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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4.06
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你可真“刑”“购买电视机顶盒不用翻墙就能畅看海量国内外节目”当你看到这样的广告,你会不会心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的普及,非法机顶盒传播案例偶有发生,近日高淳法院对一起销售非法机顶盒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5月,吴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商议,通过销售可以观看境外电视节目的“GOTV”APK软件账号或含有该软件的电视机顶盒牟利。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吴某与张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并提供续费服务,共计销售277.4982万元,被告人张某实施上述行为从中获利人民币20万元。
经鉴定,涉案的“GOTV”APK软件,属于非法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软件,安装并可使用“GOTV”的硬件设备属于非法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软件,极可能被用于干扰破坏网络安全、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危害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要因一时猎奇心态销售购买类似设备,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4-06-04 -
082024.05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经确认延长的情况下去世,亲属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后,在停工留薪期未经确认延长的情况下去世,他的近亲属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呢?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年1月,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其头部损伤严重,手术后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同年5月赵某出院。
2021年6月,人社局根据赵某近亲属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系工伤,用人单位系其就职单位甲公司。近亲属以赵某的名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出停工留薪超过12个月延长的确认申请。但当时处于疫情期间,且赵某伤势较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也未对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延长予以确认。2022年6月12日赵某于家中去世。
原告赵某妻女诉请,判令甲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补偿款共计150万元。
被告甲公司认为,赵某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没有得到确认,其自2021年1月住院至2021年5月出院,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证明截止至2021年7月,故其停工留薪期应确定为7个月。赵某于2022年6月死亡时已超过12个月,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于2021年1月发生事故受伤,至2022年6月死亡,时间超过12个月,不足24个月,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未对其伤残等级进行确定,也未对应否延长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赵某属于停工留薪满后死亡。
1.2022年3月,赵某的近亲属以赵某的名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过进行伤残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申请,未进行鉴定和确认不可归责于原告;
2.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并不限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工单位也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原告未提出该方面的申请,同样具有申请权利义务一方的甲公司在自己不作为的情况,而强调另一方的申请义务,明显系双重标准;
3.停工留薪期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遏制小伤大养,让劳动者恢复后在能够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及时返回单位上班。本案中,赵某受伤后持续处于昏迷状态,显然属于应当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且其死亡时并未超出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限24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赵某的情况不属于立法目的所要规制的情形;
4.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虽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追求形式正义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确保实质正义。赵某的伤情比较严重,始终处于昏迷状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特殊情况。形式上本案虽然没有经过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冲突的情况,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容忍形式欠缺而追求实质正义,无疑应当成为司法的选择,也更能为普通大众所接受。
综上,本院认定赵某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2024-05-08 -
082024.04
表妹的遗产,表兄也有继承的份?表妹患精神疾病,表兄照顾表妹多年直至表妹去世,他可以继承表妹的遗产吗?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1991年,阿丽与大强结婚,婚后与大强三个子女共同生活(大强与前妻生育)。10年后,二人离婚,期间并未生育子女。阿丽的父母早已去世,无其他直系亲属。
阿华是阿丽的表兄,阿丽离婚后身患疾病,由于其发病频繁又无亲人照料,阿华作为其亲戚经常照料其生活。2019年,在街道、社区等单位的协调下,指定阿华作为阿丽的监护人照顾其生活,此后,阿华履行了相应的监护义务。2022年,阿丽去世,留下不动产房屋一套、存款及一次性死亡抚恤金8万元。阿华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和阿丽虽没有继承关系,但因阿丽生前因病难以自理,阿华经指定作为其监护人后,多年间一直悉心照顾其生活并送其就医,切实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阿丽与其三名继子女多年未有联系,继子女们亦未在阿丽生前给予经济上支持、生活上照料,且均主动放弃对阿丽遗产的继承权。综合原告阿华对被继承人阿丽的长期扶养情况,结合各继承人的意见,依法判决由原告阿华继承阿丽的遗产。
本案中,阿丽多年来由其表兄阿华照料扶养。阿华对被继承人阿丽进行的扶养,不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情谊自愿提供的帮助与照料,弘扬了帮扶困弱、互相扶助、团结友爱的正能量,符合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传统美德和良好家风,应当得到肯定,更值得弘扬。三继子女主动放弃对阿丽遗产的继承权,亦是对其善举的一种肯定。
2024-04-08 -
282024.03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在日常借款合同中,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赵某与钱某系朋友关系,赵某于2019年至2020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四次向钱某转款共计150万元。钱某收款后,将上述款项转交第三人李某,李某通过钱某向赵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利息1.25分计算,借款人李某”。
借款发生后,李某按时将利息通过钱某的账户支付给赵某。后赵某将李某出具的借条退回,并要求由钱某出具借条予以替换。钱某遂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利息1.0分计算,借款人钱某”。
借款期间,赵某曾多次通过微信向钱某及李某催还借款,钱某亦曾通过微信回复——“我讲的1个月给1万肯定会给你的”“店里7号左右发工资,明天给5千吧”等内容。后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还清,赵某多次向钱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钱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被告钱某辩称:“我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委托我向赵某借款,我受托与赵某协商,李某向赵某出具了150万元的借条。后赵某感觉李某存在偿还风险,要求我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我出具借条后,李某予以认可。但自始至终李某才是真正借款人,我只是中间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人李某辩称:“赵某的钱是我借的,不是钱某借的,这笔钱应该由我来承担。”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李某向赵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实际借款人为李某。被告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借条用以替换债务人李某所出借条,此后又通过微信与赵某协商还款事宜,应认定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即同意对李某的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借条所列债务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024-03-28 -
272024.03
高淳法院执行干警竟当起了“中介”“老李,这一期的租金已打到法院账户,这个案件结案了!”
