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以案说法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 26
    2025.03
    高淳法院:“流量劫持”成来钱门路?真“刑”!
    高淳法院:“流量劫持”成来钱门路?真“刑”!

    小李最近发现个“来钱快”的法子,只要在网吧电脑偷偷安装上某款软件程序,就可以在家躺着赚钱,结果……

    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0年,被告人张某与吴某(另案处理)为赚取网络游戏的推广费用,二人设计并开发某款软件程序。该程序部署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会在电脑终端开机时自动运行,读取相关游戏包配置文件中的渠道号文件(系游戏厂商配置给推广商的用于计算推广数据的号码),并将原有的渠道号替换成被告人张某指定的渠道号。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某通过发展下级代理的方式部署该程序。

    2020年至2023年,张某发展被告人李某等13名被告人为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自行或者继续发展其他代理在网吧部署该程序。期间,张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51.4万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对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程序安装到电脑中即可监听计算机系统的游戏应用启动,并更换游戏包配置文件中的渠道号文件,下级代理利用作为网吧运维人员的便利,私自将上述程序部署到网吧的计算机终端,通过该程序的“流量劫持功能”赚取游戏推广费。

    上述行为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处理或者运输的数据进行删除并修改、上传,属于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17
    2025.02
    高淳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小心执行变执“刑”!
    高淳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小心执行变执“刑”!

    在法律的威严面前,生效的判决、裁定绝不是一纸空文,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视若无睹。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2023年7月,高淳法院先后判决被告人陈某偿还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偿还马某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未按规定报告财产,且在银行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后,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工资收入,部分用于归还非诉债务等。因此,高淳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陈某继续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但仍未主动向法院报告收入情况,且购置二手车等,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和财产变动情况。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不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且在明知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其从事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并用来归还其他债务、购买车辆从事网约车等,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3
    2024.12
    高淳法院: “双旦”在即,这样的“羊毛”薅不得!
    高淳法院: “双旦”在即,这样的“羊毛”薅不得!

    “双旦”在即,各大电商都有超多折扣促销,大家是否准备要囤一波年货呢?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陆续推出“仅退款”服务,然而部分消费者的恶意使用,使“仅退款”成为“薅羊毛”的捷径。

    阿华在某平台购买商品,交易金额为12.9元,商家于次日寄出商品,阿华签收商品后申请了“仅退款”。电商平台主动介入,同意了阿华“仅退款”的申请。退款后,商家再次联系阿华要求退货阿华却表示拒不退货。商家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阿华同意支付商家货款及其他损失,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本案中交易金额仅为12.9元,虽然数额很小,但大量的“仅退款”仍然让小成本电商难以承受。作为消费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利用规则漏洞恶意仅退款不退货,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商家,在面对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商家、消费者共同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才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好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29
    2024.11
    高淳法院:找人代签劳动合同再告双倍工资,不诚信,不支持!
    高淳法院:找人代签劳动合同再告双倍工资,不诚信,不支持!

    因未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赔偿二倍工资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否只要出现上述情形,职工就必然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答案是否!

    2021年,吴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定期确认考勤表、工资条及出差报销等事项。2023年,吴某主动离职并出具离职说明,表明工资已结清。离职后,吴某提出劳动合同书中签名非其本人书写且合同约定不详实,故其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倍工资罚则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和涉诉风险,形成威力强大的倒逼机制,迫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立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落到实处,从而构建规范有序、劳资和谐的就业市场。

    本案中,根据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曾要求传送劳动合同书扫描件用于申报证书,且公司每月按约按时发放工资,并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不能否定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因此,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理应为劳动关系双方所恪守。利用二倍工资罚则谋取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该罚则的立法本意,而且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作为用人单位,要增强管理意识,强化非面签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利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瑕疵谋取不当利益。


  • 14
    2024.11
    高淳法院:冒充“公检法”诈骗?真“刑”!
    高淳法院:冒充“公检法”诈骗?真“刑”!

    账户被冻结 60多万取不出来?在派出所“有关系”,需要送礼才能解冻账户?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案件。

    “李叔,我把租来的车撞坏了······”

    某日,阿伟驾驶租赁车辆发生车祸,向亲戚李叔借款10万元。后阿伟又编造各种理由向李叔陆续借款40多万元。

    “叔,这是我的账户余额,但被冻结了,我认识派出所副所长张某……”

    “阿伟真是越来越有出息了,我能帮你肯定帮。”

    阿伟在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合成账户余额截图虚构经济实力,利用微信编造“派出所副所长张某”身份,自行编辑微信聊天记录,骗取李叔信任,继而在微信上以解冻账户需要请人吃饭、给领导送礼、缴纳税款等理由向其索要钱款,累计骗得140万元。后阿伟迟迟不还钱,李叔多次索要无果,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法官说法:

    “请托类”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以“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遇到此类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公检法机关进行核实,切莫心存侥幸造成财产损失。

    1.保持高度警惕,对于涉及钱财信息,尤其是遇到公检法、单位领导、亲友熟人索要钱财的信息,务必提高警惕;

    2.增强法治意识,要时刻以法律规定约束自身行为,不可做逾越法律底线的事;

    3.注重证据保全,受到诈骗侵害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报警处理,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

  • 22
    2024.10
    高淳法院:“特效”减肥药,你看“刑”不“刑”?
    高淳法院:“特效”减肥药,你看“刑”不“刑”?

