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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孔某某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高淳法院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认真研究案情、查阅案卷,并经庭审查明,该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案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该案符合新刑诉法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并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成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高淳法院审理的“刑事和解”第一案,刑事和解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给被告人一个悔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