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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故意伤害案新闻发布会
日期:2014-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日报记者问:本案认定事实的事实究竟是什么?被告人郑东是否为“失手”打死女儿?
徐聪萍法官回答: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东与被害人郑某(殁年13岁)系父女关系。郑东于2003年与郑某生母离婚,郑某由其抚养。其后郑东虽对郑某日常生活较为关心,但其教育女儿的方式较为严厉。2014年3月,郑某在初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时未按时返校报到,后被学校老师在网吧找到。校方遂联系郑东,郑东表示其将每天送郑某上学。2014年3月18日晚郑东在家等待郑某放学,郑某于当晚22时许才回家,郑东因郑某晚归,加之怀疑郑某有早恋及交友不慎的情况,遂采用扇耳光、脚踹、用家中晒衣架的不锈钢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郑某,致其倒地。当晚23时许,郑东向邻居求助,共同将郑某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后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系因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致心、肺、脊髓挫伤并发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南京市第一医院报警,在南京市第一医院将被告人郑东抓获归案。
关于郑东是否为“失手”打死女儿的问题,这里涉及到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的认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本案中,郑东长时间采用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等恶劣、粗暴的方式殴打自己的女儿,甚至在女儿牙齿被打掉、头发被扯断的情况继续殴打,在女儿试图逃跑时仍将女儿拽回继续实施暴力,对一名年仅十三岁的未成年少女使用如此强度的暴力,必将导致严重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这属故意犯罪,而不是所谓的“失手”,更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过失犯罪。郑东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打女儿的过程中失去理智、一时冲动,合议庭认为,这种所谓失去理智、出于一时激愤,并不等同于过失犯罪,仍然是其自身意志作用下的结果。因此,综合以上情节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合议庭认为,郑东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中新网记者提问:法院对郑东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该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周侃法官回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郑东以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的方式故意伤害其女儿郑某,致郑某死亡,被告人郑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照本案,对郑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刑期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间做出选择。
人民法院的量刑,需要对被告人的手段、动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对照本案,被告人郑东有如下从重情节:郑东自1986年起曾多次受到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现又故意犯罪,且郑东在本案中犯罪手段恶劣,通过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未成年女儿郑某,造成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郑东存在下列从轻情节:郑东与郑某生母离婚后,其作为直接抚养郑某一方,平时对女儿较为关心,此次犯罪,其原始的出发点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望其成才,担心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郑东在犯罪后能将郑某送医治疗;且郑东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当然,要注意的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虽出于管教子女之心,但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其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及生命,父母管教子女绝非其免于处罚的理由,因管教子女而侵犯子女人身权利,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应受到法律制裁。
通过今天的庭审,也许有人感到被告人郑东可怜、可悲,其独自养育女儿十年,作为一个单身父亲实属不易,其有两段失败的婚姻,工作、生活亦不顺利。但无论当前社会教育体制存在哪些不合理现象,无论郑东自身生活遭遇何种困境,这些都不是郑东用残暴手段殴打其女儿的理由,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郑东以及与郑东类似的许多父母,大家可以对其抱有一定程度上的同情,但我们作为少年庭的法官,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都有一个光明美好的未来,在适用法律时,对此类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综合被告人郑东相应的犯罪情节,合议庭最终对其作出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记者问:郑东案可以引发我们哪些对家庭教育问题的思考?
