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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发布传销犯罪审判情况通报
日期:2016-0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2013年以来,全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数量年增长率均超过50%,浦口、栖霞等区均聚集了大量参与传销的人员,因传销人员聚集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亦时有发生。传销犯罪已经成为危害我市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针对传销犯罪的严重情况,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多次开展“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并不断加大司法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了一批传销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为南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一、审判概况

201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69件,其中2013年审理14件,2014年审理22件,20151-10月即审理该类案件33件,案件年增长率均超过50%。三年来,两级法院共生效判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301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8人,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2.66%;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293人,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97.34%;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2人,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7.31%。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传销组织名目多样,又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主。在审理的69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共涉及到“自愿连锁经营业”、“十度空间”、“贵州山霸科技有限公司”、“微信营销”等多个传销组织,这些传销组织无实物商品媒介,均是以资本运作为名直接骗取钱财。在69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有59件案件涉及传销组织“自愿连锁经营业”,占案件总数的85.51%。该传销组织打着“自愿连锁经营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的旗号,宣传“一次性投入69800元,最后回报1040万元”,诱骗他人参与传销。该组织内部结构严密,分工较细,在全国多地区开展传销活动,是近年来发现的规模最大、辐射最广、危害最严重的传销组织。

二是案发地域集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案发地域集中,69件案件中有55件发生在浦口区,占全市案件总数的79.71%。而建邺区、雨花台区、高淳区均未受理过该类案件。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传销窝点亦存在流动性,因近年来浦口区多次开展整治传销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传销窝点有从浦口区向江宁区、栖霞区所属的经济适用房小区迁移的趋势。各区受理案件情况见下表:

各法院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统计表(件)

 

法院

案件数(件)

法院

案件数(件)

玄武

3

栖霞

1

白下

0

江宁

3

鼓楼

2

浦口

55

下关

0

六合

1

建邺

0

溧水

3

秦淮

1

高淳

0

雨花

0

总计

69


三是传销人员组成复杂,以外地人、青年人居多。在301名被告人中,40岁以下的青年人234人,占总人数的77.74%40岁至60岁的中年人66人,占总人数的21.92% 60岁以上的仅有1人。在文化程度方面,初中以下文化的183人,占总人数的60.81%,大学以上文化的34人,占总人数的11.29%。在职业方面,无业或者农民的276人,占总人数的91.69%。在户籍方面,外地人296人,占总人数的98.34%。以上数据说明,第一,缺乏社会经验且文化程度不高的青年人更容易被传销组织欺骗;第二,参与传销犯罪的人员多处于社会不富裕阶层,没有工作,缺乏社会竞争能力;第三,传销犯罪是一种外地人的流窜犯罪;第四,传销组织的欺骗对象多为熟人、亲友,案发后同案被告人系夫妻、兄弟等近亲属关系的比例较高。

四是传销组织的源头难以查清,高层级组织、领导者查处困难。传销组织体系内往往是一级联系一级,不同层级间设置联络窗口,高层级的组织、领导者隐藏于幕后发布指令,且禁止探听不同体系、不同层级人员信息,资金往来以现金为主,无书面凭证,加之传销组织窝点存在流动性,传销人员经洗脑后对司法机关存在对抗情绪,上述种种均导致传销组织中的高层级人员信息隐秘,难以被抓获归案。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例,目前在南京被抓获归案的最高级别的人员仅是该组织中河南体系的负责人,而多数被查处的只是传销组织中的“经理”级别人员,而这些人实际并未从传销犯罪中获利。传销组织中处于金字塔尖、具有极大危害性的人员往往难以被抓获归案,这也使得传销组织难以被真正取缔,打击效果难以有效实现。

