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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知识产权日”暨2014年度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新闻发布稿
日期:2015-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大家好!2014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市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始终以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全面加强我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推动南京市的科技、文化发展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向社会介绍2014年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状况,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所呈现的主要特点及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2014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969件,同比去年增长了645件,审结1407件。其中,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仍然是收案最多的三个案由,占新收案件总数的92.2%;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5件,与去年同期35件相比略有下降,审结28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为多发;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5件。
二、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三、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影响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普及和推广?
南京中院徐新副庭长: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知识产权赋予创新成果以财产权,赋予创新主体对新的创新成果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的权益。同时,通过依法保护创新来激励创新者进一步创新。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促进成果的市场化。
目前,对于权利人而已,维权的难点有三:一是举证难;二是维权周期长即法院的审理周期长;三是赔偿数额低等。我们在审理中,重点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此外,还出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等情况,这一方面是限制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新。对此,我们适用平衡原则,对这类行为进行限制。从知识创造者的角度看,任何创新都意味着资产专用性的先期投资,投资有回报且具有可控性时,才可能形成较大的激励。但是,知识本身具有相容性和共享性的基本属性,完全独占创新成果缺乏公平性。因此在确定私权保护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共利益。这就是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这一利益链条中,我们要做的就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样知识创新和成果推广都是顺理成章之事。
 
问题二:在南京有很多知名品牌和百年老字号,例如云锦、桂花鸭等等,这些知名品牌和老号对本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南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加强对这些品牌的保护的?
南京中院周晔副庭长:法院是被动保护,司法是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属于公力救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于自己创立的品牌、标识可以申请商标、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国家专利,对于商业秘密要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进行保密,只有注意形成、维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旦权利受到侵害才能及时主张,才能获得保护。法院对于权利人正当维权的,也会给予大力支持,尽量降低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比如我们法院处理过南京的地方品牌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诉淘宝销售商王某、周某等商标侵权关联案件,判决这些销售商在淘宝网店中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497412号“S·De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2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问题三:为什么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中,有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两者之间的界线在哪儿?
南京中院张斌审判长:随着国务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的提出,知识和技术创新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受利益诱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三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别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三个方面的刑事犯罪问题。我就以上述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为例来说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首先,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从是否合法的角度来说首先是违法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和利益,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有权向行为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就不仅仅是一般违法,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此时,就不是简单地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应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次,《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说明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中,已经规定了侵权行为也会构成犯罪,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分则的第三章专设一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就包括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从法律条款的规定来看,一般都是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客观事实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重大损失”等情形的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便于司法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准确适用。
问题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请问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行为表现?法院对公众有哪些提醒?
铁路法院衣硕朋庭长: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商业活动也与互联网的联系愈加紧密,由此产生的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复杂、隐蔽、多样化。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在公司主页等位置使用侵权图片,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网站未经授权提供歌曲、电影、小说等播放、下载,侵犯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虚假宣传;通过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此种行为很大程度上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私设、私架服务器,提供网络游戏私服。
知识产权在现代的经济竞争中所起的作用日益重要,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日趋增强。作为法官,需要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不侵犯他人权益两方面并重。一方面,自己的智力成果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固定权利,以便顺利实现成果转化、获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另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贪图小利,守法经营,维护竞争有序的良性市场环境。
 
问题五:集成电路审判是南京法院知产庭一项特色审判工作,受到了最高院的肯定。南京法院在集成电路审判中,也产生了许多具有裁判创新和示范作用的经典案件。请问此类案件的审理对于加强科技保护,推动科技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南京中院徐新副庭长:自1965年我国研制出第一块双极型集成电路以来,经过50年的发展,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芯片设计、制造和封装测试三业并举、相对较为协调的发展格局。主要特点:一是减少创新取得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不断缩小。设计能力已经与国外基本持平,制造能力显著提高。二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设计、制造和封装测试产业的产值在产业链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其中封装测试业已独占鳌头,三业水平已经逐步向国外先进标准靠近,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三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迅速提高。但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们的产业发展还是以政府推动和外商投资为主,制造技术仍以代加工为主,缺乏有效的竞争力和自主品牌。
2001年 我国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方面的唯一的法律依据。在司法方面,我们主要作的是完善我们的裁判方法,并据此发挥裁判的宣传和指引功能,促使当事人细化和规范自己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申请、申请程序中的材料和客体固定与完善、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做法,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我们在至少两个方面有创新:一是在保护客体的确定方面,今年公布的有关布图设计的这个案例就体现了我们在这方面的成果;二是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我们确定了侵权行为的比对方法,部分侵权的认定方法等,这在全国来看也是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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