周侃法官答:未成年人作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群体,其自我保护和自我生存能力不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家庭、社会的关爱,但是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受到父母侵害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父母在管教子女的过程中,模糊了正当惩戒子女和侵害子女人身权利之间的界限,酿成悲剧。据我们从各方了解,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如:2014年5月,杭州一父亲因女儿多次抄袭同学作业而生气,殴打其并将其双手反绑跪地进行体罚,后发现女儿停止呼吸,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陕西西安、四川资阳、四川陇仪、山东等地均有此类不幸事件发生。最近媒体关注的“猪圈女童”也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个典型事例,四川稻城一8岁女童,出生后一直生活在自家院墙边的猪圈里,身高仅78厘米,相当于1岁孩子的身高,体重7公斤,相当于3个月大孩子的体重,没有语言能力。由此可见,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事件多有发生,不容忽视,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我们认为,在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更新教育理念,尊重维护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中国传统文化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古训,普遍认为子女“不打不成器”,传统的家长作风在强调对子女进行教育和适度惩戒的同时,忽略了子女的权利保护。父母应认识到,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其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不能因父母权利的滥用而损害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我们倡导科学的教育与沟通方式,谴责以传统、粗暴方式对子女进行过度惩戒,对于以殴打等暴力方式侵犯子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惩处。
二是要学习科学教育知识,形成与子女的良性互动。未成年子女因其心智尚未成熟,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行为偏差,会经历青春期逆反等各种心理阶段。父母应当学习了解一些教育、心理知识,了解子女成长中会经历的各种阶段,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互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子女解决其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其形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而不应一发现子女有不良倾向,即采用打、骂等简单粗暴的方式来惩罚子女,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教育方式无法解决子女的困境,同时有可能适得其反,亦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是要寻求专业化帮助,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完善子女教育方式。我们注意到,很多父母碍于自身的文化水平可能不具备相关教育、心理方面的知识,在子女教育中常常会感到无计可施、力不从心,不知道应如何与子女沟通,除了寻求家人、亲戚朋友的帮助外,很少有人会寻求相关社会机构的专业化帮助。这里建议大家,遇到子女教育的相关问题时,可以通过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咨询等专业化咨询和帮助来学习相关教育知识,缓解压力,促进与子女的交流沟通。
南京晨报记者问:在听了今天上午的庭审后,心情非常沉重,今后如何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
人民陪审员黄琼花答:我们的社会真的需要静下来,好好梳理下,我们当下需要传扬什么样的道德,尤其是对我们的下一代。是用暴力告诉孩子们,拳头、刀棍是生活的道德;还是用宽容,用我们包裹着爱心的智慧来教育孩子?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一周前开始,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页上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在这部即将面世的法律中,已经规定,不管是公民或是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10周岁以下的孩子,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像本案被害人一样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都应当及时报警。警方接警后,必须出警并现场处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那我想,假设本案中,受害人的学校和亲属在第一次发现孩子被父亲殴打,报了警。警方通过哪怕是训诫,也能提醒郑东不可以打孩子。这多少也能让这个父亲受点教育,至少会让他知道,打孩子是违法的,并不像他所认为是教育孩子的良方!
今天的社会,大家都在忙于经济发展,父母们挣钱很辛苦,都不容易,郑东在出事前生活也不容易。但我想,并不是孩子们一定要成为我们想要成为的人。只要平平安安健健康康长大,他们自然会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而在父母的棍棒下已经有多少孩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就像刚刚在前面讲到的,父母侵害子女生命健康权的事件多有发生,已经不容忽视。
要付出多少孩子们血的代价,社会才能够警醒呢?在这里,我,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一名救助困境儿童的志愿者,恳请大家加强宣传,呼吁全社会改变棍棒教育的陋习、禁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在今天的庭审中,我们都听到,郑东对女儿的教育最后也是黔驴技穷。但是他不知道能向哪些团体和机构求助。他也不懂得教育孩子的事情,可以去求助。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细则太少了,法律太空了。社会能帮助像郑东一样家庭的机构和组织也太少了。那怎么办?我觉得还是必须从制度开始规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后,南京至今没有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法律。去年在乐燕案发生后,南京法院少年庭也一直在推动此项工作。我也参与了其中。我们共同奔走呼告,市法院党组对此十分重视,由南京玄武法院院长周迅牵头,集结了十位市人大代表,递交了一份集体议案。今年,南京市人大已经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纳入了立法库。我们可以看到,这项计划是今年的新增项目。我们也共同参与和见证了她的出生。
而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我也向各位透露下,南京法院还将牵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研讨会,联合各职能部门,商讨和制定保护困境儿童的干预机制,并先行试点。
相信,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随着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逐渐提高,今天这样的悲剧会越来越少。也希望大家都能够为此尽各自的一份力量,相信就可以让这一天来得更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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