二、主要做法

三年来,南京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严、从重审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打击传销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法院高度重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一类严重危害民生案件的审判工作,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联合开展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同时,积极开展对下指导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加强调研,及时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是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针对全市传销犯罪不断增长的严峻态势,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严格控制该类犯罪的缓刑比例,2013年以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缓刑率为7.31%,远低于经济犯罪26.63%的缓刑率。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化瓦解传销犯罪分子。当宽则宽,当严则言,宽严相济。在加大刑法惩治力度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参与传销活动程度不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充分体现刑罚宽大的一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注重财产刑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情况往往难以查实,对于有迹象表明被告人已获取巨额利益,但认定非法所得不充分的情况,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不让传销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同时法官建议,要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滋长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心理,欺骗的对象是身边的至亲至信之人,且容易滋生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的实际,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进一步丰富宣传方式和途径,提高社会公众对传销犯罪的防范意识。一方面要进一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传销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引导人民群众远离非法传销活动,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犯罪的增长趋势。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公开报道典型案件,通报办案机关发现的传销组织的名称、手段、特点,提高人民群众的识别能力,充分发动、依靠人民群众,帮助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打击传销窝点。与此同时,还要切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建立“打击传销犯罪”协作机制。同时,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功能,针对流窜到南京实施传销活动的人员户籍地较为集中的情况,向被告人的原籍地区的司法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传销危害性宣传,从源头减少传销人员流入南京。

三、回答记者提问

Q1:法律规定,传销是违法活动。但有的参与传销者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进入后没有在宣传诱骗他人;而有的虽然被骗进入传销组织,但进入后又主动开展传销宣传、诱骗他人开展传销,对此,司法是如何依法处理的?

答:参与传销人员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种是被他人欺骗加入传销组织,加入后未实际开展传销活动,未宣传、欺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另一种是因各种原因加入传销组织后,又主动开展传销活动,宣传、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对于前者,其主观上并无加入传销组织的意愿,仅是因受人蒙骗而加入,客观上加入后也未实施传销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犯罪的被害人,其被传销组织骗取的费用应当予以发还。而对于后者,其加入传销组织的原因可能是受蒙骗,但其加入后又主动开展传销活动,其主观方面已产生恶性,客观行为亦具有违法性,因而,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人。其前期所缴纳的加入传销组织的费用亦应当认定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予以没收。

Q2:司法解释中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该规定中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应如何理解?“层级在三级以上”,这个“三级”是如何判定?

答:司法解释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中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应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我们认为应当是指组织、领导者担任相应职务,在传销组织中履行组织、管理职责后,该传销组织先后发展的总人数。因为“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认定被告人的刑责大小的依据只能是其个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传销组织的危害性不能简单等同于具体参与人的危害性。

对于入罪要件中“层级在三级以上”如何理解。我们认为,“三层级”这一要求针对的是传销组织,而不是指具体的第三层级人员;传销组织内的层级是以利益为纽带,传销组织的创立者获利来源于该传销组织所吸收的所有人员、收取的所有费用,因而不论参与人员是否由其直接发展,其均是传销组织的最高层级,在其之下如果该组织的规定只存在两个层级,但不影响对该组织系三层级的认定。

Q3:传销组织一般影响较大,但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并不多,请问传销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

答:近三年,全市认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情节严重的仅有8人,占总人数的2.66%。认定“情节严重”的比例较低的原因之一在于办案机关偏重调查参与传销活动人数,而对于传销组织吸收的传销资金数额调查程度不够。应当明确的是传销资金数额是指被告人本人及其发展的下线在传销活动中吸取的资金总额而不是被告人个人的获利金额或者直接吸收的资金数额。一方面,传销组织以现金往来为主,搜集有关传销资金数额的书证较为困难,但另一方面,传销活动中的份额相对应的金额是确定的,依据各人的份额数可以准确计算其吸收的传销资金数额。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例,每一份额为人民币3000余元,达到“老总”级别需要600份以上,换言之,“老总”级别的人员吸收的传销资金数额应当在180万元以上,而达到830份以上的人员应当都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情节严重的人员。而在传销组织中,具体人员名下的份额数是透明的,指向份额的证据是多元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调查份额数,计算出吸收的传销资金数,进而区别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

7人发展传销两年非法获利近200  认定情节严重获刑并处罚金

20126月至201411月间,杨红臣、张红领、鲍玉华、雷聚良、李振伟、杨红军、杜玲克分别来到南京市,经他人介绍先后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并于2013年至2014年七人分别成为该传销组织“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支付提成比例,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已发展成9个经理室体系,传销成员已达120人以上,该传销组织获利1879311.30元。

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七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外,案发过程中的传销体系图、工资表、联通集团号身份证信息等,可以综合认定该传销组织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且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120人以上。同时,还可以认定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任总监以上职务,并实际履行了职务,其管理、领导的是整个大的传销体系中超过120人的传销人员,依法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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