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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2013年度南京全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年度发布(图)
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伟峰通报2013年度全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的日益普及,全市交通事故案件总童持续在高位运行,己经成为全市法院受理的第一大类民生案件。同时,该类案件涉及公民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社会关注度较高。为了切实履行好司法社会责任,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事故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我们对今年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总量在高位徘徊。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案件11247件,同比上升39.92%;2012年受理13042件,同比上升15.95%;2013年受理12342件,同比下降5.36%,但该类案件总量仍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5.83%。今年法院收案略有下降的原因之一是,法院与公安交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建立起了交通事故联动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分流案件的功能作用。 

 

二是诉讼标的额持续增长。201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1315件,涉及的案件标的额达7亿9千多万元,案均标的额6.4万元,一些案件赔偿金额甚至高达百万元。这其中既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联动适应的客观因素,也有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期望值普遍较高的主观因素,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高档残疾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都呈上升趋势。 

 

三是案件分布区域性特征明显。2013年全市交通事故一审案件地区分布看,城乡结合部的法院收案相对较多,如江宁法院受理2422件、浦口法院受理1018件、溧水法院受理1012件。而主城区的法院收案相对较少,如鼓楼法院、玄武法院仅为476件和867件。这既是因为城乡结合部高速路网密集、机动车速度较快,风险因素增加,也反映出城乡结合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需要进一步强化。 

 

四是法律关系复杂、诉讼主体多元。最高法院2013年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为便于受害人求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筒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筒称“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一般在侵权案件中并案处理。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要处理侵权责任认定,还要厘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赔偿金额;同时侵权人往往还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驾驶员、挂靠人、管理人、承租人、出借人、借用人、雇佣人等不同的主体;在有些情况下,还会有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这些都使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主体众多而法律关系复杂。2013年市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二审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就占案件总数的80.35% 

 

五是案件调撤率高且上诉率低。2013年全市法院一审交通事故案件调解7120件,撤诉822件,调撤率占70.19%,高于同期民间借贷、其他侵权类案件调撤率。同时交通事故案件的上诉率较低,2013年为5.03%。这反映出虽然交通事故案件往往牵扯多方诉讼主体,但随着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法律法规的陆续完善,诉讼各方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共识在不断增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较高。 

 

六是自动履行率和执行到位率两级分化明显。凡机动车参加保险的,在判决后保险公司除上诉外均能自觉履行;但侵权车辆未投保险的,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此类案件的侵权人往往履行能力差,执行到位率较低。以江宁法院为例,判决后自动履行的约71%;执行到位率为47%,低于民事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 

 

扬子晚报记者提问:去年,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哪些值得引起重视、需要提醒公众的问题?

 

民一庭崔民审判长回答:虽然一些为社会公众耳熟能详的生动案例尚历历在目,其后果仍令人心存余悸。但现如今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实践又表明,一些公众熟知的老问题仍屡见不鲜,凸显出部分交通活动参与者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一是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此类现象社会危害性大,既造成受害人及其家属身心的极大痛苦,更因上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直接导致机动车的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失去了应有的保障。而对于侵权人来说,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上述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侵权人自身也得不偿失。 

 

二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其应尽的管理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酿成交通事故的悲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般仅注重于车辆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审査,但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疏于维护、对于车辆长期借用人或使用人多次出现安全问题怠于提醒、教肓,最终引发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另还存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履行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交强险对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人的损害给以基本保障的公益性功能无法体现,此种情形,其首先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交警部门还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一个为公众熟知的现象就是电动车的使用者会拆除车辆原有的限速装置,以提升电动车的行驶速度,有的甚至达到了机动车行驶的速度,这种做法实际是改变了电动车的原使用性质,电动车原有安全装置己不能确保行驶安全,由此导致的交通危险性则大幅增加,另一方面,电动车在行驶中随意驶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驶现象大量存在,使得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确实能够认定电动车原有限速装置被自行拆除,由此电动车行驶速度较快,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法院在确定事故各方责任时,将会考虑到这一重要事实,作为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 

 

网友提问: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发生了车祸,但由于他在私企打工,没有签订正规的用工合同,工资也是现金支付,因此很担心赔偿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有人告诉他可以帮他做整套的工资收入证明,请问这种证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吗?如果得不到认可,应该如何维权? 

 

民一庭崔民审判长回答:首先,我想提醒的是,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若为获取高额的赔偿,托关系、找朋友或找所谓的诉讼中介代开虚假收入证明、伪造工资表等诉讼证据的,法院一经查实认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将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其次,关于误工费损失的认定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害人确因误工减少了损失,另一方面是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上述两个方面的事实确实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像这位网友的朋友的情况,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其应当尽量提供受伤前后及受伤期间单位原始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及单位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劳务关系与工资收入状况、误工的情况;如确因单位的管理问题等原因不能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则只能按照无固定收入的情形予以考虑,其需提交单位考勤记录,或者申请其他工友出庭作证等以证明在该单位务工的事实及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法院经审査属实,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刚才提到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南京教科频道记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动车改装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有哪些特点? 

 

民一庭崔民审判长回答: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电动车肇事案件有几个共性特点: 

 

一是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主要由超速导致的。究其原因,绝大多数电动车都被使用者进行了改装,最常见的是剪去限速器,从而使电动车行驶速度得到大幅度提升,有的甚至达到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这种车辆车速快、冲击力大、制动和安全性差,不仅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往往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 

 

二是侵权人赔付能力较弱。实践中,电动车没有纳入交强险投保范围,电动车本身的价值又较低,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往往由侵权人自己负担。在一些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需要支付的赔偿费达几万甚至是几十万,这样高额的费用,侵权人往往无法赔偿到位。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超标电动车的查处力度,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也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购买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不擅自改装电动车,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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