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以案说法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 22
    2023.09
    高淳法院:“金秋第一蟹”开捕!交易风险要注意
    高淳法院:“金秋第一蟹”开捕!交易风险要注意

    秋风起,蟹脚痒,又到了螃蟹成熟肥美季的时节。“金秋第一蟹”已正式开捕,高淳法院两篇案例告诫蟹农们,丰收之余也要提高警惕。

    “做生意”是假,骗钱财是真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浩使用“王二”“李三”等虚拟身份添加在微信群中的水产老板,先后通过微信从赵某等11名蟹农处订购水产品。

    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支付小额或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在收购被害人水产品后,虚构货未卖出等事由拒绝付款,并将被害人电话、微信拉黑,骗取货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浩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螃蟹卖了,款难收

    张大伟多次向吴某购买螃蟹等水产品,2021年,张大伟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某螃蟹2019年货款2万元,双方约定2021年12月付清。欠款人:张伟,2021年10月15日。”经吴某多次催讨,张大伟至今未支付货款,吴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张伟”为本案被告张大伟。高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张大伟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欠条是张大伟本人所签。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万元。被告张大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货款2万元。

  • 11
    2023.09
    12岁小女孩给高淳法院法官寄来一封信……
    12岁小女孩给高淳法院法官寄来一封信……

    summernote-img

    “希望您可以将我的抚养权判给我妈妈”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12岁的小雨给承办法官周玉福寄来了一封信,字里行间都透露着自己坚定的意愿。

    阿强与阿珍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女儿均由阿强抚养。2022年,阿强组建了新的家庭,随后生育一子。慢慢地,女儿小雨在家里感到有些不适。为了保证小雨的健康成长,阿珍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雨的抚养权。

    庭审中,阿珍和阿强都想要小雨的抚养权,不愿意妥协。承办法官了解到小雨已年满12周岁,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便想了解小雨的真实想法。这时,他收到了小雨的来信。信中,小雨希望将自己的抚养权判给母亲。法官立即联系小雨,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想法。小雨表示自己很少感受到来自父亲的爱,且父亲再婚对其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跟妈妈在一起生活很开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雨已年满十二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小雨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

    其次,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小雨现已进入青春期,该时期女孩与母亲一起生活交流更为方便。另外,被告重组家庭后,小雨如与父亲重组的家庭存在隔阂,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小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雨年满18周岁。

  • 28
    2023.08
    离婚后随母生活,亡父的赔偿款还有份吗?
    离婚后随母生活,亡父的赔偿款还有份吗?

    大刘和大美两人离婚后各自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小美跟随大美生活,大刘与芳芳结婚,并育有一子小方,两家人虽多年来互不来往,到也相安无事,最近却因大刘的离世,发生纠纷。

    2022年,大刘在工地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刘的父亲老刘、妻子芳芳及儿子小方三人与用工方达成调解协议,用工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80万元。后三人办理了死者丧葬事宜。关于上述赔偿款,小美认为自己作为女儿有权要求分割,但老刘拒绝支付。小美遂将老刘、芳芳、小方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判令支付应得赔偿款50万元。

    被告方认为,这笔钱与小美没有关系,赔偿款180万元是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遗产。小美已随母亲改嫁,目前由母亲和继父抚养,不靠大刘照顾。丧葬费花费6万元,大刘生前借款25万元,这些都应当在180万元中予以扣除。但可以按照大刘生前的约定每年支付小美8000元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小美有无权利分割赔偿款?若有权分割,小美应得的赔偿款数额是多少?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共有纠纷,大刘因事故致死获得赔偿款180万元,该笔赔偿款不是死者生前形成,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就本案而言,父亲老刘、妻子芳芳、未成年子女小美和小方均有权主张。

    关于扣除6万元丧葬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系被告为死者办理丧葬相关事宜的合理支出,予以认定;关于归还25万元欠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该笔赔偿款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综上,扣除合理费用后,本案分割赔偿款的金额为174万元。

    大刘与大美离婚后,虽然原告小美归大美直接抚养,但作为父亲,大刘仍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抚养义务。同时考虑到小美长期没有与大刘共同生活,大刘的死亡虽对小美带来感情伤害,但并未直接造成小美目前的生活发生较大改变,其对大刘的人身、经济依赖程度相对不强,故酌定分割小美35万元。

  • 10
    2023.05
    老人离世无子女,遗产该何去何从?
    老人离世无子女,遗产该何去何从?

