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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敦促令以及悬赏公告第三期
日期:2017-0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323日上午,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敦促令以及悬赏公告第三期。

 

为了加大执行力度,通过媒体将对所有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公开化,以“敦促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利用社会的舆论力量和信用体系打击被执行人蔑视法律、抗拒执行的行为,它将与此前发布的执行悬赏令以及 “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等其他手段一起构成南京法院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重要内容。

 

发布会上,南京中院执行局刘红兵副局长介绍了前两期悬赏执行的效果:

 

执行悬赏2周以来,举报电话不断,对于所有举报电话,都设有专人接听,对于有价值的线索都会进一步核实。执行悬赏2期以来,最突出的是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据不完全统计,2期以来,有10名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义务。

 

栖霞法院

2期悬赏公告,栖霞法院分别发布悬赏2名被执行人,第一期公告发布第二天,被执行人叶某就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义务,一周内50万执行款全部到位。

第二期公告发布后,名单上的2名被执行人来到法院投案表示愿意履行,目前1名被司法拘留,另外1名在积极筹钱中。并且,栖霞法院已经向举报人支付了悬赏金2000元,这是全市第一笔悬赏金兑现。

 

六合法院

一些被执行人,不在悬赏名单之列,但是,迫于悬赏令的压力,主动到法院来履行义务,目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有10起案件。

 

浦口法院

就在昨天,浦口法院撤下了原定于今天发布悬赏的2名被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法官在发布悬赏令(悬赏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之前最后通知其,如果其再不主动履行,法院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发布执行悬赏。被执行人昨天来到法院,当场付清了全部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以上事例充分表明,南京法院的执行悬赏公告发布后,得到了全市广大市民朋友的积极响应,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产生了积极影响,打开互联网搜索“执行悬赏”,跳出来最多的是南京中院的悬赏信息,我们就是要通过定期发布的形式,不断向“老赖”施压,即使他不在这批名单上,也会出现在下批、下下批的名单上,让他们食不知味夜不安寝。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本公告:

 

一、通告对象

凡在南京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请上述通告对象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案件所在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拒不履行的制裁措施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本院鼓励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积极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进一步做好执行悬赏工作,切实将奖励落到实处。

特此公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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