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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法官解答“立案登记制”
日期:2015-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立案登记制问题,高淳法院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1: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答:“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baike.baidu.com/view/84457.htm" target=_blan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baike.baidu.com/view/544580.htm"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写入“立案登记制”,将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即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起诉、自诉或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自诉或申请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登记制”何时施行?

  答:baike.baidu.com/view/11416327.htm" target=_blank>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即全国各级法院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立案登记制。

  3、登记立案的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4、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自诉情形?

  答:(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5、登记立案的具体程序?

  答:(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6、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7、违法滥诉如何制裁?

  (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登记立案是否是鼓励“老百姓”打官司?答: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防止法院对符合诉讼要件的案件不立,但并非鼓励老百姓“打官司”,诉讼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渠道,诉讼程序一般耗时长,成本高,因此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多元化解决纠纷,而不是首先选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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