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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一导四明\"推行"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
日期:2007-0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针对广大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案件宣判后容易上访、信访的情况,法院推行和强化"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涉诉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增强司法公信力,促使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日前,高淳法院提出了"一导四明\"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行该项制度。

        "一导":即做好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工作。由专人在立案过程负责诉讼引导服务,具体指导群众正确书写诉状、提供证据,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失,减少因诉讼风险不明败诉后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明\":一是明重点,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以确凿的证据和恰当的说理让当事人认识到纠纷的事实、法律关系所在,并以判决书为载体,载明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采纳情况的具体原因;另一方面针对案件生效后的信访、申诉或申请再审,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二是明人员,即由案件承办人员、合议庭人员、裁判文书签发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具体的释明、解答工作;三是明方式,对群众来信、来访主要采口头说明方式,也可采电话或书面方式进行,在相关案件中也可通过走访、下访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律释明工作;四是明责任,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或疑惑,承办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解释,若经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则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供稿:高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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