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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全市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情况报告
日期:2016-0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现将2015年全市法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 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和主要成效

2015年,南京市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授权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意见,坚持依法改革原则,不断优化审理程序、注重人权保障、强化协调配合,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全面、稳步开展。

经过一年来的办案实践,南京市法院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繁简得当的法庭审理程序、建立了一套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审判程序规范、形成了一套以审判为中心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了一些有效引导诉讼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制度,审判效率得到极大幅度地提高,一大批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审结,工作成效持续显现。自2015226日受理第一批速裁案件至1231日,南京市11家试点法院共受理速裁案件1373件,审结1355件,审结案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第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22.80%,占同期审结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总数的66.86%,《试点办法》授权的11类案由均有案件得到实践。

二、 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 坚持有效发挥市法院的组织指导优势,不断加强推进全市法院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在中央确定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以来,市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有效举措,不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了“优化审理程序、注重人权保障、强化协调配合”的基本工作原则,要求形成一套有普遍适用意义、有南京特色的速裁案件审理工作经验,为立法提供建议,确保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在继市法院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试点工作之后,市法院在一月份、六月份,又相继两次召开全市法院刑事条线会议,专门部署推进试点工作。市法院主要领导多次就试点工作作出指示,主管领导始终关注试点工作并就工作中的诸多具体问题进行指导、提出落实要求,实地旁听了多家试点法院速裁案件的庭审。市法院刑一庭作为牵头责任部门,多次深入11家试点法院,现场指导试点工作,12次召开协调会,就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解决。市法院还主动争取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多次参加市委政法委组织的试点工作协调推进会,提出了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建议,多项建议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认可和支持。今年七月份以来,市法院逐月向市委政法委报告了各区法院审结速裁案件的数据情况,进一步推动了各区开展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

目前,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全市法院普遍得到认同,培养了一批熟悉速裁程序的审判骨干,主动适用速裁程序的氛围正在形成。

(二) 牢牢抓住公正效率主线,不断优化速裁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

南京市法院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准确领会《授权决定》精神,通过不断地实践、比较、总结,逐步形成了一套繁简得当的法庭审理程序

今年226日,正值春节期间,江宁区法院受理了全市第一批速裁案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速裁案件的程序,《授权决定》、《试点办法》及《江苏省南京市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对此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细化的操作程序。市法院刑一庭庭长专门带领《实施办法》的执笔人,两次专门赴江宁区法院,现场与该院案件承办人,就审理程序、庭审程序、庭审提纲、文书格式等诸多细节问题,特别是多个案件集中庭审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以本案作为全市法院今后办理速裁案件样板的要求。36日,市法院邀请省、市、区三级党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司机关约300人,现场旁听了第一批速裁案件的庭审。庭审后,市法院主管领导又召集11家试点法院主管院长、刑事审判部门负责同志,对该次庭审进行了分析、总结、梳理,向全市法院初步明确了办理速裁案件的办理程序。

之后,市法院又先后邀请南京两级党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司机关分别旁听了另外10家试点法院的的第一批速裁案件庭审,并均在庭审后进行了座谈推进。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南京市法院总结了一套相对繁简得当的速裁案件审理程序,并得到了“两高”联合督查组的肯定。

一是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一并送达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二是承办法官在庭前审阅案件全部材料,保证了庭审及当庭宣判的进行。三是相对集中开庭,全部当庭宣判。四是集中开庭时,所有被告人同时到庭,统一告知诉讼权利,但分案审理。五是统一使用格式裁判文书,提高了诉讼效率、保证了文书质量。

据统计,南京市法院审结速裁案件100%当庭宣判;平均每起案件庭审时间在3-5分钟之间;平均每起案件审理天数5.86天,比同期一审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21.88天。

(三) 牢牢把握人权司法保障原则,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

保障人权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刑事速裁程序,由于办理期限短、办理程序简化,当事人的人权及其诉讼权利保障成为一个尤为让人关注的问题。为此,南京市法院在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可以简化,权利绝不减少”的原则,通过引入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当面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逐一核实被害人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完善各诉讼活动书面记录等强制要求,逐步建立了一套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审判程序规范

一是使用格式化的送达起诉书笔录,面对面地向被告人逐一确认“是否自愿认罪”、“对量刑建议有无异议”等。二是向被告人送达格式化的权利告知书,告知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申请法律帮助的权利等。三是对聘请辩护律师的,及时通知律师查阅案卷,当庭听取辩护意见。四是对案件有被害人的,均核实是否向被害人告知诉权等。五是在所有试点法院设置了法律帮助律师值班点。

