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

2016南京法院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今日发布
日期:2016-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法院20142015年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南京法院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宣传处处长赵兴武主持,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周侃、秦淮区法院副院长刘斌、南京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及家事审判庭徐聪萍法官出席发布会。

南京法院20142015年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情况发布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

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2014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案件14698件,其中涉少案件(即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1682件。涉少案件中,涉少刑事案件324件,占比19.26%;涉少民事案件1353件,占比80.44%;涉少行政案件5件,占比0.29%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2、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多为社会闲散人员;3、对未成年犯的刑罚适用中,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相对较高,但与前几年相比有所下降;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以侵财类犯罪为主;5、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家庭暴力犯罪不容忽视。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特点

1、抚养费纠纷占涉少民事案件的大多数,且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为主;2、涉少民事侵权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数量增加;3、校园伤害类纠纷数量减少;4、家事案件,特别是离婚纠纷中,未成年人虽非案件当事人,但裁判结果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数量较多。

南京法院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四个刑事案件和六个民事案件

1、郑东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父亲殴打女儿致死

案情简介:被告人郑东与被害人郑某(殁年13岁)系父女关系。郑东于2003年与郑某生母离婚,郑某由其抚养。2014318日晚郑东在家等待郑某放学,郑某于当晚22时许方回,郑东因郑某晚归,加之怀疑其有早恋及交友不慎的情况,遂采用扇耳光、脚踹、用家中晒衣架的不锈钢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郑某,致其倒地。当晚23时许,郑东向邻居求助,共同将郑某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后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系因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致心、肺、脊髓挫伤并发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系被告人殴打其亲生女儿并致其死亡,凸显当前社会教育理念仍存在粗暴、落后的问题,通过本案想社会传递正确的教育理念,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认识到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倡导科学的教育和沟通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继母抽打养子致轻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6月,李征琴夫妇至民政机关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3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收养材料显示,“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施某某的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浦口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南京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反对态度,体现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立利益诉求,通过法律监督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惩戒行为,倡导科学的教育理念,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国际人权保护原则。

3、周某某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家教职业禁止令

案情简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3月至2015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某住处,利用教授书法与被害人周某(女,时年不满十周岁)单独相处之机,以亲嘴、抚摸乳房和臀部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周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周某不能将猥亵行为告诉家长。20156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1018日,被害人家长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意见,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6万元。

裁判结果:秦淮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家庭教育工作。

本案系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家中授课之机猥亵儿童,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结合其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非监禁刑,但法院同时认为其品质和职业素养已不适宜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依法向被告人发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禁止令,防止其他未成年人因此受到侵害。

4、刘某盗窃案

关键词:非监禁刑挽救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男,199711月出生于河南省某市一个农民家庭。20155月,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刘某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撬车窗盗窃的方法,从被害人停放的轿车中窃取财物。在不到半个月的期间内,从十余辆轿车中窃取现金等财物,价值200余元。

裁判结果:玄武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非监禁刑。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刘某的诉讼权利,坚持对未成年人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多次组织心理学专家为刘某进行心理疏导,并专门赶赴刘某河南老家与其父母沟通,并主动衔接好刘某的判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体现了涉少刑事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5、王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归并审理制度

案情简介:王某与薛某某于201210月通过百合网站相识, 2013418日登记结婚,201465日生育一子王小某。王某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子王某乐由王某抚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因经济和子女抚养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5月,薛某某因怀孕生产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41022日,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王某与薛某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王小某由薛某某抚养,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5万元。

裁判结果:秦淮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子王小某由薛某某抚养,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王小某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南京中院二审加判:上诉人王某可每两周探视婚生子王小某一次,探视时间为周日上午800到下午100,探视时薛某某及其家人可在旁陪同,薛某某负有配合义务。

本案系南京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中“归并审理”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对于双方在离婚纠纷一审审理中未明确提出探视权行使方式,但二审中要求法院处理的,考虑到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探视的权利,且合理探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彻底化解矛盾,采用归并审理制度,在二审中一并处理探视权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6、王某诉蒋某某监护权纠纷案

