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新闻动态新闻发布会详情

2015年南京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情况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16-03-11 浏览次数: 209

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致力于改善与保障民生审理了各种关乎民生、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数据上看,去年一年消费者为维权而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据统计,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3158件比较典型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相比2014年的1564件,上升了101%。

全市法院受理案件特点

(一)涉诉商品类型呈多样化,食品与日杂货用品相对更多。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标的既有食品、保健品、日杂货用品,也有汽车、家具、家电等大宗商品,还有电信金融、网络购物、预付款消费、教育培训、旅游、美容等服务,涉诉金额低的仅有几元,高的达几万元、几十万元。其中,食品与日杂货用品在所有案件中占比最高。另外,针对进口商品尤其是进口食品的诉讼案件在去年一年明显增多。

(二)涉诉主体相对集中。一是原告比较集中。2015年,在南京市两级法院提起涉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超过20件的购买人达33人,这些人员总共提起的诉讼案件超过1800件,在全部案件中占比将近60%。2015年比2014年激增的案件,主要来自于这部分案件。二是被告比较集中。这类案件的被告以大型超市、卖场居多,因此,从案件的地区分布来看,多集中于城区内有大型超市、百货商店的地区。2015年,涉诉的这些超市、卖场涉案1900余件,占此类案件数量的60%以上。另外,随着网络购物的火爆,网络交易平台也频频成为此类诉讼的被告。据统计,2015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案件中,直接以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案件有接近200件。

(三)销售商品标识不规范是消费者主张赔偿的主要理由。根据统计,以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国家规定而进行的诉讼增幅明显,已占全部诉讼案件的80%以上。商家销售的商品往往存在少标、漏标、误标等不规范标注现象,而标注问题仅凭肉眼观察即能证明,并不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因此,消费者或者职业打假人以此为理由主张商品质量不合格或食品不安全的案件数量较多。

(四)原告诉讼能力较弱,法院审理案件难度较大。绝大部分的消费者维权诉讼案件,消费者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都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而作为普通的消费者,甚至是更为专业一些的职业打假人,虽然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法律专业知识仍然相对欠缺,主要体现在诉讼请求的选择,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而消费者维权案件虽然大部分案值不高,但审理难度却不小,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需要检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非常庞杂。

【回答记者提问】

Q1:在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件中,大多是3倍处罚,但是我们也有看到一些报道中提到10倍处罚,请问3倍和10倍处罚的依据和区别是什么?

玄武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晓峰:

二者均是我国法律对于某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较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消费者产生实际损失为条件。

所谓“三倍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金额相当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款的三倍。该条法律侧重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所谓“十倍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重点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

Q2:商家经常打出“假一罚十”,甚至是“假一罚万”的宣传口号,请问这里的“假”应该如何理解?

建邺法院民三庭庭长徐年美:

“假”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品牌意义上的假,主要是就是假冒名牌;另一种是产品质量意义上的假,就是说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商家宣称的品质。

商家打出“假一罚十”、“假一罚万”的承诺,这是一种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承诺。如果确实存在假冒品牌,或者质量达不到自己宣称的品质的,法院也认定为违反了其自身的承诺,那么一般来讲法院就会根据商家的承诺来判决。

Q3:网购现在已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常态,请问如果我们在网购时买到假货,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南京中院民一庭审判长洪霞:

消费者如果在网上购到了假货,可以首先向网络交易平台的客服部门投诉,对于投诉属实的,一般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有很严厉的处罚机制。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可以直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样一方面可以直接和卖家协商退货赔偿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作好准备。另外,网络购物与实体购物一样,网络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解决问题或者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对于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权的网络消费者来说,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网上买到假货,向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消费者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一般情况下,自己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网上买到假货,起诉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除了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或者要求销售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消费者才可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3、网上买到假货,如何固定证据。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保存好商品实物、与销售者及网上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发票、网上交易记录等证据。对于聊天记录、网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即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另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固定证据,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有可能会采取调查措施,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Q4:请问司法机关在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经营次序之间寻求平衡?

南京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邓玲:

目前司法对商业化维权行为持适度的宽容态度。之所以持宽容态度,是由于其维权行为客观上促使市场主体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此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一致。因此,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经营秩序之间寻求平衡,那就是在审理案件时,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出发去理解和适用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条款的设立目的则是通过增加经济利益来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间接达到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增加赔偿”是手段,规范市场方为目的。法院支持消费者正当的维权,但是会遏制消费者投机取巧式的维权。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