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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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决算公开

发布日期: 2017-09-14 浏览次数: 293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我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进行普法宣传。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内设16个机构,分综合机构和业务机构两大类,下设1个人民法庭。现有行政人员编制数99名,行政附属编制数8名,实有在职行政人员82人,行政附属2人,合同工实有人数67人,离休人员3人,退休人员28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年来主要工作亮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司法办案有新进步。全院共新收各类案件7415件,收案数同比上升8.2%,结案7289件,结收案比98.3%,全市排名第一,反映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指标中,一审民事裁判案件服判息诉率全市排名第一,上诉案件改发率全市排名第二。其中审执结民商事案件4281件,刑事案件364件、执行案件2632件、行政案件(含行政非诉案件)12件。

二是服务大局有新作为。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为企业开展诚信经营法律讲座,服务区百企升级行动计划。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27件。由区反腐败领导小组牵头,选取典型案件,开展“全区年轻干部警示教育”活动。根据市人大代表建议,开展“走进校园、亲近法律、感知司法”系列活动。

三是司法改革有新进展。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办案人员责任清单。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135件,判处被告人151名。首批员额制改革任务圆满完成,产生28名入额法官。7名符合条件人员按审执分离改革试点要求,转任司法警察。

四是司法公信有新提升。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信,通过网络邀请群众旁听庭审881件、互联网直播庭审202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2925份。组织“送法进校园”活动2次。召开新闻发布会4场。对刘某等22人涉黑团伙案、全省首例拒执罪自诉案、涉众电信诈骗案、集中执行活动等均与省市区新闻媒体合作法治栏目进行宣传,通过手机全程直播夜间集中执行活动。

五是司法形象有新变化。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培育干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新《准则》《条例》两场辅导讲座。认真组强开展三评查活动,评查法律文书21份,评查庭审16个,案卷54份,笔录10份。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业务条线培训45场507人次。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党组与各庭室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明确廉洁司法的各项要求。纪检监察办结来信来访211件、12345工单35件,做到件件有回复有落实。


第二部分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2016度部门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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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无此类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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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3519.40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减少220.39万元。主要原因是非税收入入库的减少。2016年度支出总计4119.2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增加379.41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公积金调整和审判业务经费的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3519.4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495.40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减少244.39万元,增减少6.53%。主要原因是非税收入入库的减少。

2.其他收入24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市院补助。与上年相比增加24万元,增长100 %。主要原因是市院对基层法庭的补助。

3.年初结转和结余2418.10 万元,主要为累计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总计4119.20 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4116.1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审判业务活动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376.31万元,增加10.06%。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公积金调整和审判业务经费的增加

2.农林水(类)支出3.10万元,主要用于防汛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3.10万元,增长100 %。主要原因是用于当年度的防汛。

3.年末结转和结余1818.30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主要为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部分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 3519.40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95.40万元,占99.32%;其他收入24万元,占0.68%。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4116.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16.10万元,占10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495.40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减少244.39万元,减少6.53%。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相关经费支出。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495.4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4.92%。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44.39万元,减少6.53%。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相关经费支出。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229.70万元,支出决算为3495.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2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公积金调整和审判业务经费的增加。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3080.70万元,支出决算为2657.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2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相关经费支出。

2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年中追加预算30万元,支出决算为30万元。

 3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49万元,年中追加预算632万元,支出决算为780万元。

4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其他(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年中追加预算25万元,支出决算为25万元。

(二)农林水支出(类)

1水利(款)防汛(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年中追加预算3.10万元,支出决算为3.10万元。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495.40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783.1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82.60万元、津贴补贴1225.60万元、奖金329.80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47.8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79.80万元、生活补助33.60万元、住房公积金156.70万元、提租补贴88.50万元、购房补贴0.7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8.00万元。

(二)公用经费712.3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7.20万元、印刷费23万元、水费2.4万元、电费48.70万元、邮电费38.50万元、物业管理费13.80万元、差旅费32.10万元、维修(护)费83.10万元、会议费12.10万元、培训费65万元、公务接待费18.90万元、被装购置费1.60万元、劳务费26.50万元、工会经费10.70万元、福利费5.4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6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8.3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68.70万元、专用设备购置1.1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55.0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6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95.40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44.39万元,减少6.53%。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相关经费支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229.70万元,支出决算为3495.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2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公积金调整和审判业务经费的增加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495.40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783.1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82.60万元、津贴补贴1225.60万元、奖金329.80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47.8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79.80万元、生活补助33.60万元、住房公积金156.70万元、提租补贴88.50万元、购房补贴0.7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8.00万元。

(二)公用经费713.2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7.20万元、印刷费23万元、水费2.4万元、电费48.70万元、邮电费38.50万元、物业管理费13.80万元、差旅费32.10万元、维修(护)费83.10万元、会议费12.10万元、培训费65万元、公务接待费18.90万元、被装购置费1.60万元、劳务费26.50万元、工会经费10.70万元、福利费5.4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6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8.3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68.70万元、专用设备购置1.1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55.0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60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3.5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3.19%;公务接待费支出18.9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6.8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3.50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93.50万元,完成预算的77.92%,比上年决算减少19.07万元,主要原因为从严控制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所有超编车辆都全部上交从而减少车辆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审判业务用车的需要。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22辆。

3.公务接待费18.90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8.90万元,完成预算的42%,比上年决算减少10.81万元,主要原因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从严控制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招待的人次和批次。国内公务接待主要是上级及相关部门间检查、调研及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公务接待等,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132批次,1919人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12.10万元,完成预算的48.40%,比上年决算减少10.65万元,主要原因为从严控制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和人数。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72个,参加会议1586人次。主要为召开召开条线会议和审判大会。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6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比上年决算增加15.25万元,主要原因为培训人数和次数的增加。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73个,组织培训1025人次。主要为多批次的法官轮训,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此类收支。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12.30万元,比2015年减少901.36万元,降低55.85%。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从严控制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204.6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4.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04.6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2辆,其中,区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8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法院审判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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