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修理完东西、保管完物品、运送完货物,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费用?遇到类似的情况“留置权”是不是可以随意行使呢?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使留置权不当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12月,甲公司联系张某运输家具,张某按约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双方对运输费用产生争议。张某表示运费6000元,甲公司认为说好的3000元,多一分都不行。
2022年5月,甲公司再次联系张某帮运输家具。张某接收货物后,提出先结算之前拖欠的运输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直接将家具运至自己家中。
甲公司表示,定制家具价值8万元,张某运走家具导致不能交付,定作方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现在也找不到新买家,这个损失张某要赔偿。遂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家具并赔偿损失8万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案中,甲公司与张某两次运输的货物种类、交付地点均相同,且间隔时间不长,两次债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张某作为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案涉家具为可分物,张某在留置财产时未作区分,全部运至家中,实际留置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争议债务,张某留置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家具折旧以及市场价值等方面考虑,酌定由张某赔偿甲公司损失1.5万元,并向甲公司返还家具。
法官说法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4.留置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排除。
判断留置财产的价值是否相当于债务金额,通常应当根据留置财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考量,留置财产的价值不能明显超过债权金额。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