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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分析醉驾案件特征并提出对策建议
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一年来(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高淳法院审理的53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全部为“醉驾”案件。为进一步有效治理“醉驾”行为,高淳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总结分析,从中归纳犯罪特征,剖析发案原因,并提出建议对策,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高淳醉驾案件的特点

    1、从判决结果上看,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一年来,高淳法院始终对“醉驾”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对53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一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刑罚,同时并处罚金,没有一起适用缓刑。从法律效果来看,危险驾驶本身就是轻微犯罪,如果适用缓刑,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就不明显;从社会效果来看,判实刑也有助于进一步消除民众的侥幸心理。

    2、从肇事车辆来看,主要以二轮摩托车为主。醉酒驾驶摩托车已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型来看,醉驾摩托车的有47件,占88.7%;醉驾轿车的有4件,占7.5%;醉驾农用车的有2件,占3.8%。

    3、被告人身份状况、文化程度相对集中。从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看,53名被告人全部为成年男性,其中农民有43人,占81.1%,个体从业者4人,占7.5%,无业人员6人,占11.4%。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90%的被告人为初中、小学文化甚至文盲。

    4、从醉酒程度上看,深度醉酒者占近一半。根据相关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的被告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80mg-100mg/100ml的7人,占13.2%;100mg-150mg/100ml的20人,占37.7%;150mg-200mg/100ml的16人,占30.2%;200mg/100ml以上的10人,占18.9%,其中酒精含量最高的一例,竟高达413.6mg/100ml。

    5、案发地点和时间相对集中。在一天当中,醉驾一般发生在下午和晚上,其中下午(12时至19时)有7件,占13.2%;晚上(19点到24点)有46件,占86.8%。从案发地点看,农村地区发案率高于县城,发生在城镇公路上的18件,占34%;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26件,占49%;发生在农村乡间小路上的8件,占15.1%;发生在农村集市上的1件,占1.9%。

    6、从案发原因上看,因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占多数。其中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有38件,占71.7%;被交警部门依职权主动查获的有12件,占22.6%;被告人主动自首的有3件,占 5.7%。

    二、此类犯罪发案的主要原因

    1、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醉驾入刑”后,各级新闻媒体、司法机关都做了大量宣传,严禁酒后驾驶汽车的意识已逐步深入人心,但对酒后驾驶摩托车仍有所忽视,不少摩托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摩托车驾驶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还有不少人认为酒驾摩托车的危险性要小于酒驾汽车,甚至误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是犯罪,醉驾摩托车或农用车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风险意识不强。被告人饮酒后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有不少农村摩托车驾驶员,认为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在农村道路上查处醉驾行为,自己根不会倒霉被查到;有的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认为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3、被告人爱面子、逞强好胜。中国的传统酒文化,往往将“喝好”、“喝倒”作为“心诚”和“感情深”的表现。有的被告人起初并不想喝酒,但又碍于朋友关系,觉得不喝不合适,往往不知不觉喝多了。有的被告人在酒桌上逞强好胜,与别人拼酒,醉酒后为显示自己酒量大,既不注意休息,也不让他人代驾,最终闯下大祸,害人害己。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醉驾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1、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根据高淳实际情况,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摩托车使用较集中的农村、工厂、工地、社区、外来人员聚集点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选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深入农村、社区、厂矿、工地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摩托车与汽车一样,也是机动车,酒后不能驾驶,只要是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2、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拼酒的不良风俗习惯,开车一方不仅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主人和朋友也要不劝酒、多劝阻,对于已经饮酒的摩托车驾驶人应找人为其代驾或尽到妥善护送义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等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3、建立打击醉酒驾驶犯罪的长效机制。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适时开展醉驾摩托车专项治理等活动,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安机关要在巡查市区主干道的基础上,加大对城乡结合处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乡间公路路面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醉驾行为,立即严肃查处;检察、法院要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提取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利于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均衡,以及审理程序的规范。

 
供稿:高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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