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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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年龄“已退”身“未退”,“超龄打工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24-09-02 浏览次数: 372

近年来,不少老年人在退休后再次踏入职场发挥余热,“银发就业”现象逐步成为新常态。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老年人劳动纠纷案件。

老李一直在甲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多年来兢兢业业让公司很满意。2022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老李身体还不错,也有闲暇时间,为补贴家用便同意继续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安排老李在人事主管岗位从事人员调配工作。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拖欠老李部分劳务报酬未付。2023年4月,甲公司向老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甲公司欠员工李某工资合计4万元整。老李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在老李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聘期内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本案中,老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且甲公司就所欠工资向老李出具了欠条,载明所欠工资合计4万元,故老李主张甲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准备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如若发生纠纷,无需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主张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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