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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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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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29
    2024.11
    高淳法院:找人代签劳动合同再告双倍工资,不诚信,不支持!
    高淳法院:找人代签劳动合同再告双倍工资,不诚信,不支持!

    因未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赔偿二倍工资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否只要出现上述情形,职工就必然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答案是否!

    2021年,吴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定期确认考勤表、工资条及出差报销等事项。2023年,吴某主动离职并出具离职说明,表明工资已结清。离职后,吴某提出劳动合同书中签名非其本人书写且合同约定不详实,故其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倍工资罚则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和涉诉风险,形成威力强大的倒逼机制,迫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立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落到实处,从而构建规范有序、劳资和谐的就业市场。

    本案中,根据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曾要求传送劳动合同书扫描件用于申报证书,且公司每月按约按时发放工资,并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不能否定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因此,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理应为劳动关系双方所恪守。利用二倍工资罚则谋取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该罚则的立法本意,而且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作为用人单位,要增强管理意识,强化非面签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利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瑕疵谋取不当利益。


  • 14
    2024.11
    高淳法院:冒充“公检法”诈骗?真“刑”!
    高淳法院:冒充“公检法”诈骗?真“刑”!

    账户被冻结 60多万取不出来?在派出所“有关系”,需要送礼才能解冻账户?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案件。

    “李叔,我把租来的车撞坏了······”

    某日,阿伟驾驶租赁车辆发生车祸,向亲戚李叔借款10万元。后阿伟又编造各种理由向李叔陆续借款40多万元。

    “叔,这是我的账户余额,但被冻结了,我认识派出所副所长张某……”

    “阿伟真是越来越有出息了,我能帮你肯定帮。”

    阿伟在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合成账户余额截图虚构经济实力,利用微信编造“派出所副所长张某”身份,自行编辑微信聊天记录,骗取李叔信任,继而在微信上以解冻账户需要请人吃饭、给领导送礼、缴纳税款等理由向其索要钱款,累计骗得140万元。后阿伟迟迟不还钱,李叔多次索要无果,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法官说法:

    “请托类”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以“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遇到此类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公检法机关进行核实,切莫心存侥幸造成财产损失。

    1.保持高度警惕,对于涉及钱财信息,尤其是遇到公检法、单位领导、亲友熟人索要钱财的信息,务必提高警惕;

    2.增强法治意识,要时刻以法律规定约束自身行为,不可做逾越法律底线的事;

    3.注重证据保全,受到诈骗侵害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报警处理,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

  • 22
    2024.10
    高淳法院:“特效”减肥药,你看“刑”不“刑”?
    高淳法院:“特效”减肥药,你看“刑”不“刑”?

    “燃烧我的卡路里!”然而运动太累、节食太苦、见效太慢,当减肥进入瓶颈期,会不会寄希望于减肥药?这就让别有用心之人动起了歪心思。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含非法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保健食品可能添加非法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低价购买上述减肥保健食品,并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店铺和食品销售资质,向被害人马某等32人销售该减肥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3600元。后通过专业检测,发现上述减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曾在医学上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副作用大,常见不良反应有口干、呕吐、眩晕、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全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5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不良商家抓住减肥者迫切追求效果的心理,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风险。

    作为消费者,应采取科学健身的方式,要到正规药店购买药物类、保健类产品,不轻信广告的宣传效果。一旦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就医,并向相关单位报案。

    作为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触碰法律红线。

  • 14
    2024.10
    高淳法院:老人想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承担费用?
    高淳法院:老人想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承担费用?

    又是一年重阳节,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社会对孝老爱亲最真实的呼唤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李大爷与其妻子均年逾八旬,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妻子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而四子女客观上均不具备长期照料的条件。两老提出入住养老院,费用由四子女分担。四子女则认为父母有房产和积蓄,不愿意分担养老费用。两老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支付养老院费用600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作为子女,对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负赡养义务,应对他们的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现原告要求前往养老机构生活,能使原告得到较好的照顾和护理,该要求合情合理,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平均负担养老费用6000元。

    孝,德之始也。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同时,对赡养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被赡养人的个人意愿。

    本案中,李大爷与其妻子已至耄耋之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系其为安享晚年生活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老人的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日益多元的养老方式,老人和子女之间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确定合适的养老方式。子女也应主动关心老人衣食冷暖,帮助解决日常生活难题,耐心倾听其内心需求,让老人安享天伦之乐。

  • 12
    2024.09
    高淳法院: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赔偿
    高淳法院: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赔偿

    兢兢业业打工人小赵不慎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小赵未能得到理赔该怎么办?

    小赵受雇于某公司,在某施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小赵在工作中摔伤,致额骨骨折。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000元,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经认定,小赵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用人单位为某公司。

    但因某公司没有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小赵未获得工伤保险理赔,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需向小赵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000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受雇于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为某公司,对小赵的事故伤害也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小赵已评定伤残等级,故小赵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某公司未依法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故应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既可以为职工因工致伤或致病提供保障,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护航。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事项,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同时,劳动者也应注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有区别吗?

    当然有区别。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虽然赔偿项目相同,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不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

    工伤保险责任有两种类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即可。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规定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五种典型情形

    1.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责任。

    2.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4.“包工头”承揽工程中,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5.超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02
    2024.09
    高淳法院: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打工人”如何维权?
    高淳法院: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打工人”如何维权?

