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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对涉及拆迁关联案件监督的意见(试行)
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保障国家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对涉及拆迁关联案件的有效监督,特制定监督意见如下:

 一、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对涉及拆迁关联案件进行公正廉洁司法监督的责任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本意见所称的涉及拆迁关联案件是指《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本院受理的涉及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和因房屋拆迁引起的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房屋迁让等在审在执案件。具体案件范围:

 1、《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本院受理的房屋拆迁裁决纠纷等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

 2、涉及拆迁的继承、析产和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房屋迁让等民事案件;

 3、涉及拆迁的摊位费、承包经营合同等商事案件;

 4、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上级法院转来并要求查报、督办的涉及拆迁案件;

 5、本院院长批示要求督办的涉及拆迁的在审在执案件;

 6、其他需要监督的涉及拆迁的在审在执案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三、建立涉及拆迁关联案件监督登记制。立案庭在涉及拆迁关联案件立案后,及时将立案情况向监察部门报告。监察部门对立案庭上报的案件,建立监督工作台帐,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

 四、建立涉及拆迁关联案诉讼监督对接机制。审判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及时将此类案件的开庭审理、判决、执行听证等时间,提前三日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也应主动与业务庭室联系,掌握案件进展,视情参与案件的审理、听证等审判活动;对采取重大司法强拆执行措施的案件,执行部门需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参与,全程监督。

 五、建立涉及拆迁关联案件回访制度。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选择性地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着重了解执法公正和廉洁办案情况,并记录回访情况。

 六、建立涉及拆迁关联案件信访投诉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涉及拆迁关联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不廉、不公投诉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一周内予以解答;对构成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廉政纪律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的规定查处。

 本意见于2011年7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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