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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3.05
老人离世无子女,遗产该何去何从?离异多年、无儿无女,去世后的房产何去何从?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最近小张有点苦恼,自己的伯父张伯于2019年7月去世,离婚多年的张伯无子女,去世前一直由张父(张伯的弟弟)和小张照顾并料理后事。张伯的父母去世多年,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弟弟张父和姐姐张姑,张姑早在2003年就因病去世,生前育有二子周家兄弟。张伯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小张认为自己的父亲张父应当继承这套房产,却没想到周家兄弟二人表示他们也享有继承权。
为厘清法律关系,张父诉至高淳法院,请求判令由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伯名下房产。
关于适用法律。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的施行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伯于2019年7月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纠纷,应适用其去世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继承顺序。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张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张父作为被继承人张伯的亲兄弟享有法定继承权。
关于周家兄弟是否有权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周家兄弟作为被继承人张伯的外甥无权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继承的权利,且其在张伯生前未对其抚养照顾,亦无权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参与继承。
张父要求继承张伯名下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023-05-10 -
182023.04
男童攀爬超市散称柜致伤,父母起诉被判自担60%责任家长带孩子出来逛超市是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而活泼好动的小孩有好奇心却缺乏对于危险的预知能力,稍有疏忽便踏入“雷区”。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某日,父母带着两岁的童童(化名)前往超市购物。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超市的零食散称柜前,童童趴在柜子上向上攀爬,其目前去选购其他商品。此后,童童继续攀爬,多次出现了双脚悬空的情况,父亲一直站在旁边没有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超市散称柜区域未见工作人员巡视。
这时,散称柜突然翻落,童童的头部被砸伤。经医院诊断,童童眉弓裂伤、前额搓裂伤,经清创和缝合后没有住院。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童童面部线条状疤痕5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父母以童童的名义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童童妈妈认为,超市零食散称柜没有任何的固定及防护措施,周边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语,这导致童童在拿取零食时,散称柜突然掉落,砸中了童童的头部及面颊,造成伤残。
超市负责人辩称,散称区设置和摆放没有任何问题,是童童自己多次攀爬散装柜导致散装柜翻落砸伤头部,他是一名两岁幼儿,没有辨别危险的能力,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故童童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受到侵害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本案中,童童父母目睹童童攀爬散称柜的全过程,但均没有劝阻和制止童童攀爬,而是放任这一危险行为直至童童受伤,童童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超市作为面向普通大众的营业场所,应当预见到前来购物的有年幼老残等特殊人群,故而应安排工作人员在超市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和巡视,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存在的各种隐患,提高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超市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证据及案件情况,高淳法院判决童童父母承担60%的责任,超市承担40%的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以对责任划分不认可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童童攀爬超市散称柜导致受伤,其父母均在身边,未能及时制止幼儿的不当行为,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04-18 -
062023.04
工伤后员工未提交病假条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公司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吗?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以员工未提交病假条也未办理请假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样可以吗?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未帮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7月5日,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此后,吴某多次前往门诊治疗,医疗机构门诊医嘱建休合计8周。
2022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载明用人单位为某公司。后吴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补偿合计13万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万元。1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停工留薪工资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补偿合计13万元。
某公司认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没有提交病假条,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故不应该产生停工留薪期。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吴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受工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某公司以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提交任何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请求判决无须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
2023-04-06 -
232023.03
