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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不和,为琐事嫂子持菜刀砍向弟媳】
日期:2014-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妯娌之间不和,一日闲聊时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嫂子冲动之下持刀砍向弟媳,致其身体多处受伤。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9月2日14时许,在南京高淳区某安置小区工地宿舍内,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弟媳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罗某认为自己受到言语侮辱,恼羞成怒,持宿舍内菜刀,朝刘某头面部砍砸多下,在刘某举手阻挡时,又对其手臂部砍砸,直至刘某被砍倒在地,头部、面部、鼻部、眼部、手部等多处受伤并失去反抗能力,被告人罗某随后将菜刀丢弃在现场关上宿舍门后离开,被害人刘某挣扎着打开门瘫倒在地,被他人发现送去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体表损伤已经构成重伤二级,左腕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右眼泪器损伤、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损伤、右腕损伤、右桡骨骨折、右手指骨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罗某离开现场后请求他人报警,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刘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刘某治疗费等人民币70,000元,另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0,000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因妯娌之间矛盾不能正确对待,竟持菜刀砍砸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罗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案发后请求他人报警,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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