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竟然有人购买翡翠玉石,既不图佩戴也不为收藏,只为在网上一买一卖,就能轻松获得收益?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玉石诈骗案,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中旬,被告人赵某、钱某经商议,以销售“玉石”为名,通过虚构可7天无理由退货以及加价收购产品的方式,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财物。
2020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钱某以每块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玉石,并将该玉石包装成具有收藏价值的上等“和田玉”,于同年12月3日开始通过程序预约中签的方式以每块688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同时被告人李某在网上发布可以每块788元的价格加价收购的虚假信息。
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得被害人周某等46名被害人转账共计6万余元。后被告人赵某、钱某、李某既未回购上述产品,也未接受退货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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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