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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抑郁症的离婚案件
日期:2013-06-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高淳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抑郁症的离婚纠纷案件。

  2006年,安徽省当涂县湖阳乡的女青年李某与高淳县淳溪镇的邢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半年,则依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在2007年初生有一女,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原告外出问题等原因产生矛盾,2001年5月发生矛盾后,原告李某回娘家住,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李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原告患有轻微抑郁症,在前两次庭审中均有过激行为,企图以自杀来达到离婚的目的,由于考虑到双方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并且生有子女,被告有和好的诚意,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2013年4月24日,原告李某第三次向我院起诉离婚,该案件一经立案,立即引起民一庭领导及承办法官的重视。

  此次拿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庭审前积极做好应急预案,通知法警、法医到庭,并告知被告将女儿带来缓解和稳定李某的情绪,李某这次在庭上情绪比较稳定,只是依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释明法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拥有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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