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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小郑犯罪时是16岁还是18岁?
日期:2022-0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随着网络的普及,赌博也“与时俱进”,一些不法分子将“赌桌”搬上了网络,通过社交平台大量招揽赌客,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不仅如此,涉案人员更是呈低龄化趋势。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周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搭建多个赌博网站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雇佣被告人郑某为客服,负责在线解答参赌人员问题等。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郑某在该赌博网站担任客服,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后郑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郑某父亲提出郑某户籍登记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侦查机关就此情况搜集证据,发现郑某在族谱记载的出生年月为2001年农历十二月(2002年1月),而户籍登记年月为1999年8月。

法院认为对年龄的认定应慎重审查,故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向法院提交了郑某的幼儿园花名册、学籍卡、儿童疫苗接种卡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

争议焦点

被告人郑某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的年龄该如何认定?

如认定郑某为1999年8月出生,则其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如认定为2002年1月(2001年农历十二月)出生,则其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网络赌博网站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郑某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确定被告人的年龄是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范围、能否从轻、减轻处理的前提。当一名被告人有多个证明其年龄的证据,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链时,应具体分析,遵循以下认定规则:一是户籍优先原则。《出生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出生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确认当事人身份关系包括年龄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调取的户籍资料与其他书证如学籍资料记载的入学日期、与其他证人证言等存在相互矛盾时,以认定户籍登记资料为原则,对户籍登记资料不予采信为例外。二是书证优先原则。有关部门存档的书证,尤其是在案发前形成的书证客观性较强,其证明的内容与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时,以书证认定优于证人证言为原则,对书证不予采信为例外。三是参考鉴定原则。司法骨龄鉴定意见对判断被鉴定人年龄有科学参考价值。如果骨龄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跨龄鉴定幅度,该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加以适用,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且必须是有效证据慎重判断才能作出综合认定。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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