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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首次受理的涉婚行政案件(结)--------------离婚登记被撤销
日期:2013-07-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高淳法院首次受理的一起当事人要求撤销民政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判决结案,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肖某与马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精神状况,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审查义务?经肖某父亲申请,高淳法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肖某患精神分裂症,2013年2月4日的离婚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判断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职责,况且婚姻登记机关也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本案中经查明,马某在申请离婚登记时隐瞒了肖某患有精神病史的事实,有一定的责任,但婚姻登记员明知肖某及马某具有初中文化,在《离婚协议书》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应当由双方亲自签字,而在马某代签的情况下,只让肖某按手印,并没有进一步对肖某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询问和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应当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的规定,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另查明,马某和肖某均未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综上,民政部门向马某和肖某核发的离婚证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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