交易需谨慎!

    “这个价格好划算呀”

    小明在浏览二手平台时发现自己心仪很久的一款电子产品火速点击链接与商家沟通在通过第三方支付货款后却遭到对方拉黑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涉二手平台交易的网络诈骗案

    2023年5月,被告人赵某、李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二手网络平台发布出售电子产品的虚假信息。当有买家询价,商议好价格后,再以支付定金、定金被冻结等理由,骗取钱款用于挥霍。赵某、李某按照上述方式,实施诈骗犯罪2起,共骗取人民币12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赵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购物型诈骗,诈骗分子通常以异常低价、高品质等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询价了解。在交易过程中,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欺骗消费者绕过平台监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或转卖闲置物品时,要注意交易需全程在官方平台进行,拒绝绕开平台私下交易。如遇到可疑情形,应立即停止支付,及时向官方平台客服核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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