“多亏了有你们,不然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电话那头甲公司负责人李某如释重负。高淳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出租闲置库房,增强其偿债能力,成功执结一起历时五年的案件。
柳暗花明,找到48间库房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赵某等13名房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公司支付房屋税费共计110万元。执行立案后,承办人依法对甲公司进行查控,发现甲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公司也已停止经营,难道就这样进入终本程序?

承办人知道,该案申请人人数较多,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必须深入调查将甲公司情况摸清,有了目标要做的事情自然多了起来——与甲公司负责人李某进行沟通、查询公司注册地、走访社区了解情况……
多开几处方,多抓几服药,总能将事情解决好。在一次调查中得知,甲公司有无证自建库房48间,目前该库房部分出租中。
转变思路,拍卖还是出租?
“本来以为找到了资产,三下五除二就能执行完毕了,可要真就这么把库房都拍卖了,就有点机械办案了。”48间库房是有了,可怎么把它们变现,成了摆在承办人面前的另一大难题。
经查证,上述无证自建库房亦非小产权房,如走司法拍卖程序,成交价格可能较低,是否会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利益受损?即使成功拍卖,后续是否会产生库房所有权归属问题?可若放任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是否会面临被执行人怠于售卖等消极配合执行的风险?

承办人转变执行思路,算了一道数学题,“如将上述48间库房全部出租,收取租金收益的话,历时几年可将该案执行完毕。”第一时间联系李某,了解该48间库房已出租的租赁情况,并就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承租人等内容详细记录在案。
双管齐下,执行干警当起了“中介”
之后的几天,承办人挨户走访承租人,向近二十家租户送达法院冻结、提取租金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村委的协助配合下释法明理,告知承租人将租金按时转入法院账户。

面对尚未出租的库房,承办人当起了“中介”,通过村委向当地村民进行宣传。最终将另20余间空置库房出租完毕,租金均按时上交至法院执行账户。五年间,该案陆续发放执行款110余万元,13件“老案”顺利执结。
2024-03-27 -
292024.02
一块从天而降的鹅卵石击碎楼下玻璃 南京高淳法院: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块鹅卵石从天而降导致二楼阳台的钢化玻璃破裂,小区物业和楼上住户站上了被告席。近日,南京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一日,刘先生发现家中二楼阳台钢化玻璃破裂,上面有泥土、破碎花盆、鹅卵石等物。刘先生立即通知小区物业联系楼上住户,但住户们均否认钢化玻璃是其抛掷或坠物砸碎。由于无法确认高空坠物是何人所为,刘先生将楼上所有住户,即三楼、四楼、五楼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相应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800元。
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三楼住户赵某的房屋空置,五楼住户孙某家的阳台下沿有四楼住户钱某搭建的不锈钢遮阳蓬挡,故赵某、孙某均不会产生坠物损坏楼下玻璃的后果,对损害结果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对其提供服务的公共部位已尽安全提示、警示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而四楼住户钱某,确实有一个塑料花盆掉落在刘某阳台玻璃上,据此,判决被告钱某赔偿原告刘某800元。
钱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并提交小区内钢化玻璃自爆的照片,用以证明小区内钢化玻璃自爆频发,案涉玻璃较大可能是自爆造成的破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二楼阳台顶棚钢化玻璃破裂,有两处明显受力破损坑,且上方散落泥土、破碎花盆、鹅卵石等物,该玻璃破裂具有高度可能系受物品坠落的外力所致。
钱某窗外的置物架上现仍摆放有花盆,因此,钱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2024-02-29 -
092023.11
高淳法院:非法调查获取个人信息,“私家侦探”获刑小丽看着空荡荡的房间,发现最近老公阿明一天比一天回来得晚,每当询问阿明为什么这么晚才回来,他就会说是加班或者应酬。小丽觉得没那么简单,一边刷着手机里的短视频,一边思索着最近阿明反常的行为……
“专业团队、寻人追址,你有需要而我刚好专业……”一条短视频映入眼帘。“私家侦探”四个大字在小丽脑海里挥之不去,最终还是拨通了电话……
“实时跟踪,汇报行程,见了什么人、做了哪些事,都能给您查的一清二楚。”电话那头的服务内容让小丽更心动了,忍不住进一步了解,“那你们主要是通过什么方式调查呢?”“安装GPS定位装置、安装隐秘摄像头、线上远程调查等等,当然我们保证不会泄露您和对方的隐私。”思索片刻,小丽立即付款让“私家侦探”调查阿明。
自此每隔一段时间,“私家侦探”徐某便传来一批文件信息,包含照片、视频、聊天记录……但她不知道的是,这些信息都是徐某从他人处购买再加价出售给她的。以数万元的价格,向客户提供有偿调查服务,而调查的渠道则是通过在他人车辆上秘密安装GPS定位设备等跟踪、偷拍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等信息。这样非法调查他人生活交往、行踪轨迹等情况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
高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私家侦探”宣传信息招揽客户,而后从被告人吴某处购买客户所需信息后再加价进行出售。经查,被告人徐某、吴某共向刘某等十余人出售他人宾馆住宿信息、婚姻记录、车辆轨迹、户籍信息、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400余条,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对被告人徐某、吴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以“私家侦探”为名的服务往往掺杂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徐某、吴某就是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判刑。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既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也要自觉抵制和远离类似“私家侦探”等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当自身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要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23-11-09 -