在落实在人民法院设置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室的过程中,市法院积极协调市司法局,对法律帮助律师的派遣、值班规则、帮助职责等方面进行协调,达成了统一,并主动提请市委政法委,协调解决值班律师的办公经费。同时,充分克服各试点法院办公用房紧张等实际困难,在11家试点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均设置了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场所。

在审结案件中,100%向被告人书面告知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无附民原告人提出上诉,32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率为2.37%,比同期刑事非速裁案件上诉率低10.7个百分点。

(四) 牢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方针,不断完善创新以审判为中心的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由于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在其试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新的问题、新的困难。为此,市法院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主动密切与各试点法院的联系,畅通与办案干警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试点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第一时间进行研究、决定和反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相对系统地形成了一套以审判为中心的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第一,通过制度设计引导诉讼各方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安排下,省、市两级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十余次的座谈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市法院为主执笔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快速批捕、简化或省略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报告、审理阶段的审理报告等内部文书,制定格式化诉讼文书,简化内部流程,提升办案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并规定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可以在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所作的拟宣告刑基础上,再减少20%以内的刑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设置了“两提前三集中”制度。即将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此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期汇报中予以了肯定。

第二,通过观摩座谈加强协调配合。在11家试点法院进行各法院开庭审理第一批速裁案件时,均主动邀请市、区两级党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司机关现场旁听,并均在庭审后进行了座谈推进,有效地统一了速裁案件的办理程序。市法院还派员为全市近300名一线公安干警进行了量刑规范化知识普及,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部分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参考标准》,提高了侦查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针对性。

第三,通过调研创新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年初,市法院将《刑事速裁审判程序的实践与思考》列为2015年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现已定稿结题。在该课题的调研过程,市法院逐案梳理了922件审结的速裁案件,分析了速裁案件的态势以及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与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两大法系国家的诉辩交易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速裁程序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了理论的指导作用。

依法创新了“刑拘直诉”模式,审结51起在刑事拘留的30日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速裁案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关多少判多少”而引发的罪刑不相适应的矛盾。试点法院还审结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882件案件,实践了因单处罚金刑而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

经过各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审结速裁案件中,从被告人归案到一审审结,平均办理天数104天,最快的22天办结,2个月内办结的占总数的39.06%

三、 在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审结速裁案件总量仍有提升空间,各试点地区审结速裁案件数量仍不尽均衡。根据对往年生效案件的统计,我市基层法院每年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数约占同期判决被告人总数的40%。而目前,审结速裁案件数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2.80%,占同期审结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罚以下案件总数的66.86%,仍有增长空间。审结速裁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数占同期审结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67.45%、盗窃案件占同期审结盗窃案件总数的 24.95%、毒品案件占同期审结毒品案件总数的16.63%。在这些具体案件中仍有可挖掘的空间。

同时,在各试点法院中,速裁案件占同期各试点法院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普遍高于20%,仅两家低于20%。其中,最高的达27.76%,最低的为17%,两者相差达10个百分点。各试点地区审结速裁案件数量仍不尽均衡。

二是审结速裁案件类型相对单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工作进展力度不足。审结的速裁案件共涉及31个罪名,但案件类型依然集中于危险驾驶罪等三类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545件,占审结速裁案件总数的40.37%;盗窃罪397件,占总数的29.41%;毒品犯罪231件,占总数的17.11%,该三类罪名之和达86.89%。然而,审结侵犯人身权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案件64件,占审结速裁案件总数的4.74%,进展力度不足。

三是受理速裁案件数量“前低后高”,办案均衡度不尽理想。从第一个月,3月份审结的29件,到12月份的202件,单月审结速裁案件数量增长近6倍。审结速裁案件呈逐月增长态势,月均环比增长10.80%。在7月份,市委政法委召开速裁案件工作推进会后,全市法院审结速裁案件数量,从9月份开始,基本保持在每月200件以上。但是,10月、12月,因假期较长、办案压力大等客观因素,收案、结案数量均环比上月有所下降。

