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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5.05“某天,我扫码进入一个群聊……”
“扫码进群免费领礼品”……走在街头突然被热情拉住,以免费送福利等为由 ,让你扫码进群加好友,小心!这白来的“福利”背后暗藏陷阱。
以下是王阿姨讲述的亲身经历:
事情是从一篮子鸡蛋开始的——
某天,我去农贸市场赶集,一个小姑娘很热情地拉住了我,说她叫张小花,公司今天搞活动,扫码就送我一篮子鸡蛋。
我想着鸡蛋虽然不是什么名贵的东西,但不拿白不拿,扫个码也不是什么麻烦事,就很痛快地扫码了。
扫码后,进入一个群聊,群名是“平台优惠券——每天带你薅不停”。里面好热闹,有人每天在里面发放红包和优惠券。虽然红包的金额并不大,但我觉得也没付出什么成本,白白得到钱也很不错。
再后来,群主说拉人进群抢红包,获得的奖励会更多。我一开始不相信,但看着一个个群友截图晒出拉好友进群后的红包奖励,也不免有些心动。
我把身边的亲朋好友都拉进了群主组建的各个群里。直到有一天,好友阿丽打电话来说她可能被骗了,这时我才知道,阿丽在群里被诈骗了15万元。
我很后悔,要不是我贪图小便宜,也不至于让身边的好友被骗这么多钱!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花(化名)等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吸粉引流”是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的“前菜”, 没有“引流”诈骗团伙就不能精准地实施诈骗。“引流”团伙伪装成各类“服务人员”,以线下扫码送礼品、面对面扫码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受害人进入诈骗微信群。
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自身反诈骗意识,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2025-05-15 -
302025.04高淳法院:销售加“料”牛肉,3人获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仍有不法分子将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食品推向市场,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被告人吴某为牟利,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将该肉牛运送至其无证经营的屠宰场内进行宰杀销售。
被告人张某明知从吴某处购买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在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检,张某销售的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后公安机关在吴某经营的摊铺查获尚未销售的牛肉共计63.6千克,并检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成分。
此外,张某为逃避监管,明知其采购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安排被告人赵某通过软件修改证件落款日期等方式,先后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8份,并打印提供给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销售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被告人张某、赵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吴某、张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8000元不等。禁止吴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吴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二人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86000元。
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的肉类产品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经营主体要诚实守信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销售、运输活动,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举报,揭露不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食品市场环境。
2025-04-30 -
152025.04高淳法院:直播间里“疯狂的石头”,竟是一场“局”!
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直播“赌石”的骗局悄然兴起,不少消费者抱着暴富的心态掉入不法分子精心设下的圈套,最终落得血本无归。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赌石”诈骗案件。
被告人赵某等人在某直播平台以直播销售翡翠原石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赵某等人租借翡翠原石后,以直播间内销售的翡翠原石系从缅甸等地开采、质优价低等话术诱导被害人购买,并谎称可将被害人在直播间购买的翡翠原石交由公司代为销售。
通过找人冒充收货商,虚构代售事实并向被害人返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继续购买价值较高的翡翠原石,待被害人支付的价款数目较大时,再以直播时被相关部门查获为由关停直播间,并从翡翠市场购买低廉的翡翠制品邮寄给被害人,谎称系被害人购买的翡翠原石加工而成,不再帮被害人代售并返利,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
被告人赵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对赵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赌石是一种高风险行为,诈骗人员在直播间往往利用专业术语和灯光效果,将普通原石吹嘘为“极品”,通过伪造鉴定证书,或者通过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用劣质原石冒充高档原石,甚至安排“托儿”参与赌石,营造出“切涨”的假象,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从而骗取财物 。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认清风险、理性消费,即使购买翡翠原石也要选择正规渠道,并保留交易凭证,不轻信主播宣传,一旦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营者应自觉诚信,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翡翠原石信息,提示交易风险,告知交易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25-04-15 -
072025.04高淳法院:“捡漏”有风险,二手平台交易需谨慎!
“这个价格好划算呀”
小明在浏览二手平台时,发现自己心仪很久的一款电子产品,火速点击链接与商家沟通,在通过第三方支付货款后,却遭到对方拉黑。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涉二手平台交易的网络诈骗案。
2023年5月,被告人赵某、李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二手网络平台发布出售电子产品的虚假信息。当有买家询价,商议好价格后,再以支付定金、定金被冻结等理由,骗取钱款用于挥霍。赵某、李某按照上述方式,实施诈骗犯罪2起,共骗取人民币12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赵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购物型诈骗,诈骗分子通常以异常低价、高品质等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询价了解。在交易过程中,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欺骗消费者绕过平台监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或转卖闲置物品时,要注意交易需全程在官方平台进行,拒绝绕开平台私下交易。如遇到可疑情形,应立即停止支付,及时向官方平台客服核实、举报。
2025-04-07 -
262025.03高淳法院:“流量劫持”成来钱门路?真“刑”!