    “燃烧我的卡路里!”然而运动太累、节食太苦、见效太慢,当减肥进入瓶颈期,会不会寄希望于减肥药?这就让别有用心之人动起了歪心思。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含非法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保健食品可能添加非法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低价购买上述减肥保健食品,并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店铺和食品销售资质,向被害人马某等32人销售该减肥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3600元。后通过专业检测,发现上述减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曾在医学上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副作用大,常见不良反应有口干、呕吐、眩晕、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全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5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不良商家抓住减肥者迫切追求效果的心理,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风险。

    作为消费者,应采取科学健身的方式,要到正规药店购买药物类、保健类产品,不轻信广告的宣传效果。一旦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就医,并向相关单位报案。

    作为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触碰法律红线。

  • 14
    2024.10
    高淳法院:老人想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承担费用?
    高淳法院:老人想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承担费用?

    又是一年重阳节,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社会对孝老爱亲最真实的呼唤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李大爷与其妻子均年逾八旬,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妻子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而四子女客观上均不具备长期照料的条件。两老提出入住养老院,费用由四子女分担。四子女则认为父母有房产和积蓄,不愿意分担养老费用。两老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支付养老院费用600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作为子女,对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负赡养义务,应对他们的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现原告要求前往养老机构生活,能使原告得到较好的照顾和护理,该要求合情合理,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平均负担养老费用6000元。

    孝,德之始也。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同时,对赡养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被赡养人的个人意愿。

    本案中,李大爷与其妻子已至耄耋之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系其为安享晚年生活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老人的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日益多元的养老方式,老人和子女之间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确定合适的养老方式。子女也应主动关心老人衣食冷暖,帮助解决日常生活难题,耐心倾听其内心需求,让老人安享天伦之乐。

  • 12
    2024.09
    高淳法院: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赔偿
    高淳法院: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赔偿

    兢兢业业打工人小赵不慎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小赵未能得到理赔该怎么办?

    小赵受雇于某公司,在某施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小赵在工作中摔伤,致额骨骨折。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000元,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经认定,小赵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用人单位为某公司。

    但因某公司没有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小赵未获得工伤保险理赔,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需向小赵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000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受雇于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为某公司,对小赵的事故伤害也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小赵已评定伤残等级,故小赵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某公司未依法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故应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既可以为职工因工致伤或致病提供保障,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护航。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事项,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同时,劳动者也应注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有区别吗?

    当然有区别。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虽然赔偿项目相同,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不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

    工伤保险责任有两种类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即可。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规定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五种典型情形

    1.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责任。

    2.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4.“包工头”承揽工程中,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5.超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02
    2024.09
    高淳法院: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打工人”如何维权?
    高淳法院: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打工人”如何维权?

    近年来,不少老年人在退休后再次踏入职场发挥余热,“银发就业”现象逐步成为新常态。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老年人劳动纠纷案件。

    老李一直在甲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多年来兢兢业业让公司很满意。2022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老李身体还不错,也有闲暇时间,为补贴家用便同意继续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安排老李在人事主管岗位从事人员调配工作。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拖欠老李部分劳务报酬未付。2023年4月,甲公司向老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甲公司欠员工李某工资合计4万元整。老李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在老李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聘期内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本案中,老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且甲公司就所欠工资向老李出具了欠条,载明所欠工资合计4万元,故老李主张甲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准备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如若发生纠纷,无需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主张劳务报酬。


  • 20
    2024.08
    高淳法院:村委会对外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高淳法院:村委会对外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说起“担保”,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为亲戚朋友的借款进行担保的行为并不少见,那村委会是否可以对外担保?村委会对外担保未经法定程序是否有效?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0年,甲公司(出租方)与乙公司(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自2020年至2023年,年租金18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第一年度租金,2020年度租赁款由丙村委会担保。甲公司、乙公司、丙村委会均于该合同尾部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仅支付租金2万元,欠付16万元。甲公司催付余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6万元、丙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丙村委会是否承担责任?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村委会未经法定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故其对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债务所作的担保行为无效。丙村委会与接受担保的甲公司对双方间形成的保证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故丙村委会应当以主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丙村委会在8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和职能具有公益性,没有保证人的资格,原则上不能提供物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村委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行为,村委会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非不承担责任。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无效的具体原因,村委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债权人对于担保人提供的与担保相关的文件,应当审慎核查。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