四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缓刑的适用,非监禁刑适用率仍可提升。今年下半年,在最高司法机关明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之一后,各试点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对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但是,有的法院、有的法官,对此仍存在观望态度。加之,社会调查评估耗时长、外地调查配合力度弱、诉讼前期启动少等问题,直接与速裁程序的高效要求相冲突。目前,速裁案件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的415名,占审结速裁案件被告人总数的29.79%,比预期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被告人被适用单处罚金刑的98名,占被告人总数的7.04%;总体非监禁刑率为36.83%,离预期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五是各试点法院之间以及同类案件之间量刑不够均衡,未能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为轻罪案件,且被告人均作出了认罪供述,被害人对法律适用也均无异议,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且,《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对此类被告人可单独减轻20%以内的刑罚。但是,市法院经过检查发现,在部分法院、部分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与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的相似案情被告人的刑罚,相差不大,特别是适用单处罚金刑、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率不高,对被告人而言,未能体现适用速裁程序的好处。

六是各试点法院对速裁案件的内部把关程序优化不足。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人民法院对速裁案件的内部审核要求有所优化,但还在部分法院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定案要求比普通案件高、审核环节比普通案件多的现象,特别是在适用缓刑的把关要求上更为突出,没有完全体现速裁程序的高效性。少数办案干警对速裁程序的精神和本意理解还不够深入,认为速裁程序要求高、时间紧、错案风险大,不愿意走速裁程序。

七是司法机关之间、各内设办案部门之间的流转衔接不够简便。各司法机关之间在速裁程序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基本上还停留在以往刑事案件的流转衔接标准上,未能充分发挥现代电子技术的便捷优势,程序衔接不够简便。如卷宗仍以纸质形式移送、相互联系更多依赖电话甚至书面方式,等等。各司法机关内的办案部门之间的流转,也存在此类现象。

四、 对下一步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依法提高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的数量。准确把握《试点办法》所列11类案件的罪名外沿,明确规定的是“类案”,而非“个罪”。并且,应当加强对基层办案干警的培训,确保规定精神得到贯彻落实。对于危险驾驶案、毒品犯罪案、盗窃案、诈骗案、寻衅滋事案等案件总量相对较多的犯罪案件,应当进一步加大速裁程序的适用。并建议尽早开展调解和解、社会调查评估等工作,努力提升速裁案件的整体诉讼效率。

二是建议依法减少审前羁押措施。根据《授权决定》的规定,可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犯罪后果相对较轻。建议对此类人身危险性低的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多适用非监禁的羁押措施,避免羁押所带来的“交叉感染”及“关多少判多少”的弊端。

三是建议确立量刑协商制度。明确速裁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各司法机关之间、控辩双方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四是建议进一步优化司法机关内部审核把关机制。对速裁案件,尽可能简化或省略审查报告、审理报告等内部审核环节。结合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办案终身负责制,稳步扩大办案干警的办案权限。并建议各公安分局指定专门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统一速裁案件适用标准。

五是建议进一步扩大适用“刑拘直诉”、“取保直诉”等有效办案制度。目前,刑拘直诉制度只在个别区得到少量适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并推广落实取保直诉、刑拘直诉制度,即在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期限内,进行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或审判。

六是建议构建各司法机关诉讼材料流转电子平台。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议建立公检法司机关诉讼材料流转电子平台,将所有卷宗材料全部电子化,依法、实时相互流转,切实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并为所有刑事案件卷宗电子化流转作好试点。

七是建议进一步加强速裁程序宣传工作。在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基础上,建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加大对认罪适用速裁程序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展启动速裁案件的来源、节省司法成本。

 

回答记者提问七是建议进一步加强速裁程序宣传工作。在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基础上,建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加大对认罪适用速裁程序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展启动速裁案件的来源、节省司法成本。

 

回答记者提问

Q1:刑事速裁让“正义来得更快了”,也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那是否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刑事速裁?刑事速裁主要针对哪些案件类型?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两高两部”的《试点办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 案件类型。

应当是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上述11类案件是类案,而不是单个罪名案件。比如毒品犯罪,既包括贩卖毒品罪,也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二是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不受案由的限制。即所有单处罚金的案件均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 实体要求。

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第三, 禁止性规定。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四是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八是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Q2:请问与一般案件审理程序相比,刑事速裁案件在哪些环节“加快了脚步”?

答:第一,在送达期限方面,不再受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限制。比如,普通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应当安排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十日以后,而速裁案件则不受此限。第二,   在开庭审理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刑事速裁案件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第三,   在案件宣判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速裁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第四,   在诉讼文书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速裁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判文书,均为格式化文书。第五,   在审理期限方面。刑事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Q3:请问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提高审理刑事速裁案件效率的同时,更能保证案件的质量?

答:第一,刑事速裁案件均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收集证据,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第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时能够得到由司法行政机关所指派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第三,   刑事速裁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法庭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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