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

被告人乐燕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新闻发布会
日期:2013-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的未来。但是,非常痛心的是,今年6月份,在我市江宁发生了一起两名幼童被饿死在家中的惨案,该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乐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首先,我要向这次未能进入法庭旁听庭审的记者道声抱歉。由于法庭座位的限制,我们只能让部分先报名的记者进入了法庭。虽然我们选择了中院最大的法庭,但还是不能满足公众及记者旁听的需求。为了更好的让记者知情庭审的相关情况,我们在庭审结束后专门安排这场新闻发布会,就与乐燕案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同时,南京中院官方微博“南京V法院”进行现场直播。

  现在,我给大家介绍参加本次新闻发布的人员:坐在我左边的依次是乐燕案审理的审判长周侃,人民陪审员黄琼花,人民陪审员赫静。

  下面,就请记者就乐燕案审判中相关的法律问题提问。

  扬子晚报记者:“乐燕案”的发生,引发社会公众和媒体广泛的关注。之前,媒体对“乐燕案”作了许多报道。我想问的是,今天经过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之前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否相一致!

  周侃:“乐燕案”发生后,不少的媒体都对“乐燕案”作了相关的报道,表示了极大的关切。下面,我向大家公布法庭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让各位记者自己对照比较。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记者:今天,公诉机关以乐燕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庭公诉,最终法庭也认定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此案的定性,一些人持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请问,法庭对该案定性是如何考虑的。

  周侃:关于被告人乐燕行为的定性问题。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乐燕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态度,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一般都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也有例外,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法定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第三,因行为人不履行该项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乐燕负有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将两个幼儿置于封闭房间内,仅预留少量饮食,其明知长期不回家,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却沉溺于吸食毒品、上网和打游戏机,放任可能发生的结果,在最后一次离家后,长达一个多月未回家,造成两被害人死亡。对这种两个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乐燕持放任的态度。乐燕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燕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什么乐燕不构成遗弃罪、虐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合议庭认为,关于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与杀人罪区别在于,遗弃罪不排除别人实施救助的情节,而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比如,行为人将一个无生活能力的幼儿,扔在有人经常路过的地方,幼儿有可能被人施救,行为人只是对幼儿所处于的危险状态处于放任。而如果行为人将一个无生活能力的幼儿,扔在根本无人路过,幼儿根本不可能被人施救,那么行为人对幼儿可能造成的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就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告人乐燕,将两名年幼孩子放在家里,并且将门、窗封死,实际上排除了别人实施救助的行为,所以,乐燕的罪名不应定为遗弃罪。

  合议庭认为,乐燕不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主观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乐燕主观上没有虐待孩子的故意,没有明确的虐待情节,因此不适合以虐待罪量刑。

  合议庭认为,乐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包括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和后果。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乐燕对孩子死亡主观上既不属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有鉴定证明乐燕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新闻社江苏分社记者: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乐燕被判处无期徒刑,其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侃: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乐燕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们知道,吸毒的人明知自己吸毒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却仍然吸毒,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正如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驾要负刑事责任一样。乐燕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两被害人均不满3岁,预留的食物和饮水仅够两被害人短期维持生命,其长期不回家必然导致两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然实施这一行为。而且,本案合议庭注意到的事实是,被告人乐燕在离家后,多次与王平元警官通话,在被询问两被害人状况时,乐燕均谎称两被害人状况良好;乐燕与孟奎通话时也想起有十多天未回家,却因与他人相约前去浦口而未回家,且其本人也多次供述曾想起两被害人,但因其沉溺吸食毒品、上网和打游戏机,最终并未回家。也就是乐燕在没有吸毒,想到两被害人的时候,仍不回家照顾两被害人。其在有抚养义务、抚养能力且离家较近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两名年幼的被害人惨死家中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严惩。鉴于被告人乐燕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不适应死刑。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乐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京日报记者:乐燕因为吸毒致使其行为能力下降,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两个幼童饿死悲剧的发生,据此,她能否完全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侃:今天的庭审中,合议庭对乐燕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认真调查。乐燕出生于1991年12月,现年22岁,从年龄上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乐燕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乐燕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有监护能力也是具备监护条件的。我刚才也说了,吸毒的人明知自己吸毒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却仍然吸毒,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正如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驾要负刑事责任一样。吸毒不能成为乐燕免除或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因。

  人民网江苏视频记者:又是毒品让一个家庭上演了人间悲剧。从乐燕案审判中法官应向社会作怎样的提醒,如何才能避免两幼童饿死案悲剧的发生?

