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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对两作伪证的证人处以罚款
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8月19日,高淳法院向赵某、孙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作伪证的赵某、孙某分别处以30000元、25000元罚款。这是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针对证人作伪证首次处以罚款。

    6月27日,该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被告丁某庭前的申请,传唤了孙某、赵某等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孙某、赵某证明两人于2013年2月8日下午3时许乘车与被告前往江宁区向原告还款300万元,后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车辆该时段的行车轨迹,证明两位证人系做伪证。8月8日第二次开庭时,经承办法官释明,在相关证据前面证人孙某、赵某承认第一次庭审所述不实,系作伪证,当庭表示悔过,庭后均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

    高淳法院认为,两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已经明确告知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两证人明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仍然为被告作伪证,其行为虽然没有给该案造成严重后果,但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极大干扰,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遂依法决定对两证人处以罚款。
 
供稿:高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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