    近年来,不少老年人在退休后再次踏入职场发挥余热,“银发就业”现象逐步成为新常态。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老年人劳动纠纷案件。

    老李一直在甲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多年来兢兢业业让公司很满意。2022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老李身体还不错,也有闲暇时间,为补贴家用便同意继续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安排老李在人事主管岗位从事人员调配工作。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拖欠老李部分劳务报酬未付。2023年4月,甲公司向老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甲公司欠员工李某工资合计4万元整。老李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在老李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聘期内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本案中,老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且甲公司就所欠工资向老李出具了欠条,载明所欠工资合计4万元,故老李主张甲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准备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如若发生纠纷,无需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主张劳务报酬。


  • 20
    2024.08
    高淳法院:村委会对外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高淳法院:村委会对外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说起“担保”,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为亲戚朋友的借款进行担保的行为并不少见,那村委会是否可以对外担保?村委会对外担保未经法定程序是否有效?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0年,甲公司(出租方)与乙公司(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自2020年至2023年,年租金18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第一年度租金,2020年度租赁款由丙村委会担保。甲公司、乙公司、丙村委会均于该合同尾部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仅支付租金2万元,欠付16万元。甲公司催付余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6万元、丙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丙村委会是否承担责任?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村委会未经法定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故其对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债务所作的担保行为无效。丙村委会与接受担保的甲公司对双方间形成的保证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故丙村委会应当以主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丙村委会在8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和职能具有公益性,没有保证人的资格,原则上不能提供物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村委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行为,村委会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非不承担责任。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无效的具体原因,村委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债权人对于担保人提供的与担保相关的文件,应当审慎核查。

  • 06
    2024.08
    高淳法院:这种“礼品”,你敢要吗?
    高淳法院:这种“礼品”,你敢要吗?

    “进群就送收纳箱、玩具等礼品!”“扫码领鸡蛋啦~”

    在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听到这样的宣传你会不会心动?但这或许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近日,高淳法院审结3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2022年12月以来,上游人员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社交软件招募推广人员(俗称“推手”)。上游人员向“推手”提供特定的微信群组二维码,让“推手”到各地商场、农贸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通过发放收纳箱、纸巾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他人扫码加入该微信群组。“推手”成功建立一个微信群组获得120元左右的好处费。

    被告人李某、王某、吴某等11人,先后至广东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等地,通过上述方式吸引他人扫码拉群,进行“地推”非法活动,成立微信群组约一千个,以便上游人员在群中发布刷单兼职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分别获利1000元至20000元不等。后经查证,被害人张某等4人通过上述方式进入群聊后被网络诈骗钱款共计43000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吴某等11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拉人入群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前端铺垫步骤,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引流。广大群众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要为了“免费礼品”扫描二维码或转发来路不明的信息,一旦发现被拉入不明微信群组,要及时退群,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各类“地推”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信息网络工作时,一定要学会辨别这些工作是否合法,不要沦为他人犯罪的“帮凶”。

  • 24
    2024.06
    “散伙”后另起炉灶被判赔!
    “散伙”后另起炉灶被判赔!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一般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那么火锅店合伙经营中约定该条款是否有效?

    陈建国、姜军、张亮于2022年5月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一家火锅店,并且三人均不得参与其它与合伙业务相竞争或者相似的经营行为。

    2023年5月,张亮之父在距离火锅店甲不到300米处开设了一家新的火锅店乙,张亮则主要负责该火锅店的宣传工作。陈建国、姜军得知后,认为张亮参与火锅店乙实际经营,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三方间《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遂诉至法院。

    原告陈建国、姜军诉请,请求张亮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即关闭火锅店乙,并支付陈建国、姜军违约金50万元。

    被告张亮则辩称,三人的合伙关系已解除,其不再受《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火锅店的底料烹饪简单,不存在什么商业秘密,且火锅店乙实际为其父亲所开设,其只是帮忙做了些宣传,不算是参与火锅店的经营,其顶多是侵权,而不是违约。

    争议焦点: 1.案涉《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张亮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案涉《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民事主体间形成的合伙关系,各合伙人间协商一致达成《竞业禁止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故该三年有效期内,原有合伙协议的变更及解除均不影响该《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因此该《竞业禁止协议》对张亮仍具有约束力。

    关于张亮是否违约。根据本案所涉《竞业禁止协议》的不竞争约定,张亮在火锅店甲主要负责宣传工作,陈建国、姜军提供多个网页截图,佐证张亮为火锅店乙进行多渠道宣传,且外卖平台也是留的张亮的联系方式,表明存在张亮参与火锅店乙经营的事实;火锅店甲与火锅店乙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开店距离仅300米,且张亮使用火锅店甲的底料供货渠道购买底料寄往火锅店乙地址,故火锅店甲与火锅店乙确存在业务上的相似。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张亮参与同合伙业务相似的经营活动,张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张亮承担违约金15万元。

    法官提醒: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日常商业合作中,在合伙前要明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是否可以从事相竞争业务。一旦经营中出现问题,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文中均为化名)

  • 14
    2024.06
    高淳法院:“大客户”秒变诈骗犯
    高淳法院:“大客户”秒变诈骗犯

    以家中办喜事为由骗取超市三万元白酒,事后将赃物转卖,说好的“大客户”怎么变成诈骗犯了?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虚构其朋友办宴席需要白酒的事实,联系被害人吴某订购白酒17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几日后,吴某将上述白酒送至李某指定地点,而后李某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用于租车消费等。2024年3月,李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宴请用酒事实,骗取商家供应酒水后,将骗取的酒水销赃用于挥霍,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6000元,即可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李某利用经营者吴某遇到“大订单”,怕要求先付款会错失订单的心理,成功实施了诈骗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店铺经营者: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对于商品交易,最好是货到付款当面结清,尤其是大额交易中存在赊欠、迟延交付货款的,更要多留一份心,及时核实买家的身份信息、购买能力和商品用途,切勿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此外,在日常经营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对于回收烟酒等物品注意核实其来源,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销赃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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