劳动争议起纷争,高淳法院倾心调解化解矛盾春暖花开的季节,各行各业迎来全面复苏,在这场以就业为主题的“春风行动”中,你有拿到满意的offer吗?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技能你都学会了吗?近日,高淳法院漆桥法庭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3月,刘某从公司离职,但该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资金困难,共拖欠刘某工资8万余元。刘某离职半年后仍未收到拖欠的工资。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高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利息及赔偿金等合计20万余元。
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调解员王叔军接手案件后,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他了解到,刘某与公司负责人王某一直以来私下里关系不错,双方其实都不想对簿公堂,有一定调解基础,但在具体数额和付款期限上存在分歧。

王叔军将双方约至法庭调解室。调解过程中,每谈及具体数额,双方丝毫不让步,一度愤然离席。见气氛逐渐紧张,王叔军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将两人暂时分开调解。
调解员向王某详细讲述刘某目前的生活困境,其起诉是无奈之举,言语间能看出很念旧情,并指出王某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在与陈某进行沟通时,也注重情理法结合,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不当之处,但公司一直帮其缴纳社保,并特别提及王某当年对他的关照,之所以拖欠工资是因为公司确实遇到了困难。最终双方决定各让一步,王某支付刘某拖欠工资及补偿金10万元,两人握手言和。
2023-03-23 -
202023.03
中介报酬付了,分包却成了“影”中介行业是基于买卖双方信息匹配需求而衍生出的服务行业,它广泛存在于房屋买卖、婚姻介绍等领域,但多方参与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小插曲”。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劳务分包的中介合同纠纷。
丙公司承包了某建筑工程,张某向甲公司表示,其可从中介绍将该工程内相关劳务工作交给甲公司完成。2022年1月,甲公司(委托人、甲方)与张某(中介人、乙方)签订《中介协议》,约定张某接受甲方委托,促成甲方与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签订《中介协议》后,甲公司向张某预支付中介报酬5万元,但之后张某未促成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相关劳务分包协议,并以各种理由搪塞。遂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中介报酬5万元,张某亦未抗辩从事中介活动支出了必要费用。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本案中张某作为中介人并未促成委托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故不得请求甲公司支付报酬,其已收取的报酬应予返还,本院对原告主张返还5万元报酬予以支持。
2023-03-20 -
072023.03
高淳法院巧用典故化解纠纷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典故,体现了中华民族礼让包容的传统美德被后人传为佳话。近日,高淳法院阳江法庭巧妙运用“六尺巷”的典故成功化解了一起邻里之间的健康权纠纷。
赵某与钱某既是邻居,又是表亲。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钱某东西为邻,赵某居东,钱某居西。钱某在自家院落东边搭建一辅房,因该辅房搭建时墙面紧贴赵某墙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经村镇两级协调,钱某拆除并后移了十公分墙面。但在拆除过程中导致赵某房屋玻璃破损,后因玻璃维修赔偿等事宜,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赵某在冲突中受伤入院治疗。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等合计8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卜志良分别与双方多次沟通,在了解到两人亲戚加邻居的双重身份后,进一步坚定了通过调解化解这起纠纷的决心。考虑到双方关系,且该案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卜志良决定进村调解这起健康权纠纷,并邀请镇、村两级的基层工作人员一同参与。
在找准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后,卜志良首先针对案件实际情况释法析理,向当事人阐明利弊,又从赵某、钱某是亲戚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珍惜亲情,同时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述“六尺巷”的典故和《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以及侵害他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劝导两人以和为贵,各退一步海阔天空。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调解,两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妥之处,也明白了亲缘关系、邻里关系和谐的重要性。最终钱某同意赔偿赵某损失5000元,赵某表示原谅钱某。
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应有邻里亲。该案的成功调解,好似“六尺巷”故事的当代重现,既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睦,又重新搭建了两家亲缘关系的桥梁。高淳法院将继续践行一线工作法,将司法服务的触角延伸至基层,让审判调解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023-03-07 -
032023.03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2022年3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当日14时许,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均由被告支付。另查明,被告承包的案涉工程,中标价为8000万元,中标工期为630天。原告诉至高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承包的工地受伤属实,医药费和护理费也是由公司支付的,但原告是务工第一天受伤,公司来不及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且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应属劳务关系。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在提供劳动或劳务一方接受相对方的安排、监督、管理,并由相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方面是一致的,但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一是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本案中,被告无疑具有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虽然原告在工作第一天受伤,但并不必然说明双方约定的用工时间系短期而非固定的。被告承包的案涉工程中标工期630天,并非短期性工程,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原告仅为其提供短期或临时性的非固定劳务。故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2023-03-03 -
232023.02
分家不分情,赡养义务不因“分家协议”而免除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和保障。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的案件,确保老年人能安享晚年。
