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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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经确认延长的情况下去世,亲属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发布日期: 2024-05-08 浏览次数: 1,241

职工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后,在停工留薪期未经确认延长的情况下去世,他的近亲属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呢?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年1月,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其头部损伤严重,手术后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同年5月赵某出院。

2021年6月,人社局根据赵某近亲属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系工伤,用人单位系其就职单位甲公司。近亲属以赵某的名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出停工留薪超过12个月延长的确认申请。但当时处于疫情期间,且赵某伤势较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也未对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延长予以确认。2022年6月12日赵某于家中去世。

原告赵某妻女诉请,判令甲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补偿款共计150万元。

被告甲公司认为,赵某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没有得到确认,其自2021年1月住院至2021年5月出院,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证明截止至2021年7月,故其停工留薪期应确定为7个月。赵某于2022年6月死亡时已超过12个月,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于2021年1月发生事故受伤,至2022年6月死亡,时间超过12个月,不足24个月,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未对其伤残等级进行确定,也未对应否延长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赵某属于停工留薪满后死亡。

1.2022年3月,赵某的近亲属以赵某的名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过进行伤残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申请,未进行鉴定和确认不可归责于原告;

2.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并不限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工单位也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原告未提出该方面的申请,同样具有申请权利义务一方的甲公司在自己不作为的情况,而强调另一方的申请义务,明显系双重标准;

3.停工留薪期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遏制小伤大养,让劳动者恢复后在能够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及时返回单位上班。本案中,赵某受伤后持续处于昏迷状态,显然属于应当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且其死亡时并未超出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限24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赵某的情况不属于立法目的所要规制的情形;

4.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虽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追求形式正义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确保实质正义。赵某的伤情比较严重,始终处于昏迷状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特殊情况。形式上本案虽然没有经过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冲突的情况,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容忍形式欠缺而追求实质正义,无疑应当成为司法的选择,也更能为普通大众所接受。

综上,本院认定赵某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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