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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下午,高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口罩刑事案件,高淳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黄德清独任审判,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席晨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3月19日在微信聊天群结识被害人王某。同年3月30日,王某向被告人李某提出购买1万只KN95口罩,被告人李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1万只普通防尘口罩,并对王某谎称该批口罩系KN95口罩,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上述口罩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销售口罩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向被害人退出部分销售款项,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高淳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尚未退出的财物损失人民币1.9万元;扣押的涉案口罩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