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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在日常借款合同中,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赵某与钱某系朋友关系,赵某于2019年至2020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四次向钱某转款共计150万元。钱某收款后,将上述款项转交第三人李某,李某通过钱某向赵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利息1.25分计算,借款人李某”。

借款发生后,李某按时将利息通过钱某的账户支付给赵某。后赵某将李某出具的借条退回,并要求由钱某出具借条予以替换。钱某遂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利息1.0分计算,借款人钱某”。

借款期间,赵某曾多次通过微信向钱某及李某催还借款,钱某亦曾通过微信回复——“我讲的1个月给1万肯定会给你的”“店里7号左右发工资,明天给5千吧”等内容。后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还清,赵某多次向钱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钱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被告钱某辩称:“我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委托我向赵某借款,我受托与赵某协商,李某向赵某出具了150万元的借条。后赵某感觉李某存在偿还风险,要求我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我出具借条后,李某予以认可。但自始至终李某才是真正借款人,我只是中间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人李某辩称:“赵某的钱是我借的,不是钱某借的,这笔钱应该由我来承担。”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李某向赵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实际借款人为李某。被告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借条用以替换债务人李某所出借条,此后又通过微信与赵某协商还款事宜,应认定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即同意对李某的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借条所列债务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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