    离异多年、无儿无女,去世后的房产何去何从?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最近小张有点苦恼,自己的伯父张伯于2019年7月去世,离婚多年的张伯无子女,去世前一直由张父(张伯的弟弟)和小张照顾并料理后事。张伯的父母去世多年,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弟弟张父和姐姐张姑,张姑早在2003年就因病去世,生前育有二子周家兄弟。张伯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小张认为自己的父亲张父应当继承这套房产,却没想到周家兄弟二人表示他们也享有继承权。

    为厘清法律关系,张父诉至高淳法院,请求判令由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伯名下房产。

    关于适用法律。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的施行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伯于2019年7月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纠纷,应适用其去世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继承顺序。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张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张父作为被继承人张伯的亲兄弟享有法定继承权。

    关于周家兄弟是否有权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周家兄弟作为被继承人张伯的外甥无权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继承的权利,且其在张伯生前未对其抚养照顾,亦无权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参与继承。

    张父要求继承张伯名下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 18
    2023.04
    男童攀爬超市散称柜致伤,父母起诉被判自担60%责任
    男童攀爬超市散称柜致伤,父母起诉被判自担60%责任

    家长带孩子出来逛超市是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而活泼好动的小孩有好奇心却缺乏对于危险的预知能力,稍有疏忽便踏入“雷区”。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某日,父母带着两岁的童童(化名)前往超市购物。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超市的零食散称柜前,童童趴在柜子上向上攀爬,其目前去选购其他商品。此后,童童继续攀爬,多次出现了双脚悬空的情况,父亲一直站在旁边没有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超市散称柜区域未见工作人员巡视。

    这时,散称柜突然翻落,童童的头部被砸伤。经医院诊断,童童眉弓裂伤、前额搓裂伤,经清创和缝合后没有住院。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童童面部线条状疤痕5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父母以童童的名义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童童妈妈认为,超市零食散称柜没有任何的固定及防护措施,周边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语,这导致童童在拿取零食时,散称柜突然掉落,砸中了童童的头部及面颊,造成伤残。

    超市负责人辩称,散称区设置和摆放没有任何问题,是童童自己多次攀爬散装柜导致散装柜翻落砸伤头部,他是一名两岁幼儿,没有辨别危险的能力,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故童童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受到侵害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本案中,童童父母目睹童童攀爬散称柜的全过程,但均没有劝阻和制止童童攀爬,而是放任这一危险行为直至童童受伤,童童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超市作为面向普通大众的营业场所,应当预见到前来购物的有年幼老残等特殊人群,故而应安排工作人员在超市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和巡视,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存在的各种隐患,提高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超市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证据及案件情况,高淳法院判决童童父母承担60%的责任,超市承担40%的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以对责任划分不认可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童童攀爬超市散称柜导致受伤,其父母均在身边,未能及时制止幼儿的不当行为,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06
    2023.04
    工伤后员工未提交病假条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公司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工伤后员工未提交病假条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公司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以员工未提交病假条也未办理请假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样可以吗?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未帮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7月5日,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此后,吴某多次前往门诊治疗,医疗机构门诊医嘱建休合计8周。

    2022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载明用人单位为某公司。后吴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补偿合计13万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万元。1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停工留薪工资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补偿合计13万元。

    某公司认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没有提交病假条,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故不应该产生停工留薪期。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吴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受工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某公司以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提交任何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请求判决无须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


  • 23
    2023.03
    劳动争议起纷争,高淳法院倾心调解化解矛盾
    劳动争议起纷争,高淳法院倾心调解化解矛盾

    春暖花开的季节各行各业迎来全面复苏在这场以就业为主题的“春风行动”中你有拿到满意的offer吗?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技能你都学会了吗?近日,高淳法院漆桥法庭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3月,刘某从公司离职,但该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资金困难,共拖欠刘某工资8万余元。刘某离职半年后仍未收到拖欠的工资。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高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利息及赔偿金等合计20万余元。