222023.09
高淳法院:“金秋第一蟹”开捕!交易风险要注意秋风起,蟹脚痒,又到了螃蟹成熟肥美季的时节。“金秋第一蟹”已正式开捕,高淳法院两篇案例告诫蟹农们,丰收之余也要提高警惕。
“做生意”是假,骗钱财是真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浩使用“王二”“李三”等虚拟身份添加在微信群中的水产老板,先后通过微信从赵某等11名蟹农处订购水产品。
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支付小额或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在收购被害人水产品后,虚构货未卖出等事由拒绝付款,并将被害人电话、微信拉黑,骗取货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浩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螃蟹卖了,款难收
张大伟多次向吴某购买螃蟹等水产品,2021年,张大伟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某螃蟹2019年货款2万元,双方约定2021年12月付清。欠款人:张伟,2021年10月15日。”经吴某多次催讨,张大伟至今未支付货款,吴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张伟”为本案被告张大伟。高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张大伟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欠条是张大伟本人所签。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万元。被告张大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货款2万元。
2023-09-22 -
112023.09
12岁小女孩给高淳法院法官寄来一封信……
“希望您可以将我的抚养权判给我妈妈”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12岁的小雨给承办法官周玉福寄来了一封信,字里行间都透露着自己坚定的意愿。
阿强与阿珍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女儿均由阿强抚养。2022年,阿强组建了新的家庭,随后生育一子。慢慢地,女儿小雨在家里感到有些不适。为了保证小雨的健康成长,阿珍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雨的抚养权。
庭审中,阿珍和阿强都想要小雨的抚养权,不愿意妥协。承办法官了解到小雨已年满12周岁,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便想了解小雨的真实想法。这时,他收到了小雨的来信。信中,小雨希望将自己的抚养权判给母亲。法官立即联系小雨,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想法。小雨表示自己很少感受到来自父亲的爱,且父亲再婚对其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跟妈妈在一起生活很开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雨已年满十二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小雨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
其次,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小雨现已进入青春期,该时期女孩与母亲一起生活交流更为方便。另外,被告重组家庭后,小雨如与父亲重组的家庭存在隔阂,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小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雨年满18周岁。
2023-09-11 -
282023.08
离婚后随母生活,亡父的赔偿款还有份吗?大刘和大美两人离婚后各自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小美跟随大美生活,大刘与芳芳结婚,并育有一子小方,两家人虽多年来互不来往,到也相安无事,最近却因大刘的离世,发生纠纷。
2022年,大刘在工地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刘的父亲老刘、妻子芳芳及儿子小方三人与用工方达成调解协议,用工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80万元。后三人办理了死者丧葬事宜。关于上述赔偿款,小美认为自己作为女儿有权要求分割,但老刘拒绝支付。小美遂将老刘、芳芳、小方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判令支付应得赔偿款50万元。
被告方认为,这笔钱与小美没有关系,赔偿款180万元是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遗产。小美已随母亲改嫁,目前由母亲和继父抚养,不靠大刘照顾。丧葬费花费6万元,大刘生前借款25万元,这些都应当在180万元中予以扣除。但可以按照大刘生前的约定每年支付小美8000元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小美有无权利分割赔偿款?若有权分割,小美应得的赔偿款数额是多少?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共有纠纷,大刘因事故致死获得赔偿款180万元,该笔赔偿款不是死者生前形成,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就本案而言,父亲老刘、妻子芳芳、未成年子女小美和小方均有权主张。
关于扣除6万元丧葬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系被告为死者办理丧葬相关事宜的合理支出,予以认定;关于归还25万元欠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该笔赔偿款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综上,扣除合理费用后,本案分割赔偿款的金额为174万元。
大刘与大美离婚后,虽然原告小美归大美直接抚养,但作为父亲,大刘仍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抚养义务。同时考虑到小美长期没有与大刘共同生活,大刘的死亡虽对小美带来感情伤害,但并未直接造成小美目前的生活发生较大改变,其对大刘的人身、经济依赖程度相对不强,故酌定分割小美35万元。
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