吴老太与其丈夫老赵共生育有长子赵大、次子赵二、女儿小赵。2006年,老夫妇因需赡养与二子签订分家契约书。老夫妇的现有财产均分给赵大、赵二,赵大负责赡养吴老太,赵二负责赡养老赵。2012年,老赵去世,赵二为其办理丧事并承担丧葬费用。老赵去世后,吴老太独自生活,不需要子女照顾。2022年,吴老太骨折住院治疗5天,住院治疗期间由赵二照顾。出院后,部分失能,日常生活仍需护理及服药治疗,由赵二和小赵轮流照顾。吴老太除政府每月发放的53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遂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1500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鉴于赵二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及赵二和小赵平时对原告给予生活上照顾、精神上的抚慰,酌定赵大、赵二、小赵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比例为7:2:1。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千年传承,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这样的情感不应以一份“分家契约书”而分裂。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规定的,此类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女儿是否出嫁、无论子女间是否约定分别赡养,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在父母诉请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各子女间并非对赡养费用进行均等分担,应当综合考量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精神抚慰及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多寡等情况。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赡养费用的支出,它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
本案中,虽然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赵二、小赵没有因为约定免除而拒绝赡养吴老太,仍然给予了吴老太生活照料、精神抚慰,为吴老太的晚年生活营造安享环境。赵大以多种借口既拒绝支付赡养费用,又拒绝直接照料吴老太生活,其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忽视,对道德要求的漠视。正是基于吴老太各子女上述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法院对赡养费用的承担比例作出相应的调整,倡导子女之间以骨肉亲情为重,互相体谅与协作,为父母营造安享晚年的环境。
2023-02-23 -
082023.02
项目经理“私自”招工,工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项目经理“私自”招工,工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未签合同、未缴社保,赔偿款还要不到;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工伤;单位否认用工,推卸全部责任......对于每月拿着微薄工资的很多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多重打击。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原告小李在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小陈处担任司机工作,但小陈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某日,小李把班车开回公司停好后下车走路去办公地点上班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南京某医院治疗。事后,原告小李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但公司一直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拒不赔偿。小李无奈诉至法院,提交由公司账户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证明,请求确认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小李为项目经理小陈私自招用,小陈无权代表公司聘用职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虽系小陈安排至公司工作,但小陈作为公司项目经理,与公司不存在承包或其他一般合同关系,因此,其安排小李进入公司并不代表其个人,履行的应当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小李提供的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从小李提供的银行明细来看,小李的工资由公司支付。因此小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小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公司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小李入职的次月起每月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2023-02-08 -
272022.12
彩礼返还起纠纷 高淳法院耐心调解获锦旗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虽说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可一旦双方未成婚,彩礼又该何去何从呢?近日,高淳法院高效调解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锦旗点赞。
2021年6月,赵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赵某父母给李某“上门礼”“见面礼”共计2万元,同年12月,双方按照本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赵某给李某16.8万元的彩礼,并购置5万元首饰。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9月,李某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无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原、被告双方电话沟通,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对返还的彩礼数额和结婚时购买财物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争议,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背靠背”调解。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不同心理,承办法官找准切入点,渐渐拉近了双方的诉求差距。随后采取“面对面”调解,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为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经过法官不断地说理、讲法,最终双方就退还的彩礼金额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了12万元彩礼款及购买首饰,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几日后,被告主动打来电话告知双方已经交付完毕,并将一面印有“了解民心、服务大众”的锦旗送给承办法官,表达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满意和感谢。
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