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2016年10月,杨某与陈某分别在苏果超市某店购买了3包、1包舟山鱼片,后发现系过期食品,经与苏果超市协商赔偿后未果,诉至高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苏果超市承认销售过该品牌的舟山鱼片,但辩称本案中的鱼片是杨某与陈某在苏果超市购买,并提供货物进销存统计单和货物质量检查单进行抗辩,称苏果超市实行“先进先销”的销售方法,到期未销售完的食品会退回供货商,因此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陈某在苏果超市购买的4包鱼片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限。根据苏果超市提供的进销存统计单,自2月27日至10月1日,货物进销存及退货数量对比发现仍有至少3包鱼片系3月19日以前购进,且其销售的每包商品均无特定、唯一的标志码,其销售过期食品具有高度可能性。
综上,高淳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苏果超市退还货款,并分别赔偿杨某、陈某1000元(因十倍赔偿不满一千元,按照一千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