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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高淳法院开展民法典司法解释学习交流会
日期:2021-0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工作,推动民法典理论学习与实务运用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员额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1月6日下午,高淳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开展民法典司法解释学习活动,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展开深入学习。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傅立新对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视频会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稿)》的相关精神进行了详细解读。

傅立新强调,全体审判人员要切实注意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新和旧”的衔接,力求理解内涵、把准脉络,促进民法典的适用,并对全体员额法官提出要求:一是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是坚持“两个必然”,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做到“两个维护”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三是要坚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理念,坚持权利保护理念,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四是要加强学习、准确适用、把握核心、强化监督,做到学中用、用中学,树立法典化思维。

副院长邢光虎交流分享了学习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心得,他从现行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规定的新变化入手,分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28条规定,重点讲述了民法典溯及力、保理合同等在实务中的运用,确定好民法典在案件中适用的节点。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小帆就物权编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交流,分享了新物权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从担保物权、流押与流质条款,预告登记等多个方面分析物权编司法解释的新变化,与旧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对比,为今后审判工作的法律适用提供了自己的经验。

家事法官丁俊就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分享了自己的学习经验,从11个方面的新变化进行了重点阐述,包括家庭文明建设,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家事代理制度,离婚冷静期以及离婚救济制度等,为今后家事审判业务的运用提供了参考。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启福分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重点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来阐述,分析了司法解释的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四条,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与其他债权,优先权行使的时间延长至18个月等等,使全体法官更深入的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运用。

执行局负责人卜志良从执行工作出发,分析此次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变化,包括申请执行的时效,当事人死亡后的执行主体变更,代履行行为以及一般保证人的强制执行等七个方面,深入分析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要注意的问题,更好的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

漆桥法庭负责人周忠强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交流分享,主要包括了八个方面的体会,重点讲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用人单位的追偿权等问题,同时,也提出在实务中我们如何来界定一些“度”的问题,值得全体法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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