小李最近发现个“来钱快”的法子,只要在网吧电脑偷偷安装上某款软件程序,就可以在家躺着赚钱,结果……
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0年,被告人张某与吴某(另案处理)为赚取网络游戏的推广费用,二人设计并开发某款软件程序。该程序部署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会在电脑终端开机时自动运行,读取相关游戏包配置文件中的渠道号文件(系游戏厂商配置给推广商的用于计算推广数据的号码),并将原有的渠道号替换成被告人张某指定的渠道号。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某通过发展下级代理的方式部署该程序。
2020年至2023年,张某发展被告人李某等13名被告人为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自行或者继续发展其他代理在网吧部署该程序。期间,张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51.4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对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程序安装到电脑中即可监听计算机系统的游戏应用启动,并更换游戏包配置文件中的渠道号文件,下级代理利用作为网吧运维人员的便利,私自将上述程序部署到网吧的计算机终端,通过该程序的“流量劫持功能”赚取游戏推广费。
上述行为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处理或者运输的数据进行删除并修改、上传,属于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5-03-26 -
172025.02高淳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小心执行变执“刑”!
在法律的威严面前,生效的判决、裁定绝不是一纸空文,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视若无睹。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2023年7月,高淳法院先后判决被告人陈某偿还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偿还马某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未按规定报告财产,且在银行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后,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工资收入,部分用于归还非诉债务等。因此,高淳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陈某继续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但仍未主动向法院报告收入情况,且购置二手车等,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和财产变动情况。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不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且在明知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其从事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并用来归还其他债务、购买车辆从事网约车等,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02-17 -
232024.12高淳法院: “双旦”在即,这样的“羊毛”薅不得!
“双旦”在即,各大电商都有超多折扣促销,大家是否准备要囤一波年货呢?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陆续推出“仅退款”服务,然而部分消费者的恶意使用,使“仅退款”成为“薅羊毛”的捷径。
阿华在某平台购买商品,交易金额为12.9元,商家于次日寄出商品,阿华签收商品后申请了“仅退款”。电商平台主动介入,同意了阿华“仅退款”的申请。退款后,商家再次联系阿华要求退货阿华却表示拒不退货。商家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阿华同意支付商家货款及其他损失,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本案中交易金额仅为12.9元,虽然数额很小,但大量的“仅退款”仍然让小成本电商难以承受。作为消费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利用规则漏洞恶意仅退款不退货,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商家,在面对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商家、消费者共同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才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好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12-23 -
292024.11高淳法院:找人代签劳动合同再告双倍工资,不诚信,不支持!
因未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赔偿二倍工资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否只要出现上述情形,职工就必然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答案是否!
2021年,吴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定期确认考勤表、工资条及出差报销等事项。2023年,吴某主动离职并出具离职说明,表明工资已结清。离职后,吴某提出劳动合同书中签名非其本人书写且合同约定不详实,故其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倍工资罚则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和涉诉风险,形成威力强大的倒逼机制,迫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立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落到实处,从而构建规范有序、劳资和谐的就业市场。
本案中,根据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曾要求传送劳动合同书扫描件用于申报证书,且公司每月按约按时发放工资,并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不能否定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因此,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理应为劳动关系双方所恪守。利用二倍工资罚则谋取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该罚则的立法本意,而且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作为用人单位,要增强管理意识,强化非面签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利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瑕疵谋取不当利益。
2024-11-29 -
142024.11高淳法院:冒充“公检法”诈骗?真“刑”!
账户被冻结 60多万取不出来?在派出所“有关系”,需要送礼才能解冻账户?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案件。
“李叔,我把租来的车撞坏了······”
某日,阿伟驾驶租赁车辆发生车祸,向亲戚李叔借款10万元。后阿伟又编造各种理由向李叔陆续借款40多万元。
“叔,这是我的账户余额,但被冻结了,我认识派出所副所长张某……”
“阿伟真是越来越有出息了,我能帮你肯定帮。”
阿伟在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合成账户余额截图虚构经济实力,利用微信编造“派出所副所长张某”身份,自行编辑微信聊天记录,骗取李叔信任,继而在微信上以解冻账户需要请人吃饭、给领导送礼、缴纳税款等理由向其索要钱款,累计骗得140万元。后阿伟迟迟不还钱,李叔多次索要无果,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法官说法:
“请托类”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以“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遇到此类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公检法机关进行核实,切莫心存侥幸造成财产损失。
1.保持高度警惕,对于涉及钱财信息,尤其是遇到公检法、单位领导、亲友熟人索要钱财的信息,务必提高警惕;
2.增强法治意识,要时刻以法律规定约束自身行为,不可做逾越法律底线的事;
3.注重证据保全,受到诈骗侵害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报警处理,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
2024-11-14 -
222024.10高淳法院:“特效”减肥药,你看“刑”不“刑”?
“燃烧我的卡路里!”然而运动太累、节食太苦、见效太慢,当减肥进入瓶颈期,会不会寄希望于减肥药?这就让别有用心之人动起了歪心思。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含非法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保健食品可能添加非法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低价购买上述减肥保健食品,并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店铺和食品销售资质,向被害人马某等32人销售该减肥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3600元。后通过专业检测,发现上述减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曾在医学上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副作用大,常见不良反应有口干、呕吐、眩晕、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全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5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不良商家抓住减肥者迫切追求效果的心理,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风险。
作为消费者,应采取科学健身的方式,要到正规药店购买药物类、保健类产品,不轻信广告的宣传效果。一旦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就医,并向相关单位报案。
作为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触碰法律红线。
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