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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法院非法集资案件的新闻发布
日期:2015-07-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近年来南京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受理数量大   

       

2013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井喷式爆发。数据显示,2007年全市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24人,2008年受理511人,2009年受理418人,均维持在正常水平;2010年全市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忽增到1834人,此后2011年受理1020人,2012年受理1729人,而到2013年,全市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猛增至46100人。2014年至今的受理数量依旧保持高位,南京地区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共计4670人,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亿元,集资参与人数多达8000人。据统计,案件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先、商业发达的秦淮区和鼓楼区,其中秦淮法院、鼓楼法院分别受理16件、22件,占全市受理案件总数的82.6%,远远高于其他基层法院受理数量。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激增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老百姓家中有钱,而投资渠道不畅,二是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之前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非法集资问题不断浮出水面,导致短期内案件加速暴露、发案数量激增。同时,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个别领域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给非法集资以可乘之机。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

集资类型呈多样化发展,案件取证难度大。非法集资案件共同作案手法是向集资参与人作出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以筹集资金,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而案发。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形势呈现多样化趋势,例如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此外,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以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更是成为重灾区。

(三)社会危害性大,是当地的不稳定因素

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跨地域现象明显,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案件的集资参与人从几十人、几百人,发展到多达几千人,且老年集资参与人居多,如张海峰、黄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亿余元,集资参与人多达67人。此外,跨地域现象明显,审理的部分案件中,非吸款项最终流向天津、广东等地的总公司,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垮地区的协调。

(四)案件审理难度大、任务重

由于集资参与人众多,且以老年人为主,涉诉信访数量多、矛盾大、问题棘手,化解矛盾的压力特别巨大。不仅如此,由于每一位集资参与人都损失巨大,且集资参与人中老年人往往损失的是一辈子的积蓄,极易产生对立情绪,法院不断来电、来人、来信,承办人员在接待处理中稍不细致、不适当就易激化矛盾,必须花费极多的时间、极大的精力开展法律释明、协调安抚等工作,其中相当部分是重复劳动,对承办人的耐力、毅力等均是极大的挑战。

另外,追赃退赃难、涉诉信访矛盾突出。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有的查封的不动产上已设定了担保物权、有的案发前已转移了财产、有的很大一部分资金已支付了高额利息,赃款赃物难以全部追缴到位,集资参与人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完全寄希望于政府追回损失。因此,每件案件都可能出现群体性信访,有些案件集资参与人在侦查阶段开始信访,甚至动辄去省、进京信访;有些案件集资参与人甚至采取自杀等过激行为来维权,维稳压力很大。从2014年、2015年已经审结的26件案件中,有财产可供发还的案件仅有11件,导致案件审结后涉诉信访问题依旧存在。

三、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集资人使用集资方式凡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之特征均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集资人往往通过发布吸引眼球的广告,并标以高额利息回报,利诱防范意识低的民众,向他们筹集资金。最后应经营不善导致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或直接跑路,造成出借人的财产损失。公众在遇到一下8种情况时应当尤为注意: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2)许诺超高收益率;

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

四、非法集资出现的新领域

1P2P网贷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20131125,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由于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缺乏,P2P网贷平台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导致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2014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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