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陈某等6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上家”(另案处理)要求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纠集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等人,帮助其为“上家”转移资金。2021年6月,被告人周某在同样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家”的指派至高淳区与李某等人共同转移资金。
经查,被告人李某等人帮助转移的资金中,系诈骗犯罪所得的共计282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涉案资金282万元;被告人周某涉案资金180万元;被告人赵某涉案资金63万元;被告人钱某涉案资金51万元;被告人孙某涉案资金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赵某、钱某与孙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且被告人李某与周某、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