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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中院作出复议决定,对高淳法院作出的对南京某公司罚款50万元的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在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中,因该建筑公司在南京某公司有工程款,承办法官在与南京某公司确认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请求协助冻结该建筑公司工程款400万元。南京某公司在签收法律文书后,却擅自将该工程款支付给该建筑公司。高淳法院遂依法作出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南京某公司罚款50万元,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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