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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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赔偿

发布日期: 2024-09-12 浏览次数: 454

兢兢业业打工人小赵不慎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小赵未能得到理赔该怎么办?

小赵受雇于某公司,在某施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小赵在工作中摔伤,致额骨骨折。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000元,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经认定,小赵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用人单位为某公司。

但因某公司没有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小赵未获得工伤保险理赔,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需向小赵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000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受雇于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为某公司,对小赵的事故伤害也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小赵已评定伤残等级,故小赵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某公司未依法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故应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既可以为职工因工致伤或致病提供保障,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护航。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事项,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同时,劳动者也应注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有区别吗?

当然有区别。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虽然赔偿项目相同,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不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

工伤保险责任有两种类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即可。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规定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五种典型情形

1.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责任。

2.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4.“包工头”承揽工程中,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5.超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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