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秋风起,蟹脚痒,又到了螃蟹成熟肥美季的时节。“金秋第一蟹”已正式开捕,高淳法院两篇案例告诫蟹农们,丰收之余也要提高警惕。
“做生意”是假,骗钱财是真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浩使用“王二”“李三”等虚拟身份添加在微信群中的水产老板,先后通过微信从赵某等11名蟹农处订购水产品。
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支付小额或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在收购被害人水产品后,虚构货未卖出等事由拒绝付款,并将被害人电话、微信拉黑,骗取货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浩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螃蟹卖了,款难收
张大伟多次向吴某购买螃蟹等水产品,2021年,张大伟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某螃蟹2019年货款2万元,双方约定2021年12月付清。欠款人:张伟,2021年10月15日。”经吴某多次催讨,张大伟至今未支付货款,吴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张伟”为本案被告张大伟。高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张大伟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欠条是张大伟本人所签。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万元。被告张大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货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