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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致损、监护不当,高淳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日期:2023-10-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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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淳法院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阳光计划》,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2022年8月,14岁的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骑车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经认定,小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受伤后,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但小明及其父母始终未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小明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故法官向被告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对被告监护人进行了教育指导。被告作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身体、心理等方面条件,均不适合骑电动自行车,遇到突发情况时应急处理能力有限,极易酿成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与财产伤害。作为监护人要提升对安全教育的重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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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也认识到未达法定驾驶年龄的危害,表示今后会同孩子共同学习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做到时时提醒孩子遵守交通法规。针对小明家的实际情况,高淳法院为其制定“家庭教育阳光计划”,并认真解读了家庭教育阳光计划的内容,指导家长更好地依法依规履行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高淳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主动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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