    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调解员王叔军接手案件后,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他了解到,刘某与公司负责人王某一直以来私下里关系不错,双方其实都不想对簿公堂,有一定调解基础,但在具体数额和付款期限上存在分歧。summernote-img

    王叔军将双方约至法庭调解室。调解过程中,每谈及具体数额,双方丝毫不让步,一度愤然离席。见气氛逐渐紧张,王叔军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将两人暂时分开调解。

    调解员向王某详细讲述刘某目前的生活困境,其起诉是无奈之举,言语间能看出很念旧情,并指出王某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在与陈某进行沟通时,也注重情理法结合,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不当之处,但公司一直帮其缴纳社保,并特别提及王某当年对他的关照,之所以拖欠工资是因为公司确实遇到了困难。最终双方决定各让一步,王某支付刘某拖欠工资及补偿金10万元,两人握手言和。

  • 20
    2023.03
    中介报酬付了,分包却成了“影”
    中介报酬付了,分包却成了“影”

    中介行业是基于买卖双方信息匹配需求而衍生出的服务行业,它广泛存在于房屋买卖、婚姻介绍等领域,但多方参与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小插曲”。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劳务分包的中介合同纠纷。

    丙公司承包了某建筑工程,张某向甲公司表示,其可从中介绍将该工程内相关劳务工作交给甲公司完成。2022年1月,甲公司(委托人、甲方)与张某(中介人、乙方)签订《中介协议》,约定张某接受甲方委托,促成甲方与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签订《中介协议》后,甲公司向张某预支付中介报酬5万元,但之后张某未促成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相关劳务分包协议,并以各种理由搪塞。遂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中介报酬5万元,张某亦未抗辩从事中介活动支出了必要费用。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本案中张某作为中介人并未促成委托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故不得请求甲公司支付报酬,其已收取的报酬应予返还,本院对原告主张返还5万元报酬予以支持。


  • 07
    2023.03
    高淳法院巧用典故化解纠纷
    高淳法院巧用典故化解纠纷

    summernote-img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典故,体现了中华民族礼让包容的传统美德被后人传为佳话。近日,高淳法院阳江法庭巧妙运用“六尺巷”的典故成功化解了一起邻里之间的健康权纠纷。

    赵某与钱某既是邻居,又是表亲。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钱某东西为邻,赵某居东,钱某居西。钱某在自家院落东边搭建一辅房,因该辅房搭建时墙面紧贴赵某墙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经村镇两级协调,钱某拆除并后移了十公分墙面。但在拆除过程中导致赵某房屋玻璃破损,后因玻璃维修赔偿等事宜,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赵某在冲突中受伤入院治疗。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等合计8000余元。summernote-img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卜志良分别与双方多次沟通,在了解到两人亲戚加邻居的双重身份后,进一步坚定了通过调解化解这起纠纷的决心。考虑到双方关系,且该案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卜志良决定进村调解这起健康权纠纷,并邀请镇、村两级的基层工作人员一同参与。

    在找准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后,卜志良首先针对案件实际情况释法析理,向当事人阐明利弊,又从赵某、钱某是亲戚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珍惜亲情,同时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述“六尺巷”的典故和《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以及侵害他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劝导两人以和为贵,各退一步海阔天空。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调解,两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妥之处,也明白了亲缘关系、邻里关系和谐的重要性。最终钱某同意赔偿赵某损失5000元,赵某表示原谅钱某。

    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应有邻里亲。该案的成功调解,好似“六尺巷”故事的当代重现,既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睦,又重新搭建了两家亲缘关系的桥梁。高淳法院将继续践行一线工作法,将司法服务的触角延伸至基层,让审判调解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 03
    2023.03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2022年3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当日14时许,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均由被告支付。另查明,被告承包的案涉工程,中标价为8000万元,中标工期为630天。原告诉至高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承包的工地受伤属实,医药费和护理费也是由公司支付的,但原告是务工第一天受伤,公司来不及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且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应属劳务关系。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在提供劳动或劳务一方接受相对方的安排、监督、管理,并由相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方面是一致的,但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一是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本案中,被告无疑具有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虽然原告在工作第一天受伤,但并不必然说明双方约定的用工时间系短期而非固定的。被告承包的案涉工程中标工期630天,并非短期性工程,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原告仅为其提供短期或临时性的非固定劳务。故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