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刑二庭庭长丰友芳介绍2013年度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司法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指犯罪对象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被害人数特别多、涉案金额特别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特点。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一些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资金链断裂,随之短期内爆发了一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全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从2007年2件4人到2013年46件100人,7年间案件数量上涨了22倍。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该类犯罪的防范意识,预防新的涉众犯罪发生,特将南京市2013年度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6件100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4件98人,集资诈骗案件2件2人。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数达6923人,涉案金额总计38.1亿余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猛增,地域相对集中。从近七年的收案情况看,2007年全市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件4人,2008年受理5件11人,2009年受理4件18人,均维持在正常水平;2010年全市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忽增到18件34人,此后2011年受理10件20人,2012年受理17件29人,均维持在高位;而到2013年,全市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6件100人,案件数量猛增,再次呈现出井喷态势。同时,案件发生地域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商业较发达的秦淮区(主要是两区合并前的原白下区域),46件案件中,秦淮法院受理了27件,占全市案件总数的58.7%。收案数排在第二、三位的分别是鼓楼法院和玄武法院,分别受理了9件和5件,分别占全市案件总数的19.57%和10.87%。
(二)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数增多,以老年人为主。受案件数量增多的影响,该类案件所牵涉的被害人数增加,达到6923人。受害人数过百的案件有14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0.43%。受害人数过千的案件有2件,分别是秦淮法院受理的李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数达到2055人)和张红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数达到1602人)。需要说明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隐形被害人的情况,即多名投资人以一人名义投资,案发后司法机关仅确认名义上的投资人一人为被害人,其他人员虽亦进行投资,同样受到案件影响遭受损失,但依法不能认定为被害人的情况。此外,老年人群体因为存有一定积蓄等多种因素更易成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对象,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主要构成。
(三)犯罪手段多样且具隐蔽性。为骗取公众信任,犯罪分子往往设立证照齐全的公司,以发展观光农业、开发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为诱饵,打着招商引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并许以高额回报。受理的案件中,承诺回报的年息最低约为20%,最高达到120%,远远超过正常投资收益。此外,为顺利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有的还制造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表象并邀请被害人到现场参观,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吕宁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吕宁通过网站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先后用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18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五千余万元。在季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季宁以代理销售天津西泽股权投资基金和天津蒙更威力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上述基金,以不低于2%的月息向3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10余万元。
(四)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受理的46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超过1千万元的有33件,占案件总数的71.74%,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7件,占案件总数的15.22%。其中,秦淮法院受理的张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8.48亿余元,鼓楼法院受理的陈评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仅南京地区达到2亿余元,高淳法院受理的孙春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1.99亿余元。
(五)损失后果严重。为获取高额利息,一些被害人投入了家中的全部积蓄,少部分被害人为赚取利息差甚至向亲戚朋友借款进行投资,而到案件案发时,被害人投入资金的去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犯罪分子用于资金转贷、高风险投资以及挥霍消费,另一种是犯罪分子为了维持非法集资模式,将后加入的投资人的资金用于偿还先加入的投资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即俗称的“拆东墙补西墙”,大量资金被非法集资的模式所消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从近年来市法院参与的涉众案件发还工作情况看,“蚂蚁”案件的发还比例约为60%,“润在”案件的发还比例约为30%,“普洱茶”案件的发还比例约为10%。
提问环节
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记者提问:去年,法院在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哪些需要提醒公众的问题?
卞国栋答:实践中发现,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认识模糊。有的被害人认为企业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公开进行的募集资金行为均是合法行为,还有的被害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区别认识较模糊,对一些案件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异议,认为只要存在被欺骗的情况就应当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为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又同时具备: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解释》同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又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集资诈骗罪,《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扬子晚报记者提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增长十分迅速,为什么有这么多群众参与非法集资?
丰友芳答: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居民存款总值不断增加,而银行的存款利率随之不断下调;另一方面,与经济发展高速度相对应的是高通货膨胀率。面对这一形势,为了让家庭资产保值,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选择储蓄之外的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渠道进行理财。与此同时,也有一些群体对投资实体经济,谋求商业利润产生浓厚兴趣,但又受到个人资金量较小、缺乏经营经验等因素影响,直接投资开办实体经营企业的可操作性不大,在此情况下,遇到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合作发展企业的幌子对外吸引投资时,很多人容易降低警惕性,将资金投入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业。如何引导社会闲散资金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江苏省电视台记者提问:涉众案件被害人最关注的是损失弥补问题,司法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难点是什么?
卞国栋答:涉众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难度很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挽损工作开展困难。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后,为了尽量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赃款的去向问题始终是侦查机关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一些案件的涉案财产分散在市外、省外,追赃工作需要解决各类实际问题,开展难度较大。以查封外地企业为例,需要面临工人遣散、劳资纠纷、资产看管等众多实际问题,解决不好就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难度较大。二是资产清理周期长。2009年,市法院受理了孙海瑜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件卷宗多达885本,合议庭在认真审阅案件卷宗后,通过连续五天的开庭审理才将案件事实审查清楚。在一审宣判后,因涉案被害人多达1.4万余人,赃款发还工作从2010年启动,经过对孙海瑜等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涉案房产评估拍卖、发还人员确认等等工作,历时三年才基本完成。涉案财产清理难度之大由此可见一斑。三是发还比例较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后可供处置并发还被害人的财产普遍较少,导致案件发还比例不高,被害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因不满发还数额低而发生的群访事件比例较高。
网友提问:社会公众在投资时要注意哪些方面才能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犯罪?
丰友芳答:在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被害人交叉的情况,即一人同时参与多起非法集资活动,反复被骗。为避免更多群众被非法集资行为所害,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仅供社会公众在投资时参考:
一是投资人要有谨慎意识。多数投资人在投资时对所投资的行业并不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投资人被对方的单方宣传所“忽悠”。所以,在投资时要保持谨慎态度,理性分析对方的宣传内容,对与行业经营利润情况不相符的高息允诺,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二是投资人要有风险评估意识。投资人要谨慎选择投资项目,要详细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尽量选择自己熟悉、了解的行业、尽量选择实体经济。投资前要多与家人、朋友商量,必要时还可以咨询法律、金融专业从业人员,以全面评估投资的风险。投资时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对于所有约定内容均要形成书面文件。
三是投资人要有证据意识。投资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注意收集、保存与投资相关的证据材料。首先要收集证明投资金额的证据材料,投资时要尽量避免现金方式投资,多选择银行往来方式投资,对银行往来的凭证、单据要予以保留并妥善保管;还要注意收集证明投资内容的证据材料,即双方约定投资项目、利润分配情况的投资材料,以及对方的宣传资料。只有形成证据意识,才能在案发后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投资人要有法律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于公安机关能及时冻结、扣押犯罪分子的财物,同时也要尽可能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快案件的办理进度,尽可能减少自身损失。
在社会公众加强自身防范意识的同时,各司法机关也应充分利用媒体平台,畅通讯息渠道,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防范工作,一方面及时公布司法机关掌握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形式、手段、特点,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另一方面,接收社会公众反映的非正常集资活动讯息,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尽可能减少涉众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