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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中院毒品案件审判通报
日期:2016-06-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毒品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环境犯罪,被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毒品犯罪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因素。今天,南京中院就集中宣判了5起毒品犯罪案件,并结合审判对2015年毒品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了新闻发布。

 

关键词:宽严相济、依法从严打击

陶某某、陆某、陶某、段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5月1日,陶某某(系盲人)、陆某到江宁区某路将300余克冰毒交给陶某,让其帮助贩卖。陶某于同年5月初,向贾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冰毒。5月12日,段某从广东省携3袋冰毒至本市。5月14日,段某经电话与陶某某联系后,至秦淮区某室,以人民币27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冰毒贩卖给陶某某、陆某。后陶某某让陆某将上述毒品冰毒送至雨花台区某室藏匿。随后,陶某某、陆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姚某贩卖冰毒约6克。同日,公安机关在秦淮区某室抓获陶某某、陆某,在该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共42袋,另在雨花台区某室查获毒品疑似物共3袋。在鼓楼区抓获段某,在江宁区某室抓获陶某,在该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共18袋。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依法判决陶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陆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庭审过程中,陶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陶某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陶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3年5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陶某某身为盲人,其在第一次贩卖毒品后被依法从轻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其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贩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其系盲人,司法机关出于人性化考虑未将其收监执行,但其仍然铤而走险,继续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其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又有吸毒、赌博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键词:严把证据关、罚当其罪

干某某、孙某某、高某、徐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犯贩卖毒品案

 

2015年1月20日,干某某和孙某某在广东省购得毒品后携带装有毒品的双肩背包在客运站附近候车。因怀疑附近有警察,干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孙某某将背包放置于路边,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背包内查获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月18日晚,邓某某在鼓楼区向崔某某贩卖毒品约25克,当场收取崔某某所付毒资人民币3300元。随后,邓某某前往六合区,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约25克。1月20日,干某某指使高某在六合区向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共约125克。随后徐某某指使朱某某将上述毒品交给邓某某,并当场收取邓某某所付毒资人民币2800元。1月23日晚,徐某某指使朱某某在吴某家中,向吴某贩卖毒品约12克。1月中下旬,徐某某两次指使朱某某在六合区某网络会所门口,向季某各贩卖约人民币300元的毒品。1月26日,干某某指使高某在六合区向石某某贩卖毒品约50克,并当场收取石某某所付毒资人民币5300元。1月26日,高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查获被告人干某某交给其保管的白色粉状晶体3袋、白色晶体9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邓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和家中各查获毒品疑似物一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依法判处干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其他同案被告人供述都基本稳定,但徐某某在审讯中供称,其认识吴某。但庭审中又辩称其不认识吴某,没有贩卖毒品给吴某。该案侦查机关在侦查前期就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该技术侦查材料经当庭出示、质证,对徐某某等人的定罪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准确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保证了在毒品犯罪高压态势下对具体标准的掌握。坚持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既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又使其罚当其罪。这类案件审理做法是南京中院去年一年来毒品案件审判的重要特点。

今天的毒品案件发布会还通报了毒品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近三年来全市法院收案、结案均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案件1530件,收案较2014年806件上升89.83%。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占总收案数的52.3%。2015年全市法院判决毒品犯罪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人数大幅提升,犯罪分子1140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116人,重刑率达10.18%。2015年,市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273件,较2014年收案138件上升97.83%,其中一审收案58件,二审收案215件。我院判决毒品犯罪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92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89人,占96.74%;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人,占3.26%。

 

在新闻发布会前南京中院还集中宣判了包含干某某、孙某某、高某、徐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犯贩卖毒品案在内的五起案件。其中,被判处死刑5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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