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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在两同”建新功 | 当合同解除又遭遇第二波疫情
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疫情再起,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的心,经历了两轮疫情冲击的企业同样在发愁,“上次疫情期间的纠纷好不容易才协商好,正准备大干一场早日履行承诺,但……”

“汪法官,之前的案子是调解结案的,可现在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调解约定期限内完成对原告的承诺了,我们现在很着急,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承办人汪仁琴办公桌上的电话响起,电话那头传来被告某培训机构当事人急切的声音。

初遇疫情,被迫停课

2017年,被告某培训机构承租原告某置业公司的房屋经营教育培训,合同约定租金按经营收入的6%收取。2020年初,被告因新冠疫情被迫停课。但复课后经营收入仍未完全恢复,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原告约2500㎡房产年租金仅2万余元,公司经营收到严重影响。

2021年初,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为由诉至高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进退两难,是否应解除合同

原告起诉后,被告立即缴纳了此前拖欠的租金。但承办人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分析出本案中更深层次的矛盾点——本案并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对原告来说,合同继续履行产生的租金收益也微乎其微;对被告来说,即使合同不解除,经营状况也无法得到改善。

此外,承办人了解到,尚有几百位家长在被告处有充值课程未消耗完毕,一旦合同被解除,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深入沟通,促成调解

承办人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原告从“止损”的角度出发,起初坚持不同意调解。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从“疫情无情人有情”的人文关怀出发,结合合同履行及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剖析,以情理和法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以促进疫情期间社会和谐的大局。最终,原告逐渐松动,表现出了调解意愿。

承办人趁热打铁,组织当事人当面调解并进行单独沟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同意给被告五个月时间清理后续课程,并免除该期间的一切费用。

再遇疫情,求助法官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根据调解协议积极处置后续课程。但,2021年7月南京疫情再起,被告再次停课,这才引发了最开始的那一幕。

为切实解决当事人困境,承办人在安抚被告情绪后,再次电话联系了原告。也许是得益于上次调解打开了双方的“心结”,原告当即在电话中表示,考虑到疫情发生的客观情况及被告积极履行承诺的态度,同意再宽限对方一定的时间,以保障后续课程和预付款的清理工作。

法官寄语

疫情之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各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共度时艰的精神协商解决好善后事宜,共担风险、共度难关,形成平等、公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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