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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
日期:2017-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0月12日,高淳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高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并当庭判决。

庭审查明,被告人史某、章某从原工作的南京某公司离职时,违反公司规定,共同私自将在该公司工作时获取的客户信息拷贝发送至被告人史某的QQ云盘里,后下载存储至被告人史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内。离职后,被告人史某、章某于2016年7月18日共同成立并经营一贸易有限公司,并将上述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金币、玉石等收藏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笔记本电脑硬盘内提取含有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785条。

高淳法院当庭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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