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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2014年度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日期:2015-0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2014年全市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少年家事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涵盖了涉少刑事、民事、行政、减刑假释案件及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2014年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1件,同比增长94.2%。其中受理民事案件583件(涉少民事案件131件,家事案件452件);涉少刑事案件20件(一审案件5件,二审案件15件);涉少行政案件1件;涉少减刑假释案件167件。2014年市法院少年家事庭审结案件736件。
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297件,同比增长31.6%。其中受理民事案件5136件,刑事案件161件。共审结案件5445件,其中审结民事案件5276件,审结刑事案件169件。
(二)今年各类案件所呈现的特点
涉少刑事案件:少年家事庭审理的涉少刑事案件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两种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至2014年,全市法院生效判决共判处未成年犯1295人。其中2010年为425人,2011年321人,2012年260人,2013年174人,2014年115人,呈逐年下降趋势。
2、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今年全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2.4%,大多数分布在初中文化程度,占比为58.1%。未成年犯中,在校生仅占6.7%,多为社会闲散人员。
3、对未成年犯的刑罚适用中,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高。今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中有37人被判处缓刑,10人为单处罚金,非监禁刑适用率为4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在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判处非监禁刑,通过社区矫正开展帮教,有利于这部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尽快重返社会。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近年来未发生显著变化,仍以侵财类犯罪为主,今年未出现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重大恶性案件。侵犯财产类案件(主要为盗窃罪、抢劫罪等)仍然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未成年犯总数的65.7%。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今年我庭审理了两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严重暴力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中,蔡士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为被告人因与受害人母亲的恋爱纠葛,通过泼硫酸的方式伤害被害人,造成年仅十周岁的被害儿童面部多处重伤、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蔡士林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东故意伤害罪一案为被告人郑东因教育女儿方式不当,采用严重暴力方式持续殴打未成年女儿,造成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郑东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此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依法严惩。
2、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
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4起,其中强奸罪23起,猥亵儿童罪12起。应引起注意的是,23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幼女的有11起,占强奸罪总数的47.8%。2014年市法院审结的二审刑事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占二审刑事案件总数的53.3%。
3、出现多起杀害婴儿犯罪
今年我庭一审审理三起杀害婴儿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均为年轻女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性保护意识及生育等常识,未婚产子,出于恐惧心理,担心被他人发现,以高空抛掷、纸巾塞其口鼻等方式杀害初生婴儿。其中一名被告人尚未成年。
涉少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特点:
1、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数量持续居高,呈小幅增长趋势。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0823件,同比增长5.6%。
2、离婚纠纷争议焦点集中,房产近年来一直是主要诉争标的。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基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同意离婚,二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是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今年离婚诉讼的最主要争议焦点。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涉及到房产分割的占财产争议总数的91.7%,占据了绝大多数情况。此外,根据案件统计,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仅占4.7%,这一财产约定形式在我国仍较少使用。
4、继承纠纷的诉争标的主要为房产,继承纠纷中存在遗嘱的相对较少。继承纠纷中,涉及到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分割争议的占继承纠纷总数的77.3%,占据了继承案件的绝大多数。继承纠纷中存在遗嘱或其他类型财产协议的占19.9%,相对较少。
 
二、请问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是如何认定的?
家庭暴力是造成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这一丑恶现象应受到谴责。在我们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多有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仍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对于家庭暴力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省法院、省妇联于2013年出台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南京中院也制定了《关于贯彻<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提到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可在查清事实后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的能力,(报警、接处警记录、医院病历、伤情照片等)。
对家庭暴力认定时,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中可以适度向受害方倾斜,加大释明力度。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方,法院在审理中应进行法庭教育、当庭训诫。(在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处理中也应考虑家庭暴力的因素。)对于已经认定的家庭暴力,如加害人继续存在骚扰、干扰受害人的生活,使受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处于现实危险中,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对受害人加以人身保护,惩治家庭暴力行为。
 
三、请问离婚案件在家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是多少?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造成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今年全市法院受理离婚纠纷8105件,同比增长6.6%,占今年全年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总数的74.9%,在家事案件中占据了绝对多数。根据我们的统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中,女性占62.44%,男性占37.56%,这也可以看到现代女性的独立意识增强,婚姻观念也不同于传统“从一而终”的思想,对于婚姻生活质量有较高的要求。
从我们的案件审理来看,造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为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现在“闪婚闪离”的现象,在我们的离婚案件中,婚龄在一年以内的不在少数;二是外遇、家庭暴力等仍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主要杀手;三是夫妻一方缺乏家庭责任感,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诱发离婚;四是因婆媳、翁婿等家庭关系不和诱发离婚,等等。
 
