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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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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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10
    2022.11
    高淳法院:在校大学生兼职当主播,遭遇违约诉讼
    高淳法院:在校大学生兼职当主播,遭遇违约诉讼

    随着短视频、直播的风靡,不少年轻人开始了自己的“网红梦”,但在一些年轻人“梦想”成为网络主播名利双收的同时,各类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大学生主播开学后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年6月1日,被告周某与原告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从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被告自开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无故停播,消极直播。原告是被告全部互联网演艺事业的唯一合作方,同时对被告的直播时长、直播平台、直播分成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协议签订后,被告从事直播演绎工作,短时间内积累了不少人气,并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和佣金分成。被告开播三个月后,因暑假结束,返校后学业繁重,无法达到直播时长后暂停直播。原告认为其擅自停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文化发展公司诉称,周某擅自停播致使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周某直播三个月,按照每个月获益金额乘以合作协议期限36个月,考虑各方因素,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被告周某辩称,自己曾多次向公司提出直播时长的问题,均被驳回,他们告知若是违约,将要面临巨额的赔偿金,但开学后因学业繁重,实在播不了了。

    从2021年6月至9月,自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公司并未支付保底工资,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所承诺的推流、包装也没有做到,而自己后期停播,也并未给公司造成资源、经济等实质性损失,公司主张违约金十万元毫无根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合同是否解除。本案中,被告虽系在校大学生,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沟通未果,后被告因学业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时长进行直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均愿意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案涉独家合作协议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时缺乏对被告学习时间的考虑,合同约定义务严重影响被告在校期间学习。被告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签订合同及合同义务认识存在不足,暑期结束后,在保证完成课业的前提下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虽有悖合同之约定,但其将完成学业的重要性摆在赚取直播收益之前,符合社会一般价值理念。

    根据双方《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在月收益低于5000元、直播时长达到125个小时,原告将支付被告每月5000元保底收益。在8月、9月的直播时长均超过125个小时的情况下,原告并未支付对应的一万元,故原告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被告虽在2021年10月未进行直播,但之前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在被告坚持学业优先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其按照约定进行直播,则必然影响被告接受正常教育,且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 27
    2022.10
    医疗机构披着“技术合作”外衣出租科室,高淳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医疗机构披着“技术合作”外衣出租科室,高淳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近日,高淳法院向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复。

    高淳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护理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发现:

    原被告合作过程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由护理院提供卫生行政许可和批准建立外科的相关资质、病房及外科治疗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设备、药品、医保报销等对外开展诊疗,双方此种合作经营科室、分享利润的模式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医疗机构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损害公共利益。summernote-img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高淳法院发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指导,严格排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对此类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促进其执业过程中的自我约束和他律约束。summernote-img

    10月20日,该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函,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取证,待案件处理结束后,再向高淳法院通报相关处理结果,并于10月24日派专人至高淳法院沟通相关情况。    


  • 27
    2022.09
    手机号被售用于“拉新”,高淳法院司法建议助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手机号被售用于“拉新”,高淳法院司法建议助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summernote-img

    近年来,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发严重,因为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垃圾短信骚扰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近日,高淳法院受理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多名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在客户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办理手机号入网手续的工作便利,私自将客户新开办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APP新用户,导致客户个人信息外泄。高淳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高淳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涉案通信公司和营业点对开卡流程的疏于规范,公司员工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足等。summernote-img

    为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高淳法院就对内部自查自纠、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健全内部监管机制、规范开卡流程向涉案通信公司、某通讯器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summernote-img

    涉案通信公司和通讯器材公司均高度重视,并回函表示,已针对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 31
    2022.08
    高淳法院:远离“路怒症”,开车不斗气
    高淳法院:远离“路怒症”,开车不斗气

    “我就是脾气上来了,一时冲动…”庭审中,被告张某后悔不迭。

    开斗气车,互相追逐、互相别车都是极其危险、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这种危险行为极易引发严重的后果。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斗气别车”引发的纠纷。

    2021年1月,张某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前车吴某未打转向灯,拐向其行驶的车道,两车几乎相撞,遂超车至吴某车前进行别车,后又在等候红绿灯时,下车打伤吴某。

    吴某当即报警,并下车与张某理论,张某揪住吴某领口致吴某手机从口袋掉落摔坏,后经调解,张某当场赔付吴某手机维修费200元。

    当晚吴某发现左胳膊疼痛,经医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共支出医药费一千余元,医生建议休息四周。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共计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引起纠纷系因原告车辆拐弯未打转向灯,影响行驶安全,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对此未能冷静处置,殴打原告致受伤,对损害的发生负较大过错,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损失5400元。


  • 08
    2022.08
    “家贼难防”,高淳一保姆多次行窃、诈骗被判刑
    “家贼难防”,高淳一保姆多次行窃、诈骗被判刑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人们对家政服务需求不断增大,但这给家庭安全也带来一定的隐患,高淳一深得雇主信任的保姆,竟偷窃雇主家财物近六万元,并以投资等名义骗取雇主五万余元。近日,高淳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9年12月,周某受雇于被害人李某家中做家政。利用工作便利,周某先后窃得李某放置于家中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铂金钻戒等物品,并进行典当,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债务。2022年1月,周某将其窃取并典当的一对黄金手镯赎回并放还李某家中。

