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那么问题来了,楼上房主已换人,受损后该找谁赔偿?近日,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原被告系上下楼的邻居,原告郑某发现厨房主水管渗水,家中装潢大部分被损毁,厨柜、客厅墙壁已发霉、生虫,已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经鉴定机构检查,可断定原告受损是由楼上被告刘某(现房主)阳台污水支管改造导致。原告寻求多方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维修费、房屋贬值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被告刘某认为,案涉房屋系其2017年向原房主张某购买的二手房,且购买后一直维持房屋现状,污水支管改造是在其购买该房之前,原房主张某才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有妥善管理和使用的职责。原告房屋因漏水受损,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鉴定系被告房屋污水支管改造导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漏水导致的损失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7万元以及租赁房屋所付租金2.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装修后通风等需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期间的在外居住费用1000元。
被告刘某赔偿后,若有相关证据证明漏水事宜发生在购房前,可向原房主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