  黄琼花:我本人是法制节目的制片,也是一个母亲,这个案子,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理,让我为两个孩子的不幸感到痛彻心扉,每一个降临人间的小生命都是天使,而这两个本应在父母呵护下长大的天真可爱的小天使是这样无比悲惨地结束了她们短暂的生命。我为孩子感到悲哀,何其无辜?正是最亲爱的母亲亲手终结了她们最最基本的活下去的权利和希望;我也为乐燕感到悲哀,从一出生的亲人离弃到今天的世人唾骂,从少年时的居无定所到今后的高墙铁窗,她自己的人生其实也是一个悲剧。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爱孩子是一个母亲的天性和本能,当一个母亲十月怀胎,将一个小生命带到这个世界上,总是会尽一切所能关心、照顾、保护这个孩子成长,从法律而言,这也是作为监护人应有的责任。在我们的认知中,在灾难来临时,母亲会殊死护卫着怀里的孩子;在面临生死抉择时,母亲会毫不犹豫地将生的一线希望留给孩子;为了孩子,母亲可以竭尽所能,可以吃尽千辛万苦,可以付出一切代价,而同样是母亲,为什么乐燕她能狠心如斯?这种行为让人简直让人匪夷所思,正常人可能都和我一样,不能理解。在我查阅卷宗、参加庭审以及和乐燕接触的过程中,我找到了问题的答案,那就是毒品已经让她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性。乐燕是个90后,今年还不到22周岁,但却有着近7年的吸毒史,她的丈夫也是一名“瘾君子”,因涉毒受到法律处罚。因为吸毒她经常夜不归宿,15岁就离家出走;因为吸毒她醉生梦死,稀里糊涂地生了两个孩子;因为吸毒,她只顾追求和沉沦在毒品带给她的快感中,丧失了人类的良知和道德,忘却了自己做为母亲最基本的责任,置两个年幼的孩子于不顾,最终造成这起惨案。现在,乐燕也对自己行为追悔莫及,流着泪说,是毒品害了自己和孩子。事实上,如果不是吸毒,凭着救济金,她和孩子生活下去是没有问题的。可以说,一旦沾上毒品,将彻底摧毁一个人的健康、意识、良知、道德,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远远“猛于虎”。

  为了确实防止乐燕案悲剧的发生,我建议,一是政法机关要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依法严惩涉毒的犯罪;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的宣传力度,让全体国民认清毒品的危害,司法机关要选择典型案件,适时公开处理,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毒品犯罪的预防工作,减少和杜绝毒品犯罪的发生。我也呼吁全社会所有的人,都能珍惜生活,远离毒品!

  现代快报记者:我了解到,之前乐燕已经有过将孩子关在家里受饿的行为,如果及时将其监护权转移就可能避免两幼童饿死悲剧的发生。法庭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周侃:你提到的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的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的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就本案而言,经庭审查明,之前乐燕确有过将孩子关在家里受饿的行为。但我们也注意到,乐燕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有监护能力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很多主体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但并不是作为一种义务或者责任进行规定,而且这些主体之间并没有规定提出申请的顺序,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罚责,如果撤销乐燕的监护人资格后由谁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以及如何让孩子融入社会等都是一个现实问题。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内尚未发生类似的撤销监护人的生效判例。

  这起案件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我们建议:一是在立法上要明确细化监护权可转移的具体情形,并对监护权转移的具体流程作出规定;二由政府出资建立未成年人收留教育机构,以保障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其生存权、受教育权能够落实;三是建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以监督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履行监护职责之状况,一旦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制止,并给予救助。

  江苏电视台记者:在乐燕故意杀人案中,面对两个幼童饿死的悲剧,除了乐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外,相关的政府部门是否也应当要承担责任?

  赵兴武:首先,乐燕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监护能力而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乐燕犯罪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是,给全社会带来的震撼是巨大的。儿童之殇,是社会之殇,对儿童的保护是全社会的人伦道德底线。怎样才能避免新的悲剧发生?这是需要全社会思考和重视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与关爱,给孩子们一个安全的天空,让他们能健康幸福的成长,全社会都负有责任。如果乐燕的家人能多尽一份父母应有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如果社会能对乐燕和她的孩子多一点关爱,也许悲剧就不一定能发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结合审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研究,努力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司法建议、司法调研等措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让现实生活中与乐燕案中类似的家庭、类似的孩子,能够避免这样的命运,不再让幼童饿死的悲剧重演。

  南京电视台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案的合议庭有两名女性人民陪审员。请问,为什么要组成这样的合议庭,陪审员是如何选任出来的?

  赵兴武:合议庭由1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特别是两位女性人民陪审员组成,目的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发扬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开,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地保护乐燕这样一位女性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两名陪审员的产生,我们是从全市1644名人民陪审员中,选出5名陪审员,并请市妇联提供参考意见,报院领导批准,最终确定的。这两位人民陪审员,一位长期从事法制类电视节目宣传,一位是对社情民意有充分了解的街道基层干部,都非常热心并专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相信她们能够很好地履行了人民陪审员责任。  

总访问量
版权所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2077072号-1 苏公网安备32011802010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