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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项目经理“私自”招工,工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
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项目经理“私自”招工,工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未签合同、未缴社保,赔偿款还要不到;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工伤;单位否认用工,推卸全部责任......对于每月拿着微薄工资的很多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多重打击。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原告小李在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小陈处担任司机工作,但小陈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某日,小李把班车开回公司停好后下车走路去办公地点上班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南京某医院治疗。事后,原告小李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但公司一直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拒不赔偿。小李无奈诉至法院,提交由公司账户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证明,请求确认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小李为项目经理小陈私自招用,小陈无权代表公司聘用职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虽系小陈安排至公司工作,但小陈作为公司项目经理,与公司不存在承包或其他一般合同关系,因此,其安排小李进入公司并不代表其个人,履行的应当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小李提供的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从小李提供的银行明细来看,小李的工资由公司支付。因此小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小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公司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小李入职的次月起每月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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