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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学生在校受伤后辗转三家医院,法院:过度医疗部分不予赔偿
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周某和吴某是某学校初中生。2020年5月,吴某在教室发放书本时,不小心将书本扔到了周某头上。随后,周某被送至高淳某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两天后,周某家长要求去南京某医院检查治疗,吴某监护人及学校陪同前往,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同年6月,周某母亲在没有高淳、南京两级医院的建议下,以周某仍然头痛为由,带周某去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检查结果显示“头、眼部无明显症状”。期间三家医院累计支出医疗费用7500余元。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吴某及学校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的行为致原告头眼部受到撞击后产生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代老师发放书本是学校教学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学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管理和监护方面的过失,无需担责。

原告在高淳某医院和南京某医院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且未经该两级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将原告带至上海某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属于因案涉事故导致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经核算,原告所致的合理损失不足3000元,被告吴某自愿赔偿原告3000元,被告学校自愿给付原告经济帮助4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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