四、南京中院在加强妇女儿童保护方面有许多创新举措,如十项机制,请问哪些与妇女儿童保护关联度最高?请列举并解读。(姚)
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审理的案件包括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以及全部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这些案件都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我们在涉少刑事案件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了庭前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前科封存等涉少刑事审判制度。对于家事审判工作,我们借鉴涉少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结合家事案件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等特点,创立了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这十项工作机制得到了最高院的肯定,最高院今年多次到我院调研少年家事审判模式及十项工作机制的开展情况,全国十余家中、高级法院来我院交流学习。在我们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很多都体现了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家事审判十项工作机制为:家庭暴力预防惩治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归并优先调解制度、未成年人利益表达制度、心理疏导干预制度、亲和的圆桌审判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制度、国家代理制度、社会联动制度。
下面我具体阐述这十项机制中与妇女儿童利益保护最为密切的几个制度。家庭暴力预防惩治制度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谈到了,这里不再赘述。
未成年人利益表达制度,涵盖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诉讼监护人制度。借鉴少年刑事特别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由诉讼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二是建立家庭关护员制度。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或参与调解的,建立关护制度,由志愿者、社工陪同子女出席,安抚子女的情绪,化解子女的恐惧,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也可以委托家事关护员对案件相关问题调查、了解情况,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
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制度。家事案件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家事纠纷关系到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最小细胞,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仍然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与普通民事纠纷仅涉及当事人个体财产利益不同,家事审判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而这种公益性的特点,家事审判中在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应考虑弱势群体利益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建立特殊的举证分配机制。在确认婚姻无效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家事争议问题上,可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提出的事项。针对家事案件当事人为弱势家庭成员及诉讼能力偏低的情况,家事审判也应适当适用职权主义,加大释明力度,向举证能力较低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五、性侵儿童、暴力致儿童死亡等伤害儿童的案件在南京发生,让人感叹。请问妇联和法院是如何建立预防机制减少相关问题的发生,有哪些实践和推动?
南京近两年发生了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致儿童伤害或死亡的恶性案件,如2013年的乐燕故意杀人案,今年的蔡士林故意伤害案、郑东故意伤害案,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也每年发生。乐燕案在去年入选最高院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对于这些案件,我们除了依法严惩被告人之外,也做了一系列工作推动未成年人的保护。
乐燕案审理结束后,我们就一直积极推动和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完善的立法工作。我们会同团委、民政等部门调研、论证未成年人监护权具体制度框架,在我们的推动下,《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现已纳入了南京市立法库。在最高院着手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相关规定之初,最高院、民政部曾至南京调研,我们也积极参与,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制度设想,《人民法院报》对我们家事审判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各项制度做了肯定报道,并刊登了我们关于监护权撤销问题的调研。
最高院近日公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我院已经和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多次协调、沟通,对于该意见在南京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部署,也请相关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证,明年我们的重点工作将是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另外,我们在平时各类案件的审理中也要求各位审判人员不仅仅是就案论案,应主动发现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是否处于危险之中,对于困境未成年人,应主动报告。
最后,也要提醒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是,要加强普法教育工作。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应加强对其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在遇到危险时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
另一方面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制教育,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侵害儿童恶性案件发生在家庭里,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应充分认识到应认识到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体,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父母不应漠视子女的生命权,随意处分。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应摒弃传统“棍棒教育”的理念,学习科学的管教子女知识,了解子女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加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促进与子女的良性互动。
 
六、请问南京中院这次举办家事典型案例评选及发布活动的意义何在?
这一次的案例评选活动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因为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十分普遍,很多人都会遇到,社会公众也十分关心在此类纠纷发生后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们通过这次的案例评选以及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模式,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从而通过法律来加强自我保护。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并确认了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规范,(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倡导尊老爱幼、夫妻平等和睦、夫妻忠诚,强调夫妻之间的“互敬”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慈孝”,体现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婚姻法》等家事法律规范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除了对道德规范的正面倡导之外,现行法律规范同样有对违背道德准则行为的惩戒性规定,如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所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继承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弘扬中华传统道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公众起到一个引导示范的效应,以司法审判助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也与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主题思想相一致,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要求相一致。
我们希望实现以司法审判助力道德建设,以道德规范树立司法权威,形成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以理立信的良性循环,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形成法治信仰,这也是我们举行本次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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