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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首次受理一起涉婚行政诉讼案件
日期:2013-04-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高淳法院立案庭受理一起当事人要求撤销民政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肖某与本案第三人马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7月生育一子。2004年9月原告肖某经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肖某坚持服药,病情稳定。2012年8月,肖某病情加重,到高淳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于2012年10月出院。2013年2月4日,第三人马某在没有告知肖某父母的情况下携带自行拟好的离婚协议书,将肖某带至本案被告高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肖某的父亲认为肖某在与马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因此要求撤销肖某与马某的离婚登记。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与马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精神状况,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肖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已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这是我院受理的首例要求撤销民政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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