关键词:监护权变更

案情简介:李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094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原告王某发生婚外情。李某于2013422日生育一女蒋小某。后被告蒋某某以父亲身份代女儿蒋小某申报户口。20131222日,李某因病去世。201418日,原告王某委托鉴定部门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王某系蒋小某的亲生父亲。之后,蒋小某随原告王某生活至今。20143月,王某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王某为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某某主动放弃蒋小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蒋小某的外婆存在实际困难不愿抚养,并希望蒋小某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父母均表示愿意协助原告王某抚养。

裁判结果:秦淮法院最终判决:蒋小某的法定监护权由被告蒋某某变更为原告王某享有。

本案系蒋小某在其母亲去世后,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与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争议监护权的典型案例。在蒋小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从未成年人现实及将来的利益保护出发,走访蒋小某的外婆、舅舅,确认其生父的抚养意愿,并充分考虑到蒋小某将来的财产利益,确保其继承所得财产不受侵害,建议生父承诺不侵占蒋小某财产,并进行公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

7、陈某某诉祖父母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祖父母抚养义务

案情简介:小明系陈某(男)与毛某(女)之子。陈某某、王某系小明的祖父母,毛某某、汤某系小明的外祖父母。毛某因运输毒品罪于20069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9月因患癌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7月小明之父陈某因患急性脑梗死住院,出院后医嘱需由家属加强看护。现陈某居住于老年康复护理院,无生活来源,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只有1000余元。

2003年陈某某、王某曾赠与陈某房产一处,后陈某变卖,变卖后于2005年购置夫妻共同房产一处,2006年陈某在毛某服刑期间,将夫妻共同房产变卖。

20142月,毛某与陈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明随毛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小明生活费6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无共同房产;陈某支付毛某10万元。现陈某、毛某名下均无房产。20145月,小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王某、毛某某、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小明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陈某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6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2.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2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3.毛某某、汤某每月分别给付小明抚养费4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

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陈某某、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65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2.毛某某、汤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80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系未成年人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诉请祖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本案审理中既考虑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需要,又考虑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促成双方就抚养费标准达成调解协议,保护弱者利益,修复亲情关系。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启动对陈某某的司法救助,联系市民政局为其办理低保,联系市妇联将其纳入“春蕾计划”助学对象,为其提供奖学金。

8、李小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婚内分居子女抚养

案情简介:原告李小某系被告李某之子。2015419日起,被告李小某的母亲徐某某与被告李某分居,李小某随母亲生活。期间,被告李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某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抚养费8400元。法院审查,裁定被告李某先予支付抚养费5000元。

裁判结果:雨花台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小某支付2015419日至2015730日的抚养费共计7400元。

本案系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内分居期间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不仅可以在父母双方离婚后主张抚养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9、陈小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抚养

案情简介: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同居关系。2013年,王某生育一子陈小某。陈小某出生后三个月内,王某与被告陈某租房居住,共同抚养陈小某,并为其办理出生证明。期间,生活费、抚养费和保姆费由被告陈某负担。20143月,王某与被告陈某产生纠纷,被告陈某不再继续抚养陈小某。故原告陈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对亲子关系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浦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自20155月起每月给付陈小某抚育费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非婚生子女请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抚养义务,且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因其没有工作而免除。

10、郁某诉南京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郁某3岁时,到被告南京某公司下属的医院接种疫苗导致耳聋,当时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某公司存在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原告郁某今后如需更换助听器,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标准选用。后原告郁某又花费6万余元更换进口零件组装而成的助听器,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南京某公司赔偿70%。审理中,被告南京某公司对更换助听器费用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其应当使用的助听器费用标准鉴定。鉴定意见为27000/付。原告对此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既不做书面说明,又拒绝出庭,同时以鉴定人不具备助听器鉴定资质为由,要求撤回该鉴定报告。

裁判结果:栖霞法院判决:一、被告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郁妍损失42692元。二、驳回原告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涉未成年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情况下,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不予采信,支持郁某的诉请,由南京某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总访问量
版权所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2077072号-1 苏公网安备32011802010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