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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老人想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承担费用?

发布日期: 2024-10-14 浏览次数: 503

又是一年重阳节,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社会对孝老爱亲最真实的呼唤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李大爷与其妻子均年逾八旬,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妻子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而四子女客观上均不具备长期照料的条件。两老提出入住养老院,费用由四子女分担。四子女则认为父母有房产和积蓄,不愿意分担养老费用。两老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支付养老院费用600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作为子女,对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负赡养义务,应对他们的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现原告要求前往养老机构生活,能使原告得到较好的照顾和护理,该要求合情合理,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平均负担养老费用6000元。

孝,德之始也。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同时,对赡养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被赡养人的个人意愿。

本案中,李大爷与其妻子已至耄耋之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系其为安享晚年生活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老人的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日益多元的养老方式,老人和子女之间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确定合适的养老方式。子女也应主动关心老人衣食冷暖,帮助解决日常生活难题,耐心倾听其内心需求,让老人安享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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