    2021年4月,周某虚构自己与他人合伙投资需要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三万元;2022年1月,周某谎称退还别人的购房款需要筹钱,骗得李某两万余元。

    2022年2月,发现家中财物丢失的李某遂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此外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周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 03
    2022.08
    高淳法院:“父债子还”起纠纷 融情谈理化矛盾
    高淳法院:“父债子还”起纠纷 融情谈理化矛盾

    summernote-img

    俗话说“父债子偿”,大多数老百姓认为父母欠下债务之后去世理应由子女偿还债务,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近日,高淳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周某、吴某多年前原是同乡,吴某于2019年因买房需要向周某借款2万元,周某向其转账后,吴某出具欠条。但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吴某不幸因病去世。周某得知消息后,多次前往吴某家中,却发现吴某妻儿已定居外省,无法取得联系,遂诉至法院。

    承办人在向周某详细了解借款的具体细节后,多次前往吴某当地社区,并根据社区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至吴某生前任职单位了解情况,终于成功联系上吴某儿子小吴。

    小吴表示,父亲的离世对母亲影响较大,办理好相关丧葬事宜后,便带着母亲前往自己工作地一起生活。承办人在与小吴进行交流后,认为该案争议不大,具有可调性,因此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至法院进行协商。

    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就《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条,耐心向小吴释明,因其继承其父亲遗产,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法官组织双方仔细核实周某、吴某二人的经济往来数目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小吴偿还吴某的借款。

  • 29
    2022.06
    借名买车,车到底算谁的?
    借名买车,车到底算谁的?

    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买车而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孙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原告孙某欲购买车辆,因其贷款受限,以被告李某名义在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涉案车辆定购协议,车辆含税总价为9万元。孙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转账3万元,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等费用。同日,以被告李某名义在贷款公司办理贷款。

    2019年7月涉案车辆办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孙某按月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用于车辆贷款还款。涉案车辆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孙某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2022年2月,孙某提前清偿全部剩余贷款,随后孙某要求李某将车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一直拒接电话,故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虽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能据此确定被告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从涉案车辆的首付款及车辆贷款等有关费用均系原告孙某支付以及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孙某使用、保养等事实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孙某,故对于原告请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18
    2022.05
    “过一手”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人获刑!
    “过一手”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人获刑!

    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陈某等6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上家”(另案处理)要求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纠集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等人,帮助其为“上家”转移资金。2021年6月,被告人周某在同样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家”的指派至高淳区与李某等人共同转移资金。

    经查,被告人李某等人帮助转移的资金中,系诈骗犯罪所得的共计282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涉案资金282万元;被告人周某涉案资金180万元;被告人赵某涉案资金63万元;被告人钱某涉案资金51万元;被告人孙某涉案资金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赵某、钱某与孙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且被告人李某与周某、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06
    2022.05
    二手房漏水,楼下受损,新旧房主谁来赔?
    二手房漏水,楼下受损,新旧房主谁来赔?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那么问题来了,楼上房主已换人,受损后该找谁赔偿?近日,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原被告系上下楼的邻居,原告郑某发现厨房主水管渗水,家中装潢大部分被损毁,厨柜、客厅墙壁已发霉、生虫,已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经鉴定机构检查,可断定原告受损是由楼上被告刘某(现房主)阳台污水支管改造导致。原告寻求多方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维修费、房屋贬值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被告刘某认为,案涉房屋系其2017年向原房主张某购买的二手房,且购买后一直维持房屋现状,污水支管改造是在其购买该房之前,原房主张某才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有妥善管理和使用的职责。原告房屋因漏水受损,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鉴定系被告房屋污水支管改造导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漏水导致的损失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7万元以及租赁房屋所付租金2.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装修后通风等需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期间的在外居住费用1000元。

    被告刘某赔偿后,若有相关证据证明漏水事宜发生在购房前,可向原房主张某追偿。

  • 08
    2022.04
    学生在校受伤后辗转三家医院,法院:过度医疗部分不予赔偿
    学生在校受伤后辗转三家医院,法院:过度医疗部分不予赔偿

    周某和吴某是某学校初中生。2020年5月,吴某在教室发放书本时,不小心将书本扔到了周某头上。随后,周某被送至高淳某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两天后,周某家长要求去南京某医院检查治疗,吴某监护人及学校陪同前往,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同年6月,周某母亲在没有高淳、南京两级医院的建议下,以周某仍然头痛为由,带周某去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检查结果显示“头、眼部无明显症状”。期间三家医院累计支出医疗费用7500余元。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吴某及学校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的行为致原告头眼部受到撞击后产生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代老师发放书本是学校教学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学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管理和监护方面的过失,无需担责。

    原告在高淳某医院和南京某医院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且未经该两级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将原告带至上海某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属于因案涉事故导致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经核算,原告所致的合理损失不足3000元,被告吴某自愿赔偿原告3000元,被告学校自愿给付原告经济帮助4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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